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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
村民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 1
第一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乡纪委的业务指导下,行使监督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决议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本村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村“两委”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及村小组的工作情况,村务、财务及事务公开情况。
第四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委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村党组织指定一名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一)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
(三)涉及村集体或村民的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召开监委会会议的;
(四)乡纪委安排的重要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的。
村民监督委员会议事制度 2
1、会议通报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重大情况需要讨论时,应及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
2、质询制度。在村民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村“两委会”负责人应对近期村务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重点进行介绍,并接受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质询:对“两委会”、村干部在管理村务过程中过失行为,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提出质询。
3、述职测评制度。每年至少对村干部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
4、责任追究制度。在监督过程中,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不改正的',可提请依法按程序予以罢免;对村级财务情况,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进行审查;对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情况,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进行督促和监督;对其他村民监督委员会认为应当监督的事项,村“两委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
5、村民监督委员会报告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除接受乡镇指导管理外,还应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村民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同时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信任票达不到会议人数一半的,应主动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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