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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定期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制度 [篇2]
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肖钊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萧燕梅)审核盖章。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5、出生医学证明要按规定的程序,到规定的单位领取,不得私改领取通道。
6、如有出生医学证明的超期未领或丢失,告知按相关流程到上级妇幼保健医院补领。出具证明需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才能盖公章。
7、领证人只能是妈妈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领取,需有妈妈本人签的委托书,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后方可代领。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力度,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登记管理工作。我院决定成立电白县那霍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员如下:
组 长:张耀才
成 员:林 瑜
萧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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