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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科地测监督验收制度
1、目的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对采掘(剥)生产的各项技术经济政策,充分合理的开采和利用地下资源,对于采掘(剥)的各项工程实行监督和验收,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实际要求,不断降低矿石损失、贫化率,并达到正规作业,安全生产的目的。
2、范围
适用于地测科对矿山的日常地测监督及验收。
3、监督范围
3.1.1地测科组织矿山年、季、月采掘(剥)技术计划编制和进行探矿设计。探矿应贯彻由近而远、由上而下、先表后里;采矿由顶到底,由上而下,由远而近的采掘顺序,做到四个兼采(大小、贫富、厚薄、难易兼采),充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3.1.2贯彻执行采掘(剥)技术政策,监督矿山生产部门执行“采掘并举,掘进先行”的方针,定期分析地质储量的平衡情况,在平衡失调时应及时调整采掘比例,以保证矿山持续均衡生产。
3.1.3各项采掘(剥)工程,应严格按计划和设计施工,保证正规作业,提高工程质量,降低矿石损失贫化。
3.1.3.1根据审批后的采掘(剥)计划和设计,任何采掘工程须经测量人员测设,给点后方可施工。
3.1.3.2各项采掘(剥)工程在施工中,如发现施工与设计不符合,
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3.1.3.3地测科应会同施工单位对矿山采掘(剥)工程,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工程竣工不经验收不准投产;炮孔不经验收不准放炮。
3.1.4地测科应会同采矿部门定期计算,经常检查降低矿石损失贫化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矿石损失贫化管理,保护国家资源。
3.1.4.1通过采掘(剥)技术计划和设计审批,监督矿块划分及矿石损失,贫化指标是否合理,是否有降低损失、贫化的技术措施。
3.1.3.2在采矿过程中,通过地质测量编录,取样工作,及时圈定矿体可采边界,掌握矿体变化情况,及时指导生产,减少资源损失与贫化。
3.1.4.3露天采场应按设计测设孔位和验收炮孔,正确圈定矿体开采边界,严格监督矿、岩分爆,分远。露天开采 的岩矿,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对采区的底岩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取样,防止由于开采不彻底而造成资源损失。
3.1.5为了保证矿山安全生产,地测部门应及时提出有危及生产安全的报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事先采取预防措施。
3.1.5.1对地表陷落区、建筑场保护区、露天矿边坡等的岩层移动观测,发现危及生产安全时
3.1.5.2露天采场接近地下采空区时
3.1.5.3采区接近已知的大断裂带、溶洞、含水层、河床、放射性
区域等危及生产安全时。
3.1.6采场各台阶结束作业时,地测科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和验收;矿体是否已经探清、采完、出干净;台阶开采结束的半年要提出书面报告,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方可关闭,在上级没有批准以前,一切生产设施不得拆除。
3.1.7对属于正常开采损失和非正常开采损失的储量,要严格执行储量报销制度,充分合理的回收地下资源。
4、监督职责
4.1矿山地测人员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矿山采掘(剥)工程和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应严肃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
4.1.1对无计划、无设计、审批手续不全的采掘(剥)工程不予标定,不按计划和不符和设计要求或未经测设标定而施工的各项采掘(剥)工程,有权予以制止,不予验收。对不符和质量要求的工程,经过验收的,可分别定为可修品、次品、废品。
4.1.2当采掘(剥)工程接近危险区危及生产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报请矿山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1.3对未按矿体圈定边界开采,或因不正规作业,造成大量矿石损失贫化时,有权报请矿山领导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4.1.4对不符和矿床或矿块地质条件或违反矿山技术政策的各项采掘(剥)计划和设计,有权提出调整意见。
4.1.5根据采掘(剥)工程质量优劣,有权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4.2地测人员遇到下列情况有权监督制止,如不听制止可越级上报。
4.2.1决定为废品不予验收而有争议时
4.2.2单纯任务观点,忽视工程质量,不接受地测人员意见而继续施工,造成严重浪费时。
4.2.3违反采掘(剥)技术政策,强行设计和施工时
4.2.4发现对作业最有弄虚作假时
4.2.5对认真执行监督验收的地测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时
5、采掘(剥)工程验收办法
5.1各项采掘(剥)工程以批准的计划和设计为依据进行验收均以地测部门验收资料为准,作为统计数据,重点工程竣工验收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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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采掘(剥)工程规定到月末进行一次总验收,验收数字要准确无误,不得估算、预算、不得多留少报,以规定的截止日期为准。因某种原因不具备验收条件时,待处理好时再进行验收。
5.3采掘(剥)工程属下列情况者,一律不予验收,也不报任务:
5.3.1无计划,无设计而施工的工程。
5.3.2未经地测人员测设标定而施工的工程。
5.3.3已正式通知停止施工,而施工部门继续施工的工程。
5.3.4可修品尚未修合格的工程(修理量不计方量、不报任务)。
5.3.5采场设计界线以外的废石和超出验收标准的工程量。
5.4将不符和验收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可分别定为可修品、次品、
废品。
5.4.1可修品—系指未达到设计标准,经返修的可以达到标准者。
5.4.2次品—系指超过设计规格和允许误差以外的超挖工程,超挖部分不算任务。
5.4.3废品—系指不按设计施工或错误施工的工程,今后又不能利用者。设计采场界线以外的废石和超出验收标准的工程量。
地测科地测监督验收制度 [篇2]
一、 矿井地质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井地质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标准、技术要求,开展好矿井地质工作。
2、搞好地质资料观测、收集、整理,并按期进行分析、总结,开展好矿井生产的地质预测、预报,保质保量按时提交“三书”(采区地质说明书、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
3、按规定要求上报有关图纸、资料、地质报表等。
4、根据生产需要,搞好矿井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5、根据矿井生产及时掌握动态,按规定要求正确计算三个煤量,加强储量管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6、搞好矿区内地表塌陷裂缝、滑坡等地质灾害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并及时提供有关图纸资料。
7、利用微机技术进行地质资料的计算、整理、分析。
二、测量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煤炭测量规程》及有关规定。搞好矿井测量工作、更好的为矿井生产工作。
2、井上、井下首级测量控制网做定期检核和观测,按照矿井生产确定起算数据。
3、根据《煤矿管理规程》要求健全各种成果台帐卡片和图纸资料。
4、按设计要求,正确标定各项工程的几何关系,做到准确无误。
5、按照测量规程要求,对各类施工巷道及时下发贯通警报通知单,确保安全生产。
6、严格按岩移观测要求,做好地表岩移观测站的观测管理工作,为矿区的 “三下”采煤和设计确定各类保安煤柱提供合理的地表与岩层移动变形参数。
7、对测量使用的仪器、工具、进行定期检校,做到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8、利用微机技术进行测量资料的计算整理。
三、水文地质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及有关规定,搞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2、按照水文地质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根据生产需要及时提出采掘工作面的水文地质说明书及水害预防措施。
3、做好各施工现场和出水点、观测点的资料采集观测、整理、分析工作,健全各种台帐、卡片,及时完善图纸资料。
4、根据观测收集的资料,应及时分析、总结,做好水情水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
5、按期、准确上报有关水文地质资料、报表等。
6、根据生产需要,做好矿井水文地质的补充勘探工作。
7、使用先进技术、利用微机进行地质资料处理、分析,并建立数据库,确保提供资料准确及时。
四、矿图绘制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地质图例》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完善各种基本矿图。
2、建立健全地质测量、水文地质资料台帐、卡片,做到有索引,便于查找,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3、做到图种齐全,按规定时间填图及清绘内容注记均符合规程要求,线条、颜色美观。
4、正确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做好图纸资料的管理工作。
5、使用维护好绘图仪器、工具,做到用后及时清洗,摆放整齐。
6、做好底图的复制工作,不断提高复制质量,确保矿图的使用年限。
7、积极开展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8、利用微机技术开展好矿图绘制工作,并能建立数据库。
五、小煤窑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区内小煤窑管理。
2、制定区内小煤窑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小煤窑台帐和小煤窑检查测量记录,及时填绘小煤窑图纸资料。
3、对矿区内的小煤窑定期进行检查测量,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六、业务联系
1、生产过程中,地测组要与设计、采掘等部门互相协作,密切配合,搞好业务联系,为安全生产服务。对设计部门所需的矿井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资料应提前联系,保证测量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2、地质组要向采掘区队提供回采及掘进地质说明书,并在生产过程中遇有地质条件变化时,及时下达地质条件变化通知单,采掘单位在地质调查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3、各类施工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提前3天送交设计图纸,以便测量人员有时间进行审核、验算、查找资料,到施工现场查找测点,准备测量给线前的工作,变更设计时应有设计单位用书面形式通知地测组或在原设计上加补充说明,没有设计图纸口头通知或现场临时指挥新开口或变更设计时,测量人员有权不予接受。
4、施工单位所施工的各种硐室(设计图纸上没有的)必须在每月验收的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测量人员,并有矿有关领导的批准签字,测量人员才予以验收。
5、测量人员在放线时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标定完后在现场应交代给施工单位负责人,随后并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区、队负责人,并有区、队负责人签字。
6、工作面遇构造或其它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执行中腰线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前通知测量组,以便及时安排延线。
7、各类巷道中腰线延伸、中线点、高程点、以及激光指向仪等测量标志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不得随意移动,发现问题及时向测量人员汇报,否则后果自负。
8、地面各种建筑物施工放线与大型设备安装定位工作需要测量放线时,有关部门必须提前通知地质科并征得科长同意后方可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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