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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科大学内基实验室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国家教育部性投资项目行为,理顺项目监管流程,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国家教育部投资建设项目按进度、质量、安全、节约、高效和廉洁等要求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校级监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责采取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全程监督检查。校项目管理办公室是我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部门;校财务审计科是国家教育部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校安全生产科是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部门。
(二)各单位要设立责任部门对项目库建设及项目实施进行管理,每月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工作)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进展情况报送校项目管理办公室。配合校职能部门进行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的日常巡检和专项检查。
(三)各单位要设立专人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将项目信息记录入“山西省教育厅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记录薄内
第二条 范围
该制度监管范围是校及校各单位建设实施的山西省教育厅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省本级资金、市本级
资金)。
第三条 项目储备
项目储备是项目实施的基础性工作,校属各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山西省高校总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并结合本学校特点,及时做好项目的谋划、储备工作。要求各单位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将谋划项目入库管理,为下一步项目立项、实施、争取国家资金做好准备。各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建设情况报送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包括项目概况,投资进度安排,实施计划)。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确立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预期成效评价相关工作,取得相关批复文件,为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做好准备。
第五条 项目立项
严格按照《山西省教育厅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文件》及教育部投资项目立项有关规定,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项目设计
(一)初步设计。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二)具体方案设计。申报单位严格按照我校实际情况及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具体方案设计。校职能部门对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
内容、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施工设计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批施工图不得使用。项目单位对报审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招投标
国家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方式、方法、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进行。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校职能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工作公平合法。
第八条 项目施工
国家投资项目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前,应取得施工许可等相关要件,并将开工报告报送校项目办存档。
国家投资项目施工前必须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依据批复的立项文件及设计文件制定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重要施工方案按要求上报进行论证、审批后实施。以上制度文件需报送校职能部门存档。
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检查,重要设备购置、施工建设进行重点跟踪,确保项目完成预定安全、质量、进度目标。
第九条 施工监理
国家投资项目必须聘任具备资质监理公司,选派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理。按照监理职责订立监理制度,在隐蔽工程、系统试验、分部分项验收、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行使监理职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
项目单位应设立专户、单独建账,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资金规范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各项财产、物资、设备采购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校财务审计科应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监管,及时对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预决算监管
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招投标、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及其他使用国家教育部投资预算支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内容:
(一)建设单位编制或审核概、预、决(结)算书后,报送校职能部门审查后方可执行。
(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四)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国家教育部采购规定的情况。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附:项目评估验收制度
一、工程建设单位向校综合办公室申报验收监督。建设单位填写好《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申报单》,经监督工程师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综合办公室。
二 、校综合办公室受理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请,在 3个工作日之内安排验收监督,并将《综合评价》移交至验收监督组。
三 、验收监督组进行验收监督,对存在一般质量缺陷的工程,应立即发出《竣工质量验收整改通知单》,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整改到位,经复查整改合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责任监督工程师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上签署验收监督意见,移交至校综合办公室。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且未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应立即发出《竣工质量验收结果通知单》,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报竣工验收。
四、校综合办公室负责将《监督报告》提交至技术负责人和校领导签发。
五、责任监督工程师在《监督报告》签发后10日内完成工程监督档案并移交校综合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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