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一、律师的一切业务收费都要由出纳统一向付款人开具合法票据,如出纳因故外出时,由所主任临时指定其他人代办。
二、出纳应建立现金收付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把收费情况报送会计,使会计能按时报表。
三、收取的现金应及时放入保险箱,并应当天存入开户银行。
四、现金如有遗失,由直接责任人员如数赔偿。
五、所内任何人员不准私自借用公-款,如确需用款,必须经所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向出纳借用,并应当及时归还。
六、所内费用开支应严格控制,费用发票由所主任认可签字后,才能向出纳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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