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枣加工厂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 枣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聘用期限及工资待遇
1、合同期限: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__个月,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 元/月,如甲方实行承包制,则实行基本工资+提成制发放工资,如能拉来客户到甲方代加工,双方另行协商。试用期满,经甲方考核,如乙方不符合甲方用人条件,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第二条、工作岗位:红枣加工厂厂长。
第三条、工作职责:
1、试用期职责:负责设备的检修、维修和人员培训,制订制度,制订人员用工方案,负责找工人,制订生产计划方案等。
2、试用期满转为正式后,其职责为:
1)负责公司两个加工厂的.全部生产工作(包括红枣、核桃、杏干的分选、清洗、烘干等工作);
2)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消防工作,以及后勤、卫生、食品安全等工作;
3)生产淡季,甲方如从事第三产业,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单方随意变更内容和附加责任条款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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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除:合同的解除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单方解除: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发现乙方个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如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
5、终止: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五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执行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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