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18 16:39:48 夏杰 竞聘竞选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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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1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1

  一、目的:

  招聘员工本着以需录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为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符合岗位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二、招聘条件

  1、学历,统招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执业资格;

  3、品学兼优,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及工作技能;

  5、具备聘任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和特殊要求。

  三、招聘流程

  第一阶段:申请

  各科室根据用人需求情况,由科组长写出书面用人申请交到院办,征求相关职能科室意见。

  第二阶段:调查审批

  院办根据科室定员定岗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确实需要增加人员的,报经院领导批准后统一组织招聘。

  第三阶段:招聘考试

  1、医院需要招聘的'岗位,在院领导同意后正式进入招聘程序,通常采取社会招考的形式。

  2、院办对应聘人员资料进行审查、整理、分类,将合乎要求人员的资料交给院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根据资料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审核通过的人选后,由院办及相关业务科室组织考试。考试分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和面试三部分。

  3、院办按规定要求确定录用人员名单报院领导批准,院领导批准后由院办通知被录用的人员到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办理入职手续。试用期三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如有品行不良或工作实绩欠佳及不遵守院规者,可随时终止试用。

  四、工资待遇:

  见习期工资xx元/月,享受所在科室卫生津贴,一年后转正,工资xx元/月,享受所在科室卫生津贴。

  五、岗前培训

  1、新员工报到后将进行集中岗前培训。

  2、由院办主持岗前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报请院长批准后实行。

  3、相关科室须积极备课,按计划要求按时讲课做好对新员工的培训工作。

  六、聘用后管理

  1、见习期一年,见习期内必须按执业要求考取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见习期满科室提出任用意见,专业理论、技能考核合格者填报任用表格,报请院领导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2、签订聘用合同满两年后缴纳养老、医疗保险。

  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2

  为加强我院聘用人员管理,适应人事制度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人事管理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

  第一条 本文所指的聘用人员,系指人事关系在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所实行人事代理,不占用单位编制,而由我院予以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聘用人员的范围,主要指履行国家正式招生考试手续、在国家正规全日制医学院校学习,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派遣(报到证)资格,在报到期限内的以医疗护理专业为主的毕业生。其他专业人员的聘用按我省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结构比例,结合单位人员结构现状适当考虑。

  第三条 人事科负责对全院聘用人员的总体管理。医院各科室应参照在职职工管理体制,根据医院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对科室内聘用人员实施管理。

  第四条 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人事科应负责:

  1、审核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

  2、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3、制定并落实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

  4、负责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办理聘用人员社会保险。

  6、委托办理聘用人员人事代理及档案转递。

  7、牵头组织针对聘用人员的思想教育、岗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工作。

  第五条 由人事科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及职工年度减员和专业人员现状情况,向院领导报告年度需要聘用人员职数。经批准,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招聘,补充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被聘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经我院体检合格)。

  3、临床医疗专业(西医)须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护理专业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4、其他专业需求,在参加高考且在全日制院校毕业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报到资格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聘用。

  5、同等条件同等竞聘结果,在聘用职数内职工子女(限直系一代)优先。

  6、遇特殊情况,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凡符合应聘条件者,全院工作人员及应聘人员本人均可向人事科推荐或自荐。人事科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进行笔试、技能测试、答辩和面试。原则上在每年的十一月举行。医院在编制计划内增人可从中择优录用。

  第七条 凡资格审查、考试和考核、 答辩、面试合格者,经医院研究同意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坚持谁使用谁试用的原则。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撰写试用期工作总结,使用科室写出试用期鉴定,由人事科汇总并报院领导研究确定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险,并加入医院工会组织。

  第八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事工作的岗位、合同期限、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遵纪守法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每期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

  如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辞退并办理解聘手续:

  1、来院受聘满三年未取得各级各类相应专业任职资格证书的。

  2、出现严重医护差错事故及严重责任事故的。

  3、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的。

  5、不能适应医院发展需要,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仍不能胜任的。

  7、工作态度、技术水平达不到科室要求,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8、因违纪违法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医院应提前向全院职工说明,在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后,可酌情裁减人员:

  1、因单位整合、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的。

  2、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处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由治疗医院根据病情确定或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九条 医院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向医院辞聘,医院可以解除试用期;在合同期限内,聘用人员违反合同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收入×10%×违约月数)。合同期满,如本人不再续签,由医院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在解除合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劳动仲裁部门裁定。

  第十条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按医院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其它工资性补贴将视医院的经济情况决定,逐步达到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关工资待遇按以下执行:

  1、新聘人员,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

  2、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执行相应定级工资。

  3、见习期满后,根据其通过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执行相应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继续执行定级工资。

  4、见习期满后,两年内均应通过各级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本人学历层次的初级

  (士、师)专业资格;否则,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执行相应专业见习期工资标准的80%。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予聘用。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已执行定级工资标准,且取得相应专业初级(师、士)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享受同等条件专业人员相应的职务津贴。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取得相应专业任职资格证书且年度考核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按相应资历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者,享受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待遇:

  1、在院工作满两年及以上;

  2、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连续两年出勤率90%以上;

  4、连续两年无行业投诉;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总分)居前10名。按年度名额计划,依得分由高渐低在临床医疗、护理专业范围择优;其他专业聘用人员贡献突出者,参照执行。

  享受同工同酬者,在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的第二年末,需参加该年度的同工同酬条件考核,符合本条前五款条件者,则继续享受同工同酬相应待遇。否则,取消相应部分待遇。

  第十六条 非护理专业在护理岗位工作的聘用人员,不享受10%护理岗位工资和护龄津贴。

  第十七条 医院负责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医院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专业工作培训和办理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事宜。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年度考核、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和取得荣誉条件及奖励等级同在编职工。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参加提高本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不脱产),学费自理。报名条件及资历等内容同在编职工。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聘用人员档案,委托市区有关人事代理机构管理,人事代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聘用人员负担。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应服从医院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和工作岗位调整(包括非本专业岗位)。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进修学习和考核,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四条 工作中如因个人原因(或负主要责任)发生的事故、伤害或纠纷,医院视具体情况或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未经许可擅自离岗者,虽合同期未满医院有权予以解聘,并保留对其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关于聘用人员有关规定保护聘用人员切身利益,参加社会保险,并按驻地有关政策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聘用人员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大病统筹)、生育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驻地市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单位与个人分担的比例共同担负,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医院从工资中直接扣留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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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聘用的对象和范围。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应占本院现有符合执业条件人员的85%以上。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从医25年或者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且符合执业条件,尚未达到退休或提前离岗退养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应予优先聘用;经依法鉴定或证明患有职业禁忌症或因病暂无法坚持工作的人员,可暂缓参加竞聘,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病愈后可继续参加竞聘;因病或因工(公)致残,经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参加竞聘。对具有普通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暂未获得执业资格的,允许连续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三次,三次考试未获得执业资格者,解除聘用关系。

  二、对新进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具体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执行。应聘卫生技术岗位人员必须具有普通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和规定的资格条件。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应聘进入乡镇卫生院 专业技术岗位。

  三、医务人员聘用程序:组建医务人员聘用工作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成员。

  (1)由院领导、科室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成立聘用工作小组;

  (2)制定招聘岗位设置;

  (3)发布公开招聘信息,公布人员聘用岗位及条件;

  (4)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5)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并组织考核;县卫生局对新进人员进行统一考试、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

  (6)对拟聘的新进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7)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8)将拟聘人员名册报县卫生局审核确定受聘人员;

  (9)院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到县人事局依法鉴证,确定人事关系;

  (10)医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聘用期为1年;聘用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四、人员解聘辞聘制度

  卫生院、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游或者出游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收受药品回扣和病人“红包”、“礼金”,“开单提成”且情节严重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卫生院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

  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乡镇卫生院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卫生院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经卫生院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使用原所在尚湖卫生院名称或冒充尚湖卫生院人员进行非法行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受聘人员退休离职等其他事项按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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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湖北省病历书写规范》、《湖北省病案管理规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承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律诉讼举证责任。

  三、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查对制度、医嘱制度、交接班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以及请示报告制度等有关制度和规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按照卫生部、湖北省卫生厅、黄冈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技术准入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和医师、护士的执业行为,执行医院有关规定。

  五、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并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要让病人对手术、麻醉、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条款,新开展技术项目及某些非常规治疗项目风险了解清楚,并于检查或治疗前履行患者同意签字手续。

  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病历和实物封存和保管。按规定保管和复印病历资料,严格遵守病历回收和病历借阅制度。

  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患者死亡后尸体处理和尸检。凡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并有死者亲属同意签字。

  八、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当班医务人员及科室领导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九、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争议时,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院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主管院长报告,并按规定向市卫生局报告。

  十、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医务人员要积极做好患者或亲属的解释,化解矛盾,并主动配合医院处理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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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院设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下设医院感染管理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诊断标准,完善医院感谢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程序与措施,并监督实施。

  2、研究并确定我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3、制定和实施医院感染管理与监控方案、对策、措施、效果评价和登记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

  4、建立会议制度,定期讨论在贯彻和落实质量目标、执行质量指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并有反馈记录;遇有紧急问题时随时召开会议。

  5、开展我院医院感染管理研究,全面负责医院感染管理的质量、技术指导并监督改进措施的实施。建立医院感染控制的在职教育制度,定期对医院职工进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宣传与教育。

  6、加强医院消毒、灭菌、隔离与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特别要加强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各病区治疗室等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与监测工作。

  7、对医务人员的消毒、隔离技术操作定期考核与医院感染管理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定期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考核的范围,并定期向医务人员与管理部门通报。

  8、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开展临床用药监控,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9、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有效管理,并有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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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正确方针,规范我院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本镇居民及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应急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2、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3、成立以我院院长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科科长、各科主任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卫生院办公室,并负责日常管理。

  4、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5、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办公室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6、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卫生院要对电话、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7、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我院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车辆、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车辆、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8、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并协助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9、成立专职救护队,人员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10、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11、应急管理费用由卫生院院长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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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植入医疗器械、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者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手术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手术部位标记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其级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手术。

  第九条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应手术。

  第十条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

  第十一条二级医院开展四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

  (二)有重症医学科和与拟开展四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三)具备开展四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二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一级甲等医院的标准;

  (二)有麻醉科和与拟开展二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三)具备开展二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

  (四)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或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手术。

  第十四条择期手术患者,需要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或者需要输血时,其手术级别相应提升一级。麻醉前评估(ASA)Ⅲ级以上,且需要全身麻醉支持时,应当在三级医院或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开展部分四级手术的二级甲等医院实施手术。

  第十五条遇有急危重症患者确需行急诊手术以挽救生命时,医疗机构可以越级开展手术,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履行知情同意的相关程序;

  (二)请上级医院进行急会诊;

  (三)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医师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组织本机构专家组对医师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审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医师技术能力,适时调整医师手术权限,并纳入医师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除急危重症患者需急诊手术抢救外,外聘医师、会诊医师不得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的手术。进修医师手术权限管理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手术安全评估制度,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医疗机构和手术项目,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准予其开展相应级别手术;已经准予开展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的;

  (二)未取得相应级别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的;

  (三)在申请相应级别手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由于人员、设备、设施等条件变化不再具备开展相应手术条件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

  (二)擅自开展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立即停止的手术项目的;

  (三)擅自开展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开展的手术项目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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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总则》有关规定。

  2、肠道门诊执行《肠道门诊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3、一律使用一次性注射用品,用后由回收站统一回收。

  4、门诊体温计由服务中心统一消毒发放,回收。

  5、压舌板采用一人一用一灭菌,用后统一由供应室回收。

  6、建立日常清洁制度。

  7、各诊室要有流动水洗手设备。

  8、门诊各治疗室均应有紫外线灯管,每天照射一次。

  9、各科室桌、椅、床、地面、窗台用清水擦拭每日一次,有污染时用500mg/l含氯制剂擦拭。

  10、抢救室环境整洁,尽量控制陪客,减少室内污染,定时通风。

  11、急诊抢救室及平车、轮椅、诊察床等应每日定时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应及时消毒处理,消毒剂用500mg/L含氯制剂。

  12、急诊抢救器材应在消毒灭菌的有效期内使用,一用一消毒或灭菌。

  13、病人离开抢救室后,应及时进行终末消毒,以便应急。

  14、门急诊治疗室、换药室参照相应制度,观察室参照病房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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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各个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建卡建档,实行卡片登记,明细管理,责任到人。定时普查登记全院各科室的固定资产,并由使用人签字。随时增加的固定资产,随时登记,随时建卡建档。

  二、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权限,首先报经院委会通过,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卫生局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为加强对各项货币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不被挤占、挪用,按照卫生局的统一要求,我院设立了基本户、村医专户、公共卫生专户、新农合专户,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四、正常业务资金在银行设立基本账户,进行核算。严禁各类资金混淆使用,相互挤占。

  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10

  一、疫苗使用要有计划性,根据每月接种日安排,准确合理地制定用苗计划。

  二、疫苗使用应遵循“足量、适量”的原则,既不能紧缺也不能浪费。

  三、疫苗领发手续要完备,使用要有详细登记,包括名称、规格、批号、效期、产地、领苗日期及数量等,帐目要清楚,帐物要相符。

  四、疫苗领用一般每月一次,接种门诊用苗有剩时,如冷藏条件具备,在效期内转下次使用。

  五、疫苗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活疫苗开启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1小时,即应废弃。

  六、疫苗应按规定的温度贮存和运输。

  七、疫苗应由专人管理,按品名、批号效期,分类整齐存放,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

  八、接种现场要求一苗一冷藏,即一个冷藏包只冷藏

  1、对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并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2、建立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和更新,上传至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3、档案应长期妥善保管。

  4、疫苗专人管理,制定需求计划,从规定渠道购入。

  5、疫苗购入时须验收疫苗相关合格证件。

  6、做好领发登记,及时掌握使用量及耗损量。

  7、疫苗过期疫苗登记后上交。

  8、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符合冷链管理要求。

  9、建立冷链设备档案,账物相符、专物专用。

  10、合理安排疫苗接种门诊周期,设成人接种日。

  11、接种场所、接种人员、消毒、体检及接种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12、及时建立接种卡、接种簿与接种证,按时预约接种。

  13、做好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

  14、做好接种率监测与常规接种月报表统计,定期评价疫苗接种情况。

  15、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登记、调查,并及时处理、上报。

  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11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预决算管理制度》、《浙江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试行办法及考核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算管理原则

  根据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原则,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

  1、在编制预算时应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结合本院情况,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收入预算应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根据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当年的计划目标及医疗收费标准增减情况进行编制。

  3、支出预算应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水平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收入预算、物价变动情况等进行编制,既要保证医疗业务活动的需要,又要合理节约的精神,处理好需要与可能两者间关系。

  4、差额预算补助、专项补助、科研经费、型维修、型设备购置以及清欠基金及其他专项补助,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做到专款专用。

  5、预算编制一般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定额预算法、比例预算法、标准预算法、零基预算法、弹性预算法、概率预算法。上述的预算编制方法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交叉或综合运用的,预算编制人员按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测算每一科目、款项支出的需求。

  三、预算审批程序

  1、各项预算报表应经预算管理员会讨论并经院务会及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凡未列入预算或超出预算的重开支应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后才可执行。

  2、预算管理员会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在对预算期经济形势做出初步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目标。

  3、各职能科室根据医院预算管理员会提出的工作目标,要求所属责任科室上报为完成工作目标需要的经费及预算项目。

  4、购置专业设备和电脑设备的预算需要提交医院设备管理员会审议。

  5、财务科汇总职能科室的预算项目,上报预算管理员会审批。

  四、预算执行

  院级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财务科严格遵照执行。凡已列入预算的,财务科应保证正常用款需要;凡未列入预算或超出预算的开支,未经规定程序追加或调整的任何人无权决定付款。

  五、预算分析

  医院应至少每半年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评价收支预算进行执行情况,分析完成与否的原因,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保证全年预算的顺利完成并为编制下半年度预算提供依据。

  六、预算调整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调整或由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时,使原批准的预算数发生较的变动,应编制调整方案(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并经预算管理员会讨论通过,报经主管部门调整预算;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小时,由医院自行调整,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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