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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
1目的
本制度对船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作出规定,以确保为船舶配备足够、合格并且健康的船员。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船员的配备、聘用和管理。
3管理职责
3.1总经理参与制定并批准《船舶配员表》。
3.2办公室负责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船员的聘用评审,负责船员调动、体检和订立劳动合同,负责船员档案管理,参与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3海机部、调度室和安技部参与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船长、轮机长等高级船员的聘用评审,负责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4船长负责船员值班安排,负责船员综合素质考评,负责本船船员适任证 书和服务簿保管。
4内容及要求
4.1船员配备
4.1.1公司在确定船舶配员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不超过船舶救生设备配置所允许的人员数量;为保持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不致船员过度疲劳;船舶所从事的航线和船员的工作量;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
4.1.2办公室召集公司经理、副经理、海机部、调度室和安技部主管,按照
4.1.1要求确定每一船舶具体配员人数,填写《船舶配员表》(见附录一),经公司经理批准后保存。
4.1.3船舶配员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制定《船舶配员表》。
4.2船员聘用要求
4.2.1船员聘用条件
(1)持有有效的岗位适任证书和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2)具有同岗位和同类型船舶(相应或以上吨位)半年及以上工作资历, 并在应聘前累计六个月任职时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其它违章行为的不良记录。不满足本要求的,可约定1个月以上的船上见习期(享受八折工资待遇)。
(3)能用汉语普通话进行正常交流,无严重口吃,船长、高级船员还应具 有一定的阅读和表达能力。
(4)主管机关认可的卫生机构一年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2.2船员聘用评审
4.2.2.1评审应按4.2.1的要求,以口试(谈话、提问等)、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并审核其有关证件、资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2.2.2海机部负责对船长、甲板部高级船员的聘用评审并得出结论,填 写《船员聘用评审表》(见附录),安技部主管协同海务主管评审船长的管理能力。
4.2.2.3机务主管负责对轮机长、轮机部高级船员的聘用评审并得出结论, 填写《船员聘用评审表》。
4.2.2.4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普通船员的聘用评审并得出结论,填写《船员聘 用评审表》,必要时可邀请海务主管或机务主管协同评审。
4.2.3船员聘用
4.2.3.1办公室根据船员身体健康状况和4.2.2的评审结论确定是否聘用, 经评审合格的船员可以聘用,评审不合格的船员不得聘用。
4.2.3.2办公室负责与聘用船员订立劳动合同(一般为6个月至两年)。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及以上,可按评审结论约定不超过1个月的试 用期(待遇不变)、或1至12个月的见习期。
(2)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及以内,不得约定试用期和见习期,确需试用 期或见习期的,不予聘用。
(3)一年内续聘相同或以下岗位职务的船员,可免试用期。
4.3船员综合素质考评
4.3.1考评责任人
4.3.1.1对船长的考核由公司岸基进行,考评责任人为海务主管,参加人员 可包括经理、副经理、办公室主任、海务主管、机务主管和安技部主管。
4.3.1.2船长负责考评甲板部高级船员和轮机长,对驾驶员的考评应与大副共同进行。
4.3.1.3轮机长负责考评轮机部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4.3.1.4大副负责考评甲板部普通船员。
4.3.1.5对见习人员的考评,应请带班师傅参加。对见习船长的考评由船长 负责进行。
4.3.2考评内容
4.3.2.1职业道德,包括工作态度、责任心、服从意识、遵章守纪等。
4.3.2.2工作技能,包括专业技术水平、决策能力、应变能力、业务管理和 协调能力、管理体系熟悉程度、业务学习能力等。
4.3.2.3心理素质,包括性格、行为、人际关系、情绪稳定性等。 .4 综 合素质总评和任职建议。
4.3.3任期考评
在船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离船时均应进行任期考评,考评责任人填写《船员 综合素质考评表》(附录)交人事主管,作为下次聘用的依据之一。
4.3.4 年度考评
每年12月底对船长和高级船员进行年度考评(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船员 可不进行考评),考评责任人填写《船员综合素质考评表》,人事主管根据考评结果可采取:考评合格船员继续任用。对考评不合格船员,进行培训、降级任用,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存在共性的不足之处,组织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4.3.5试用期考评
试用期结束前,考评责任人填写《船员综合素质考评表》交人事主管,作为 续聘的依据之一。
4.3.6见习期考评
见习期满后,考评责任人填写《船员综合素质考评表》交人事主管,经评审人员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作为上岗任职的依据。人事主管对考评不合格船员,可继续约定见习,或解聘。
4.4船员档案管理
4.4.1办公室负责船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确保在管理中能随时可查到船员的个人基本资料、任解职情况、服务资历、培训纪录、安全纪录、综合素质、健康状况等信息,为评估在岗船员的适任能力,以及离岗船员的续聘提供有效依据。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4.4.2船员档案要求每人一档,保持记录内容的真实和完整,内容包括:卷内档案资料目录、船员资料(个人基本资料、持证情况、服务资历、培训记录、安全记录、任解职情况等)、体检证明、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综合素质考评资料等。电子版档案要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并及时备份保存。
4.4.3在岗船员档案在保持最新、有效,统一存放。离岗船员档案可作为资料另行保存,失去保存价值的船员档案应及时撤除。
4.4.4制定船员档案清单,必要时制作电子档案检索工具,以便迅速准确地查找档案。
4.4.5在岗船员个人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告知人事主管,以更新船员档案内容。
4.4.6船员适任证书、服务簿管理要求
4.4.6.1 船长负责保管船上所有在岗船员的适任证书和服务簿,并进行登记。适任证书和服务簿应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者遗失时,应立即报告人事主管,人事主管尽快协助办理换发或补发,所产生的费用视情由责任人承担。
4.4.6.2 船员上船任职后,应尽快主动将适任证书和服务簿交船长保管。船员离职办理相关手续后,向船长领取适任证书和服务簿并签收。
4.4.6.3 三副因签证需要可向船长借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无权作为他用或借给别人使用。
4.4.6.4 船长应当为本船船员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并在船员服务簿中及时、如实记载其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其它人员不得擅自填写和涂改。
4.4.6.5 船长的任职签注由离任船长负责签注,船长的解职签注由接任船长负责签注。
5 关联文件
5.1支持文件
《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5.2引用依据和其它文件
5.2.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5.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5.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6 记录
6.1《船员综合素质考评表》
6.2《船舶配员表》
6.3《船员聘用评审表》
6.4《船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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