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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方):宾阳县大桥镇初级中学
乙方(受聘用方): 教职工姓名
一. 甲方聘用乙方在 专业技术十级 岗位工作。
二. 聘用期限为 三 年, 从 2012年 9月26日到 2017 年 9月26日。
三.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17]85号)和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一)乙方必须按照所聘用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完成本职工作。
(二)甲方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三)聘用合同的终止、续聘、变更、解除,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17]85号)和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岗位聘用合同。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岗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岗位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岗位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原岗位聘用合同,延续的岗位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岗位聘用合同期限相同。
四.乙方受聘期间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由上级有关部门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
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乙方工资调整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
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组织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并由
上级相关部门按期为乙方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相关部门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五.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宾阳县大桥镇初级中学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校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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