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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方案
一、验收目的
为使信息化项目建设按照《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竣工后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并能正常投入运行,必须进行项目验收。
二、验收对象
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
三、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各个分项工程全部初验合格;
(三)已通过软件确认测试评审;
(四)已通过软件系统测试评审;
(五)软件已置于配置管理之下;
(六)各种技术文档和验收资料完备,符合合同的内容;
(七)系统建设和数据处理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涉密信息系统需提供保密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
(八)外购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和开发工具符合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九)各种设备经加电试运行,状态正常;
(十)经过监理方同意;
(十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同意;
(十二)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
四、验收方法
项目验收,是项目开发建设中有组织的主动性行为,它是对项目建设高度负责的体现,也是项目建设成功的重要保证。切实做好项目建设中的验收工作至关重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实在在做好。为保证项目验收质量,针对不同的验收内容,在实施验收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不同的方法:
(一)登记法
对项目中所涉及的所有硬件、软件和应用程序一一登记,特别是硬件使用手册、系统软件使用手册、应用程序各种技术文档等一定要登记造册,不可遗漏,并妥善保管。对项目建设中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双方同意后修订的合同条款、协调开发建设中的问题进行登记。
(二)对照法
对照检查项目各项建设内容的结果是否与合同条款及工程实施方案相一致。
(三)操作法
这是项目建设最主要的验收方法。首先,对项目系统硬件一一实际加电操作,验证是否与硬件提供的技术性能相一致;其次,运行项目系统软件,检验其管理硬件及应用软件的实际能力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第三,运行应用软件,实际操作,处理业务,检查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四)测试法
对能使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的设备、实施应当一一进行实际测试,检查是否和设备、实施的规格、性能要求相一致。
五、验收步骤
(一)需求分析
项目监理单位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需求分析,针对项目验收,监理单位需配备2名有经验的工程师和一名行业专家来组成项目团队,负责具体工作。
(二)编写验收方案(计划书)
项目监理单位在对项目进行深入的需求分析的基础上编写验收方案(计划书),提交市信息办、业主单位审定。
(三)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实施测试验收工作时,应当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具体负责验收事宜。
(四)项目验收的实施
严格按照验收方案对项目应用软件、网络集成效果、系统文档资料等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
(五)提交验收报告
项目验收完毕,对项目系统设计、建设质量、设备质量、软件运行情况等做出全面的评价,得出结论性意见,对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
(六)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
召开由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的项目验收评审会,全面细致地审核项目验收小组所提交的验收报告,给出最终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评审报告提交市信息办和项目业主存档。
六、验收程序
(一)初验
1、申请:项目竣工后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招标书、计划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完成情况后向业主提出初验申请。
2、方式:项目业主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初验。
3、施工单位提供材料:初验申请书、完工报告、项目总结,以及要求的验收评审资料。
(二)终验
1、申请:初验合格后,项目业主根据合同、招标书、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后向市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
2、经过审核,材料齐全则由信息办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由市信息办和项目业主、监理等单位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分为两个步骤:验收小组验收和验收委员会评审,由验收小组共同确定验收时间、评审时间及其它安排。
(1)验收小组验收
验收小组一般由5-8人组成,成员由市信息办和项目业主的管理人员、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验收时参照相关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验收后必须提交验收报告。
(2)验收委员会评审
验收委员会一般由8-15人组成,成员由验收小组及市信息办、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组织的领导、专家等组成。验收委员会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议方式进行,听取验收总结报告说明、验收小组验收结果及意见,通过评审后提交验收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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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业主提供材料:验收申请、项目建设总结性评价报告(组织与实施协调)、项目实施报告(技术、项目管理、质量控制)、相关文档资料、验收安排计划、验收小组及委员会名单、验收计划书(由监理单位负责)
3、验收签字
经过验收、评审形成的验收报告和评审报告,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
七、验收依据
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一般选用项目合同书、国标、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等。
(一)项目合同书
签定的项目有关合同
(二)国家标准
硬件、软件、布线、安全等
(三)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四)其它
具体验收标准和依据由监理单位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提出,市信息办和项目业主审定。
八、验收内容和标准
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制定,由项目监理单位负责编写,市信息办和项目业主审定。项目验收标准是判断项目成果是否达到要求的依据,因而应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只有制定科学的标准,才能有效地验收项目结果。 验收内容一般包括测试(复核)、资料评审、质量鉴定三部分。
验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验收内容一般包括软件验收(按功能要求的可执行软件、开发计划文档、详细设计文档、质量保证计划、确认测试计划、源代码、使用说明书等产品、单元测试等)和硬件验收(设备的型号、设备外观、设备相应附件、设备运行、网络运行等)
(二)验收评测工作主要包括:文档分析、方案制定、现场测试、问题单提交、测试报告;
(三)验收测试内容主要包括:功能度、安全可靠性、易用性、可扩充性、兼容性、效率、资源占用率、用户文档。
(四)文档验收标准一般包括:文档完备性、内容针对性、内容充分性、内容一致性、文字明确性、图表详实性、易读性、文档价值等
(五)软件、硬件验收标准要符合国家和相关标准。
需要评审的资料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基础资料:招标书、投标书、有关合同、有关批复文件、系统设计说明书、系统功能说明书、系统结构图、项目详细实施方案。
(二)项目竣工资料:项目开工报告、项目实施报告、项目质量测试报告、项目检查报告、测试报告、材料清单、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检查记录、操作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文件、培训文档、其他文件。
(三)软件开发文档: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测试计划、测试报告、程序维护手册、程序员开发手册、用户操作手册。
(四)软件开发管理文档:项目计划书、质量控制计划、配置管理计划、用户培训计划、质量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和开发进度月报。
九、验收结论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种。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于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而又难以确定其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1、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一)未按项目考核指标或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项目的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相关单位认可的;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没有对系统或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
(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2、验收结论确认和处理
由市信息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和相关资料得出结论,并进行确认。
3、项目验收结论的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项目业主将全部验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并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分别报市信息办以及相关部门备案。
(二)验收结论为需要复议的,市信息办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
(三)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市信息办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业主和设计、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项目业主重新申请验收。
(四)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十、项目交接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办理项目交接手续。项目的移交包括项目实体移交和项目文件移交部分。
十一、各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要严格参照此方案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方案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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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四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验收前期准备
第六条 项目开发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附表一)。
第七条 验收前提
(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信息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包括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
(四)建设项目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落实售后服务措施;
(五)各类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图等档案文件完整、准确;
(六)对于应用系统类项目,应完成系统的试点运行,并由项目需求单位提交系统功能符合业务需要的说明。
第八条 验收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
(二)项目招标相关资料;
(三)开发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四)部内相关单位出具的用户报告;
(五)测试单位出具的测试报告;
(六)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
(七)项目合同或协议;
(八)业务需求说明书;
(九)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九条 检查建设情况。主要检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责任书、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项目批复机构批准。
第十条 检查施工情况。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 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检查档案资料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及有关档案,单项设计、施工、监理、集成、验收等技术档案,合同档案,各类标准、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应用系统项目审查内容:
(一)功能检查:对软件功能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项目管理审查:对项目计划、采用标准、需求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测试结果审查:对测试单位出具的项目测试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等进行审查;
(四)技术文档检查:对项目开发单位交付的文档资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进行审查。文档资料主要包括:项目计划、需求分析、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代码编写标准、源程序代码(只提供电子文档)、测试方案、测试报告、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管理文档、系统和设备的配置参数、系统安装程序(只提供电子文档)、系统及设备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原始资料、系统和设备管理维护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应急方案、项目开发工作总结等。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后,即进入项目验收程序。信息网络中心组织项目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组分为专家组和项目组两种。
专家组由外聘专家、信息网络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项目组主要由信息网络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人员组成,项目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合同或协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专家组进行验收;合同或协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组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可依据合同分别进行单项验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组根据审查验收情况,召开评审论证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填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详见附表二),由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组组长根据验收表决情况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信息网络中心将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种文件资料及最终验收审批报告,归类整理并列出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 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未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标准:完成所有建设内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或财政信息化相关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需要复议标准: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基本达到设计要求,但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验收:
(一)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未达到设计要求;
(三)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或财政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要求;
(四)擅自修改设计目标和建设内容;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需要复议的,信息网络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单位,开发单位在1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信息网络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单位,限期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附表二: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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