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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监管协议
甲方:上栗县嘉信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
为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开展的合作业务范围为动产浮动质押监管业务。动产浮动质押监管业务是指出质人以其合法所有的动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向甲方申请融资担保提供质押反担保,乙方受甲方委托对质押物进行监管,甲方基于乙方对质押物的监管,为出质人或第三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
第二条 开展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时,乙方或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于甲方,出质人具体签订《存货抵质押监管协议》。
第二章 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设置专门人员负责制定浮动质押业务管理制度,并对作业流程执行情况和有关单证进行审查监管。甲乙双方应加以沟通,定期对账,共同做好本协议所约定的各项业务合作事宜。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对双方已确定的合作方式,相关的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及单证等向内部员工进行宣传,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 在甲乙双方开展的存货浮动抵押监管业务中,甲乙双方应向客户推介存货浮动抵押融资产品,设计存货浮动抵押监管业务的
具体方式,并按照各自的管理制度,作业流程等进行操作,以增强甲乙双方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在各自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的前提下,为对方客户提供适当优惠担保费率和适当优惠监管费率,以提高甲乙双方合作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七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推荐融资客户,同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开展审查、审批。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甲乙双方对业务合作中了解和掌握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
本条款不固合作协议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而无效。
第九条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存货浮动抵押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义务,同时甲方有权按照《存货浮动抵押监管协议》的约定对乙方履行监管义务进行监管、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协议作为规范甲乙双方开展义务合作的基础性文件,与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不单方与银行开展类似业务合作,所有存货抵押监管融资业务均与甲方共同开展。
第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届满,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可续签本协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终止并不影响乙方按本协议存续期间签订的《存货浮动抵押监管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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