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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监管协议文本
编号 :HYT-CK20171202
监管人:上(下称甲方)
出质人:广(下称乙方)
质权人:广东(下称丙方)
乙方因业务需要向丙方申请供应链服务。根据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同意以其存储于乙方的货物作为在丙方办理相关供应链服务(合同编号为RJ-G20171202)的质押担保。
第一条 出质
甲方根据提单所列明细验收本次所出质的货物,并出具详细的《验收清单》。乙方根据甲方所出具的《验收清单》以《入库货物质押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见附件五)所列货物出质,甲方为监管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质权人。
第二条 仓储
根据乙方和丙方签订的相关供应链服务协议(合同编号为RJ-G20171202),乙方将《入库货物质押清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项下质押货物交丙方占有,丙方委托甲方监管该批质物,甲方将其储存于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迎龙北路22-4号华鞍轮胎仓库、面积约1200平方米 。甲方应对质押货物单独、分别堆放,并按丙方要求标明合同/协议号或丙方要求的其他标记,以便丙方识别。
第三条 监管
(一)质押货物监管期限为12个月(2017年12月 日至2017年12月 日)。监管期届满若质押货物尚未出清,经丙方与乙方协议,可相应延长储存期;协议不成的,乙方应给予不少于30日的合理展期,使丙方得以另寻仓储场所。
(二)甲方需在质押货物监管期限内负责派专人到仓库进行驻点监管,并将人员名单及调动情况报送乙、丙方备案;监管人员需对货物进行每日24小时监管,并把每日的入库、出库和库存的品牌、规格、数量及价格等登记于专业的仓储管理系统,方便乙、丙方查询。
第四条 入库
承运人将货物运抵仓库,并提供有关货权证明。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验收货物。验收无误后,甲方将货物移入相应仓位仓储保管。甲、乙、丙三方对《入库货物质押清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确认后,三方在《入库货物质押清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签字加盖预留印鉴,三方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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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
第五条 置换
如果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拟对所质押货物进行部分或全部置换,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丙方审核同意后,出具《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本通知书视为双方就质押合同变更达成的补充协议。
第六条 出库
质押货物提取需要凭丙方出具的《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出具的除本条规定的出库有效凭证之外的任何提货指示或提货凭证。
丙方每次出具的出库有效凭证所使用的印章,必须与预留给甲方的印鉴相符(预留印鉴及有权人签字见《质押物出库预留印鉴》附件三)。丙方每次出具的出库有效凭证应是清洁的,不得被涂改、修改和补充。
第七条 质押货物提取
除本协议第五条通过置换提取质押货物以外。乙方若需提货销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按乙、丙双方签订的相关供应链服务协议规定,事先将拟提取质押货物对应的货款汇入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 乙方根据丙方要求的格式拟制《出库通知单》,送丙方审核。
(三) 丙方收到乙方该次交存的款项后,审核其金额与乙方拟制的《出库通知单》所载明的拟提取货物金额是否一致,以及《出库通知单》加盖乙方公章是否与乙方在丙方的预留印鉴相符。审核无误即在乙方拟制的《出库通知单》上加盖丙方公章,完成该次《出库通知单》的制作。
(四) 丙方将制作好的《出库通知单》传真至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及接收人,甲方收到传真后立即向丙方回电确认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五) 丙方将《出库通知单》交与乙方,乙方凭该《出库通知单》、向甲方提取该《出库通知单》项下质押货物,甲方在核实印鉴并电话确认无误后,凭《出库通知单》发货。
第八条 质物占管转移和质押解除
自丙方在《出库通知单》上签章并交付给乙方时起,或甲、乙、丙三方对《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确认,乙方交付新的货物形成质押后,该《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项下的出库仓储物即不再是质物。
乙方如期或提前向丙方清偿债务的,丙方应及时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见附件四),将出质货物返还乙方,并通知甲方解除对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质押货物特别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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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核对
(一)根据丙方的要求,甲方需向丙方开放甲方内部的仓储管理系统端口,令丙方可实时查询质押物库存情况。
(二)根据丙方和乙方的要求,甲方随时发给丙方或乙方有关质押货物的库存报告,说明当时的存仓货量(各品种的存仓货量)。存仓货量与已执行的《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出库货量之和必须与甲、乙、丙三方确认的《入库货物质押清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上载明的入库质押货物数量相符。
第十条 费用
因本合同的履行,甲方收取的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 仓储费:
(二) 入库费:
(三) 出库费:
(四) 监管费:20000元/月。
(五) 其他费用:
以上费用,由乙方每月3日结算上个月的费用,乙方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三天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质押货物出清前,乙方必须结清所有费用。 第十一条 存放质押货物的仓库或质押货物本身若受到司法程序的限制、禁止或被任何政府或管辖机构限制、禁止时,乙方应在接到该限制、禁止通知时告知甲方与丙方,丙方可决定终止本合同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二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声明,甲方完全了解本协议项下的货物已质押给丙方,丙方享有质权。
甲方保证《入库货物质押清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内容与质押货物的实际状况相符,不存在任何虚假与误导,甲方保证执行并且只执行丙方出具的《出库通知单》、《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
2、乙方保证,对质押货物的任何处置或处分,均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保险与赔偿
1、乙方负责购买仓库建筑与质押货物财产综合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受益人为丙方。如出险,不限于盗抢、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则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
2、因甲方监管不力,发生未得到丙方同意而质押货物发生短缺、变化等情况,甲方应向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在监管期内,由于发生质押物的丢失、错发、短缺,包括由于甲方过失导致的品质变化等情况造成丙方利益的损失,由甲方向丙方进行全额赔偿。在监管期内,甲方认为因乙方的暴-力行为致使依法监管不能履行,或监管物不能充分控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阻止暴-力行为,并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及时通知丙方,共同采取妥善措施,防止监管物的损失。如甲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质押货物的丢失、错发、短缺,包括品质变化等情况造成丙方利益的损失,由甲方向丙方进行全额赔偿。
第十四条 甲方在监管期间内,如因甲方过失或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导致质押物丢失、错发、短缺,包括品质变化等造成质押物数量和价值减少的的情况,应由甲方或乙方向我司承担全额的损失赔偿。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丙方各执二份,乙方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甲方:上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广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丙方:广东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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