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款监管协议福州

时间:2022-11-23 23:44:56 监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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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款监管协议福州

甲方(开发商)

预售款监管协议福州

乙方(金融机构):

丙方(工程监理机构):

甲、乙、丙三方就甲方兴建 项目预售款的监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与 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位于深圳市 区 路,地块编号为 ,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证》号为 号,兴建 房地产项目,现已具备预售条件,拟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预售申请,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预售款之监管机构,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之工程监理机构。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同意:

1、本项目预售楼款由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甲方在乙方须设立专门帐户。

2、同意 为《预售款监管协议书》中的乙方(即本项目的预售款监管机构),共同履行《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本项目的预售款专门帐户,帐户名称: 。

3、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丙方根据本项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乙方向甲方划款,未经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直接向甲方划拨工程款。

三、本项目预售款的监管期限,从预售款进入在乙方设立的专门帐户起至本项目验收合格、结算完毕止,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四、乙方和丙方监管不当,造成购房人损失的,应当与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1

六、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一份,具同样法律效力,自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预售款监管协议福州 [篇2]

甲方:(预售款监管部门) 乙

方:(监管银行) 丙方:(预售人)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滨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位于滨州市 区 路(街),项目名称为 楼盘 号楼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的监管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操作。

二、甲方依法行使对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权力,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管。

三、乙方按照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开展预售款监管工作,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的存取业务。若乙方为按揭银行,乙方须按照《规定》规定,于按揭贷款放款之日及时足额将按揭贷款直接划入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

四、丙方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特殊原因要求变更预售款监管

银行的,应与甲方、乙方达成变更协议,协议应明确将原监管帐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开户行,并重新签订新的监管协议书。

五、丙方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现金,所有商品房预售款须由购房人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其账户名称为: 账号: 丙方应协助预购人按合同约定将各期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禁止开通企业网银。

六、丙方经甲方批准取得的预售款项,在终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之前,只能用于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本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归还本项目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七、丙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滨州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八、乙方为丙方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拨付时,凭甲方出具的同意拨付款证明方可从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中拨付款项。丙方申请预售款拨付的金额必须以甲方核准同意的支付额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拨付。如乙方擅自拨付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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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丙方可以按照《规定》的规定,申请备用金,在备用金额度内,丙方应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按月将预售款使用详细情况报送甲方。

十、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十一、乙方须于每月10日之前向丙方提供上月的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对账单,丙方在收到对账单之日起3日内完成对帐并加盖公章报甲方备案。甲方根据预售款监管工作需要,有权随时核查预售款监管帐户的收支情况,乙丙双方应当积极配合。

十二、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丙方凭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甲方申请终止预售款监管,撤销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结算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的资金。

十三、丙方违反规定自行收存和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或商品房预售款未按规定存入专用帐户的,甲方有权根据《规定》规定暂停其商品房预售和预售款拨付手续,责成丙方立即整改并书面说明原因,并可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自丙方领取《滨州市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之日起生效,至批准撤销监管帐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丙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市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丙方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法人签章: 年 月

法人签章: 年 月

预售款监管协议福州 [篇3]

编号: 字

市房地产管理所监制 号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银行):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XX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监管项目

(一)乙方以 方式取得位于 ,土地证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1

(二)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为 。

(三)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

第二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式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以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如期完工,同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甲方对乙方开发销售的上述项目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及使用进行管理。

(一)乙方在该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到甲方开立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

(二)乙方销售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必须全部存入在甲方开立的预售款监管专户中: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三)乙方预售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商品房预售款报表,在报表中必须列

明所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预售总合同款及目前已存入预售款监管专户商品房预售款额。

(四)乙方在甲方开设有贷款专户的,在其所监管的预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未经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允许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内容

(一)甲方办理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业务时,要求乙方提供如下材料进行登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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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用款计划、施工合同书、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报告和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总表等项目资料。

(三)甲方对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范围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的收存、拨付及使用。

(四)乙方在甲方设立项目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五)甲方对乙方项目专户资金具有监控权,使用专户资金须经甲方专管员审核确认与该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约定付款计划相符并签批后方可支取。对符合条件的开支项目,甲方要予以及时审批支付,不得无故拖办。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效时限从本协议签订时起该开发项目预售的第一笔房款起至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时止。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所需资料。

(一)乙方支用土建、施工工程款时,需提供有施工单位付款申请,监理公司同意支付意见,乙方支款凭证等附件,甲方才能支付。

(二)乙方支用购建材或设备款时,在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要有乙方采购材料的条款,并需提供与工程进度实用数相符的采购材料清单,乙方支款凭证等附件,甲方才能支付。

(三)乙方使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报建费及缴纳税费时,支款凭证中收款单位及用途必须与预售项目所支费用内容相符。

(四)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时还应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相关支付财务票据。

第六条 双方责任事项

(一)乙方应将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

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

(二)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对本协议项目的预售款回笼和使用情况、施工现场工程进度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每月定期向甲方提供项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最新投资计划情况;向甲方提供《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总表》预售款收款凭证、预售款收支明细帐、银行帐等财务资料,并向甲方提供现场审查有关资料的便利,同时,乙方授权甲方有权将上述资料根据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提供该局监督检查或备案。

(三)乙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甲方应为其公司向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实出具前次预售款监管情况证明(收支账款说明)。

(四)乙方在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如需要甲方配合出具相关存款证明,甲方应在核实预售款确已存入监管专户中后,应给予积极配合。

(五)乙方未将全部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甲方有权提请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乙方采取相应的行政查处措施,同时在乙方将全部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前,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对于监管账户中已有资金的一切支取行为。

(六)乙方如出现有向甲方提供虚假支款证明套取专户资金等情况,甲方有权提请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乙方

采取相应的行政查处措施,乙方应当立即自筹资金返还套取的资金,在所套取的资金未返还前,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对于监管账户中已有资金的一切支取行为。

(七)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合格,交付使用后,乙方向甲方申请注销监管账户,在办理结算手续后,甲方注销其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以《XX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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