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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管个人总结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是加大力度,提高部门和单位的招投标意识。我们以贯彻《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为契机,综合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会议、文件等媒介,多途径、多层面、多形式加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了部门和单位的招投标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公开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绝大多数都是招标人主动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衔接招标事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我市的国家投资项目基本实现了公开招投标,部分县(市)区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进行了公开招标。
二是规范招标行为,增强招投标透明度和评标公正性。对国家投资的项目,我们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严格控制邀请招标的项目。依法招标的项目,均在省指定媒介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在招标过程中,大多数项目都采取低价中标的办法,并且不使用标底,或标底(预算价)仅在评标中作参考,评标办法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从法定专家库中抽取,杜绝了部分监督人员参加评标的现象。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一是开展事前监督。要求计划、建设、交通等行政部门在项目审批、招标核准、文件备案等前期环节,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否则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二是开展事中监督。要求参与现场监督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监督,不得随意更改招标程序、内容和方式。三是开展事后监督。实行了中标公示制度,凡有异议和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坚决进行纠正。上半年,我们妥善解决了市滨江建设、市气象局、市人防办、高坪开发区、西华师大、川北医学院新校区、消防支队7个单位对工程招投标提出的异议和投诉,对违纪行为进行了纠正,严肃查处了3起在建筑项目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顺庆区严肃查处了同仁乡党委、政府在无集体决议、无建设立项批复、无施工许可证、无项目,未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擅自与一无任何建设资质的村支部签订了20余万元的《移民住房修建协议》的行为,对相关责任的追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通过加强监管,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8月,我们共参加招投标现场监督30次,其中公开招标27宗,邀请招标3宗,委托代理17宗,自行招标13宗;公开招标的40个标段概算投资2.07亿元,中标金额1.57亿元,比预算下浮24.17%。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违规招标。部分单位不以法律、法规为标准,而以过去的招标为依据,违规违法招标。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没有在指定媒介上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有的招标人发放标书到开标的时间未达到法定的20天;有的招标人没有按照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没有达到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有的没在法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结束后也没有形成书面的评标报告。
二是暗箱操作。个别招标人针对我们采取的低价中标办法,想方设法排挤潜在投标人,主要表现在:有的针对不同的竞标人,将标段划得过细或过大,排挤潜在的投标人;有的通过提高投标保证金或人为设置其他附加条件等办法,排挤潜在的投标人;有的在资格预审中设立考察分或有倾向性的标准,排挤潜在投标人;有的滥用低于成本的规定,排挤不中意的投标人。
三是规避监督。有的招标人不按规定进行招标事项核准,擅自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虽已核准,但未按照核准要求招标。,有的三无项目在没有完成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好建设资金,甚至连设计都未完成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招标。有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不按照要求将有关招标文件送监督部门备案。
招投标监管个人总结 [篇2]
一年来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上取得了较好成绩,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并成立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强化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对于提高项目管理质量、更好地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县招投标监管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一是完善了资格审查办法。实行了资格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由纪检监察、发改委、规划建设、财政审计、质量监督等部门对投标单位进行联合审查,严把入口关。二是改变了监管的侧重点。逐步加强了对国有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如“三农”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受理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对民营、私人投资项目侧重提供服务和招标备案。
《招投标监管个人总结》。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一是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项目主管单位的领导牵头,监察、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
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发布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发布。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公示制度。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监察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县监察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每年都组织对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规范完善项目招投标活动。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对建设工程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协调处理,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县监察局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
二、当前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目前招标监管
体制仍是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综合监督为辅,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致使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查处。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成。
(三)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一些业主除了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一些投标企业投标中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存在。一些有着这样
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发布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成
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是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建议立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建立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程序上不出问题。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臵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
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牵头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作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力量,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把招投标工作臵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
(四)改进评标办法。继续推行合理定价公开抽取的招投标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等。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提高招投标监管人员素质。强化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监管机关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行为,培育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环境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全局利益的关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意识,坚决杜绝招投标中的各种权利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鼓励监管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开展创新性研
究,不断研究探索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快实现招投标工作的新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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