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人事招聘制度

时间:2023-05-28 08:11:20 招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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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人事招聘制度

  幼儿园人事招聘制度 [篇1]

幼儿园人事招聘制度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从事第二职业。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二、考勤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教务处负责考勤工作。各组、室设考勤员一名,(由组长担任),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上报教务处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停发当月奖励工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专职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职工、干部寒暑假期间,享受假期的三之二,其余时间由学校或部门安排工作。

  7、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一律由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发全部奖金;一学期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地区津贴;事假在一个月,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职务工资。

  4、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5、女职工的产假按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办理。

  6、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

  3、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体幼儿,对个体差异的孩子加倍爱护,使他们取的明显的进步。

  (6)参加竞赛获奖幼儿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4、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采取一票否决制。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造成恶劣影响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使幼儿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幼儿园人事招聘制度 [篇2]

  第一条:幼儿园实行全员聘用制,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条例》精神配置各部门工作人员,采取招聘方法择优录取。

  第二条:录取条件:

  园长:幼师大专学历有第一线丰富工作经验,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师范学校幼教专业大专学历或工作3-5年有经验的老教师,获得园长资格证书。

  教师:1、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2、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看资料班主任评语)

  3、面试:面善大方、有亲合力、普通话标准、口齿清楚。

  4、专业技能全面:弹、唱、跳、画、讲、测试。

  保育员: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年龄25至40岁之间,有照顾孩子的经验、性格温和、有爱心、耐心、经过专业培训。

  驾驶员:驾照相符、驾龄3年以上、安全意识强。

  厨 师:有厨师资格证;

  保健医生:中等医专毕业,受过儿童保健专业训练。

  所有任聘人员均应身体健康持健康证,不隐瞒传染病及传染病史、精神病史。

  第三条:聘用方法

  由董事会成员、各园园长组成招聘小组;招聘小组对招聘人员采取表决办法、决定录用的园长、教师、保健医生要半数以上认可,其他人员部门领导同意即可。

  第四条:解聘条件

  (一)、本园有权在试用期及聘用期内对不符合幼儿园要求、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员工予以解聘(辞退),教职员工对幼儿园条件、要求不满意也有权要求辞职,但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递交辞职报告,

  办理好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在通知期内应尽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站好最后一班岗。

  (二)、下列情形之一者,幼儿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因幼儿园调整无合适工作安排的;

  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和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哺乳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

  5、连续二次外部考评、内部考评排名最后的人员均为解聘对象。

  (三)、下列情形者不得辞职

  1、相关人员经济有问题正接受审查的;

  2、在幼儿园借公款、公物未还清的;

  3、幼儿园交给的任务正在进行中,不能中断的;

  4、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未处理完结的;

  5、合同期未满,无正当理由的。

  6、学年未结束前(每年6月30日前)

  (四)、对自行要求辞职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五)、幼儿园有权对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供任何补偿(含试用期):

  1、违反幼儿园管理制度、规定和教职工管理、职务行为规范;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严重失职,对幼儿园利益造成损失;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正常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幼儿园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教职工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

  2、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已办理辞职或解聘者,幼儿园停交其社会保险金;

  (八)、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离开幼儿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不予发工资,同时,幼儿园可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第五条:考勤

  1、幼儿园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教务处负责考勤工作。各组、室设考勤员一名,(由组长担任),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上报教务处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停发当月奖励工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职工、干部寒暑假期间,享受假期的三分之二,其余时间由学校或部门安排工作。

  7、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第六条: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一律由园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发全部奖金;病假一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职务工资。

  4、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5、女职工的产假按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办理。

  6、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第七条: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园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园长审批。

  3、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面向全体幼儿,对个体差异的孩子加倍爱护,使他们取的明显的进步。

  (4)勇于开拓、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6)参加竞赛获奖幼儿的辅导教师。

  4、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采取一票否决制。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造成恶劣影响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使幼儿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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