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招聘制度

时间:2022-11-24 00:21:40 招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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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招聘制度

招聘作为一项选拔官吏和征求人才的办法,在我国由来已久。《孟子》中写商汤派人五次往返·“以币聘”伊尹(《孟子·万章》)。明代朱健《古今治平略》上讲,汤聘伊尹,商高宗武丁招聘傅说,任以国政。“此征聘之始也。”《札记·月令》上讲,周代于每年三月,“聘名士,礼贤者”。周文王时,招聘丁不少贤才。战国时期,群雄割据,有的国家利用招聘办法取得贤才,使国家兴盛起来。著名的莫如与黄金台传说有关的燕昭王求贤的故事。公元前315年,燕国被齐国攻破,国中大乱。燕昭壬即位后,采用大臣郭隗的建议,为郭隗筑宫,树立礼贤样板,卑身厚币招聘天下贤才,乐毅从魏国来,邹衍从齐国来,剧辛从赵国来,形成“士争趋燕”的局面(《史记》卷三十四)。诚如唐诗所咏的:“燕昭北筑黄金台,四方豪杰乘风来:”秦国大量从关东六国征聘人才。南宋洪迈的《容斋随笔》专门有“秦用他国人”一节,比如韩非是韩国人,张仪、范雎是魏人e商鞍、吕不韦是卫国人,魏冉、李斯是楚人,蔡泽是燕人,楼缓是赵人,“皆委国而听之不疑,卒之所以兼天下者,诸人之力也”(《容斋随笔》卷二)。这是招聘贤才有利于富国强兵的历史见证。

我国古代的招聘制度

在我国历史上,人才招聘的黄金时代当推两汉。

汉高祖十一年发布诏令说:“盖闻王者奠高于周文,伯者奠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进……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汉书》卷一下)。还规定发现了贤才,郡守要亲自劝勉,驾车送至京师,如果不这样做,就要受免职处分÷这不啻为一次全国性的招聘人才动员令。汉武帝即位初,也下诏招聘人才,“待以不次之位。四方士多上书言得失”(《册府元龟》卷六十七第746页),应聘者上千人。元封五年,汉武帝又命令各州县推荐“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绝远之国)者”(《汉书》卷六)。

汉代的招聘制度归纳起来有几个特点:“一是按州县定名额,与地方官的举荐连在一起,成为一项较为经常性的制度。二是专门招聘精通某科学问、技艺的。如汉昭帝始元五年,招聘精通《保傅传》、《孝经》、《论语》、《尚书》的专门人才(《汉书》卷七)。三是特为办一件事情而招聘,事毕而罢。如汉高祖五年,刘邦苦于没有朝仪,采纳博士叔孙通的建议,到鲁地招聘诸生共同制定和演习朝仪。叔孙通到鲁地招聘30多人,加上叔孙通的弟-子,共聘用了100多人。他们参照古礼及秦朝礼仪制出了新朝仪,并在郊外演习了一个多月,受到刘邦的夸赞(《汉书》卷四十三)。只是在应聘者事毕该回鲁地时,叔孙通向刘邦建议,把这些人留了下来。再如,建元元年,汉武帝打算建明堂,用以诸侯朝见和祭祀。明堂的建设很有些讲究,于是派使臣到鲁地把申公聘请来,指导建明堂(《汉书》卷六)j四是招聘来的人如果不合格,可以罢免、斥退。在多数情况下,应聘者到京后要进行严格的考试,“其不足采者辄报闻罢”(《册府元龟》卷六十七).即考试不合格者一律刷掉。有些已经当了官的,不称职者仍要辞退。

《史记·平津侯列传》载,公孙弘被招聘为博士后,出使匈奴,回来汇报不合上意,汉武帝认为他无能,被免官加老家。又过了些年,苗川国又推荐公孙弘,他才重新走上仕途,官至丞相。五是各级长官都有招聘人才的权力,各诸侯王都可自行征聘人才。

汉代以后,在九品中正制度下,招聘制度徒具虚名;特别在隋朝以后,科举成为主要选官办法,招聘制度渐趋衰微。但是三国曹操,唐朝李渊、李世民,明朝朱元璋,元朝忽必烈时期,利用招聘办法选拔了不少人才。特别是朱元璋,早在金睦时就录用过夏煜、孙炎、杨宪等十几个儒士。龙风十年,命中书省引拔卓荤奇伟之才,地方官选民间年25以上有学识有才干的人,荐举到中书省,与年老官员参用(参见吴晗《朱元璋传》)。洪武元年诏“征天下贤才为守令”,“有能辅朕济民者,有司礼遣”,指示有关部门“以礼聘致贤士。”

(《明史》卷二),并规定蒙古人、色目人中有才能的,也如官员诈称上朝者罚俸1年。

清代对上谕的抄录和交发,规定也相当严格=乾隆五年规定,抄录上谕和特交事件,不校对明确,致有舛误者,罚俸3个月;如果奉命抄录谕旨,不即刻前往,或抄出后不立刻交发,迟延拖拉,要罚俸3个月。

对于官员馈送礼品,也在禁止之例。如康熙时期严禁“馈送嘱托”,违者即处以罚俸。康熙九年议准,凡官员因事夤缘,馈送礼物,一经发觉,送礼者和收礼者。都要革职。如果馈送并未收受,但亦不告发,发觉后,不告发者罚俸1年。

清代罚俸涉及的范围很广,除上述各项之外,诸如漕运违限,盗卖漕粮,粮船夹带私货,亏空钱粮,服饰违例,以及向皇帝奏报的本章如违误、漏泄、污损、遗失等,均规定要受到罚俸处分。当然,各朝的一些具体规定有所不同,执行中亦有出入。至于罚俸的对象,凡官员不分大小t都在其列。地方上的封疆大吏,如总督、巡抚、驻防将军,如有疏失,均可能被罚俸。对于有加级、记录等奖励之有功官员,如果受到罚俸处分,准以之抵销。

清朝前期与康乾盛世,国家强盛,吏治较清明,罚俸制度尚能较好地贯彻执行。这对于打击贪官污吏、整治官吏队伍,以巩固封建统治,是有一定稗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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