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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聘解聘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满足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保障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合理利用,规范公司招聘及解聘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1.2 招聘原则:客观公正、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择优聘用。
1.3 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2 招聘
2.1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年初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规划拟定招聘计划。
2.2 各用人单位制订年度人员增补计划和空缺岗位的岗位说明书,以专题报告的书面形式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给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
2.3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的年度人员增补计划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员工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包括拟招聘岗位、人数、条件、招聘形式、流程、考核办法等内容。
2.4 集团公司年度员工招聘方案经集团公司经营班子会研究同意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2.5 各部门在年度人员增补计划外提出临时用人需求,必须将临时用人需求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2.6 集团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临时引进紧缺人才,需经集团公司经营班子会研究同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招聘。
2.7 集团公司空缺岗位人员可从集团公司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员工中调配或者对外公开招聘。
2.8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应聘材料的原件,筛选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参加面试,部分岗位的应聘人员须参加笔试,面试和笔试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9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应试人员的面试和笔试考核结果,招聘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总经理,由集团公司经营班子会研究是否聘用,拟聘用人选情况应按照程序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2.10 经面试、笔试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由集团公司、各子公司派专人带领到指定医院体检。
2.12 体检合格后,应聘人员提交在前单位离职的证明,以及计生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予以聘用。
3 聘用合同的签订
3.1 新入职的员工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初次签订合同期为两年。属公司引进的紧缺人才,经双方协商,合同期可适当延长。
3.2 员工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且符合续签条件的,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期满符合续签条件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3 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试用、转正
4.1 根据新聘用人员学位、学历、职称以及工作经验、企业专业人才紧缺性等不同情况,对于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及新聘用的员工实行1~2个月的试用期。
4.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的毕业生,实行见习期一年(含试用期)。
5 聘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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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聘用合同的终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合同终止:
a)本合同期限届满;
b)员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5.2 聘用合同的解除
5.2.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2.2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a)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2.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a)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集团公司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根据客观变化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主要指企业调整生产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
5.2.4 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的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后上报给总经理审核批准。员工提出的申请批准后,必须在三十天内办理好离职手续。申请离职员工手续尚未办妥之前,其工作要求和标准、工资待遇不变。
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工资按出勤天数结算。
5.3 聘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其他约定事项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6 附 则
6.1 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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