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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变更申请书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
(一)申报准备
在设立之前,申请人应该学习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担保法》和《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了解担保机构的性质、资金来源、组织形式、服务对象、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等知识,熟知申请、审批、登记设立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等。
(二)设立审批程序
1. 拟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琼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审批流程:
申请人(法人、自然人)筹备材料-→到工商部门预核名称-→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称的担保公司名义,向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审批办)提交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审批办受理→海南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审核→颁发经营许可证。
海南省财政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
2. 拟在市县(含洋浦,以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含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琼分支机构或分公司)设立审批流程:
申请人(法人、自然人)筹备材料-→到工商部门预核名称-→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称的担保公司名义,向辖内市县财政局提出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补正材料)-→审批并报海南省财政厅核准-→海南省财政厅颁发经营许可证。
市县财政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同意的,市县财政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海南省财政厅复核,海南省财政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3. 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凭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以及相关申报材料向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审批办)提出申请。
(三)设立申请材料说明
1. 申请材料用标准a4纸张打印(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按下列顺序用活页装订,一式三份,拟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拟在琼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以下同),文件格式参考附件1:
(1)封面及目录;
(2)设立申请报告;
(3)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表;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6)经各股东签字或盖章的章程草案;
(7)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验资报告;
(10)股东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信用记录报告和个人简历;法人股东提交经审计的近两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含)以上股份的股东资信证明,证明股东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
(11)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分支机构总经理,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任职陈述书;守法尽责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未来履职计划;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出资人会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12)营业场所证明,包括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
(13)海南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 外商投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3. 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交下列材料(参考附件2):
(1)封面(注明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
(2)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申请报告;
(3)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申请表;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经营发展战略与规划;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总公司、母公司,下同);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10)合作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期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11)分支机构(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2)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需提交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签发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意见书(函); 本省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需报经海南省财政厅批准,拟在省内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需分别征得所在地和拟设地市县财政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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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14)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15)营业场所证明,包括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
(16)海南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终止审批程序
1.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琼分支机构(分公司)
(1)企业申请变更(终止)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要求准备有关变更(终止)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递交给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审批办)。
(2)审批
海南省财政厅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相关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终止)的批复。
(3)经营许可证变更和缴回
融资性担保公司凭同意变更的批复,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变更事项,涉及经营许可证内容变更的,到发证机关缴回原证并换领变更后的经营许可证。
同意终止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领取同意终止的批复并缴回经营许可证。
海南省财政厅对经营许可证的换发、缴回进行登记、归档。
2. 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含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琼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1)企业申请变更(终止)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有关要求准备变更(终止)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局。
(2)审批
市县财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相关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终止)的批复。
(3)经营许可证变更和缴回
融资性担保公司凭同意变更的批复,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变更事项,涉及经营许可证内容变更的,市县财政局要报海南省财政厅核准,海南省财政厅自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准后缴回原证并换领变更后的经营许可证。
同意终止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领取同意终止的批复并缴回经营许可证。
海南省财政厅对经营许可证的换发、缴回进行登记、归档。
3.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须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4. 分支机构(分公司)变更、终止申请的,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终止申请程序。
(二)变更、终止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 变更申请材料(参考附件3)
(1)封面及目录;
(2)变更申请报告;
(3)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4)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变更事项证明:
a.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供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减少注册资本时,还要提交编制好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以及在有关媒体上刊登的公告。
b.变更住所的,需提供新住所证明材料。
c.变更股东的,需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如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还须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新股东的简历和持有5%(含)以上股份的新任股东的资信证明(参考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说明中相关内容);如全部股东转让股权的,附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如有负债的,须有新旧股东关于公司债权债务处理的协议。
d.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提交相关任职资格材料(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e.变更名称的,需提供工商登记部门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f.变更公司章程的,需提交公司章程修改的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g.变更其他事项的,提交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2. 终止申请材料(参考附件4)
(1)封面;
(2)终止申请报告;
(3)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申请表;
(4)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清算组出具的债务清偿证明;
(7)依法实施破产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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