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的担保协议书

时间:2022-11-24 00:02:24 担保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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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的担保协议书

用人单位(甲方):有限公司

担保公司的担保协议书

地址: 联系电话:

被担保人(乙方):**,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联系电话:

担 保 人(丙方): 张某某,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联系电话: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丙三方业经友好协商,就丙方为乙方因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的违法失职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担保协议:

一、担保范围

丙方愿意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如下违法失职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进行担保:

(1)乙方侵占、挪用甲方资产的;

(2)乙方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3)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4)乙方未办理工作交接而擅自离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5)乙方任职期间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因被担保人的上述违法失职行为致使甲方财务和商誉等经济利益蒙受损失的,丙方愿意以其本人物权财产、现金财产及工资薪金等财物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按照三方约定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方一致确认,丙方对于乙方的上述违法失职行为的担保,并非保证乙方任职期间不会出现违法失职行为的信用担保,而是当乙方出现违法失职行为应给以甲方赔偿时的债务担保,是一种损害赔偿之债的清偿责任。

二、担保期限

自甲乙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止。。

三、担保的形式:

连带担保,即当乙方产生因其违法失职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时,甲方可直接请求丙方代为偿还。

四、担保人资料:

(一)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议要求担保人签名);

(二)担保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出具的担保人该年度的薪资水平证明。

五、其他事项:

5.1 丙方的薪资及其他财物发生变更时,丙方或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认为丙方不再符合担任担保人条件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重新提供担保人。

5.2 本担保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

5.3 本担保书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被担保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公司的担保协议书 [篇2]

按照《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 与济宁化工区济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在济宁化工区共同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达成意向协议。

一、意向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甲方:济宁济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2)拟设立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为11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3400万元的有效资产出资;乙方以货币7200万元人民币出资,分两次出资,首期 万元人民币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另外 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注册后一年内到位 ;今后如因合资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增资的,甲、乙双方按初始出资比例以货币增资;若甲方届时无力增资,则承诺由乙方单独增资。

(3)合资公司经营范围: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为企业提供小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投资风险担保,民间借款担保,工程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等担保服务,投资,企业托管,企业策划,委托收款,设备及厂房租赁,投资理

财,投资咨询,资信评审,咨询中介服务,担保培训。合资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经营期满后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以延长。

(4)合资公司先期投资担保公司。

(5)双方所持合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第三方。

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在公司盈利情况下,允许所占比例小的一方优先增加投资比例,但不能超过总投资的50%。

(3)出资人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参与公司管理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4)出资人认为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通过其组合股东对以上情况在本组合内进行讨论,形成表决意见,由股东在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

(5)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6)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7)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及就公司经营情况向公司经营者提出质询的权利。

(9)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10)法律、行政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出资人如果想撤回在公司的投资,只能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允许的方式和程序撤回出资或退出公司。

(5)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6)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7)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关心和支持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9)对公司及其他出资人诚实信任,维护和保障公司出资人间良好的“人合”关系。

(10)因出资转让而涉及出资人及股东资格变更的,出资人须配合公司在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因不配合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出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其他未尽事项参考公司相关制度并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签定于 年 月 日,一式二份,合作双方签字后生效,合作双方各执一份。

五、该意向协议书不构成、也不应被理解为有约束力的承诺,或是双方之间的合同或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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