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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向萧先生夫妇送达了一份具有特别意义的民事裁定书。这份民事裁定书是鹿城法院依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的,这在全国尚属首例。凭着这份民事裁定书,萧先生夫妇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6月23日,陈先生夫妇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向萧先生夫妇借款500万元,月利息1.5%。并将其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一处房产抵押给萧先生夫妇,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然而,陈先生夫妇不仅没有按约支付利息,还玩起了失踪。萧先生夫妇俩将其告到鹿城法院。2012年5月30日,一审判决生效,萧先生夫妇原以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掉抵押房产就可收回本息了。
可是,萧先生夫妇只提起借款合同纠纷,并没有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权,提起拍卖、变卖方式对房产变卖后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萧先生夫妇又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鹿城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借款事实已经由生效的判决确定,不存在争议,抵押房产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的申请符合担保物权裁定的情形。
2017年1月6日,鹿城法院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准予对何女士、陈先生抵押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萧先生夫妇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5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浙江出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理细则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细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工作,增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操作性。
2012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27722件,审结25308件,同比分别上升63.36%、58.43%,其中多数案件涉及担保问题。因民事诉讼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为此,浙江高院出台《意见》,旨在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提供操作指引。
以往实现担保物权,需要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并按照诉讼标的缴纳诉讼费,且为二审终审。但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而且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且为一审终审。
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李琴仙说,以银行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诉讼标的往往高达几千万元,需要缴纳的诉讼费动辄十几万元,而今后则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
以往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都是随着主债权提出的,按照普通程序,一审程序往往需要3个月,遇到需要公告的,诉讼周期将长达6个月至1年不等。而今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将会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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