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担保申请书

时间:2022-11-24 00:03:03 担保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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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担保申请书

申请人:皱伟琼

中止执行担保申请书

被申请人:李金艳

请求事项:

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中止“(2017)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一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鉴于申请人目前生活困难,经济紧张,4位老人体弱多病,需申请人赡养,还有未成年儿女也需申请人抚养,申请人本人也没有工作,更无经济来源,每个月只能靠借贷过日。所以申请人目前根本无法执行(2017)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

现情势紧急,如果不中止执行,势必会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严重影响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和谐。在此情况下,特此建议贵院执行局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慎重处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

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皱伟琼 二O一O年十二月5日

附:申请人失业证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102条对民诉法234条第五项“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也应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执行担保申请书 [篇2]

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协议双方可能妥协并达成案外和解,安排以分期付款方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这时,便不宜由法院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常会选择向法院执行局申请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会撤回执行申请,一旦债务人违反和解约定,债权人即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厦门v律师苗开放

申请人:v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地址:厦门湖滨北路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中止2017思民初字888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17思民初字88888号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11日为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2017年思执行字第2222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17年9月9日,丁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

丁提出了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同意并就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1、贷款余额的贷款年利率为4.2075%,丁应于每月的21日偿还本息 元,至2021年2月还清。

2、丁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

3、申请人主张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有权申请恢复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处置址在厦门市新宝成花园单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丁口头表示认可申请人的安排并承诺按期还款。

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借款的,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v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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