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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担保函协议书
编号:
甲方(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与 纠纷一案[案号为: ,下称该案件],甲方已向 (下称 )申请财产保全,拟申请乙方向 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小写: 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担保函(下称“保函”);为此, 甲、乙双方于2017年 月 日在深圳市宝安区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1“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包括有权解释机关对上述各项所作的解释和说明)、条约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判例》。
1.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裁定,限制对有关财产进行处分、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包括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二种。
1.3“先予执行”,指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前,为解决当事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被申请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的措施。
1.4 “年”、“季度”、“月”、“日”,均指公历下的该年、该年度、该季度、该月和该日。
二、在乙方开立保函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其签署确认的下列文件复印件(需由乙方核对原件):
2.1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
2.2甲方(为自然人)的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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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材料(含起诉状、立案通知书、立案缴费收据、传票,先予执行除外)、该案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的材料、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标的物的明细清单、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材料;
2.4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费用
3.1甲方应于乙方出具保函前,向乙方共支付担保费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3.2甲方应于乙方出具保函前向乙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作为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如因保全错误导致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以该保证金优先受偿。如该案件胜诉,乙方在甲方出具有关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如该案件甲方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全部支持的,则该保证金于被申请人主张保全错误的诉讼时效消灭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如被申请人在诉讼时效内就保全错误起诉的,则根据案件的处理结果确定,如给乙方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的,甲方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并应补偿乙方剩余部分的损失。
四、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乙方同意为甲方向法院开具有关该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保函。甲方同意保函的全部内容,并确认自乙方出具保函之日起,乙方即已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无论甲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及该案件处理的最终结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申请的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未获法院同意或被驳回、甲方申请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财产被被申请人转移等任何原因未能保全或执行到被申请人的财产、该案件中甲方的诉讼或仲裁请求全部或部分未获支持或判决裁决的结果对甲方不利等),均不影响乙方有权取得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担保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出具的保函不被法院接受,担保费全额退还给甲方。
(1)本协议已生效;
(2)甲方已按上述约定提交全部资料并支付担保费;
(3)甲方已履行乙方要求完成的其他事项。
五、甲方承诺和保证
5.1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共同向法院开具的保函内容,不持任何异议;
5.2甲方保证提交给乙方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真-相、虚假等情形;
5.3甲方保证乙方不会因为甲方开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如因任何原因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申请错误,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就全部损失向甲方追偿;
5.4甲方应将有关涉及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有关案件的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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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一二审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裁判文书和相关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或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抗辩或异议申请、法院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及被申请人或案外人异议申请所作的裁定等情况、甲方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当事人的上诉状等有关该案件的其他程序或实体的事项等),并及时(即相关事由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乙方留存复印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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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甲方承诺履行下述义务;如有违反任何一项承诺的,乙方均可向甲方主张支付违约金、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有权要求甲方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或撤回先予执行措施。
(1)甲方已核实所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权属状况,被申请人为保全财产的权利人或共有人,且甲方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及所涉案件均不存在恶意诉讼、恶意串通等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序良俗的情形;
(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于相关事由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发现有下列情形的,通知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撤回先予执行申请(如已执行的,申请执行回转),如甲方未按时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的,乙方(及乙方指定人员)有权以甲方代理人的名义代甲方向法院提交经甲方签署的有关解除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书,如由此导致甲方损失或责任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均与乙方无关;
A.保全或执行案外人所有的财产等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申请错误的;
B.甲方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属于法律禁止或限制情形的;
C.甲方主张的诉讼或仲裁请求、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明显不合理,或证据不足,或甲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违反法律全部或部分不能得到支持,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请求范围明显超过生效裁判文书可能支持的请求范围;
D.根据有关该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甲方败诉(即甲方的诉讼请求未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支持),或被申请人无需向甲方履行金钱给付、交付财物、变更权属等履行给予义务的。
(3)如生效法律文书仅支持甲方部分诉讼或仲裁请求(即被申请人仅需向甲方履行部分给付义务)的,则甲方应及时(即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或撤回明显超过被申请人履行债务部分的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
(4)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甲方应当无条件地向乙方偿清全部赔偿款项及利息损失、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
(5)保函有效期间内,如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乙方偿债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六、争议处理
6.1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手续费、担保费、保证金等全部费用,或有其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担保金额×0.1%”的标准向乙方计付迟延履行金,直至结清到期款项或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之日。
6.2 如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保证或承诺之一,或甲方有违反其他约定或有其他损害或可能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甲方应按担保金额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前述违约金的,不足部分仍应补偿。
6.3如因任何原因导致甲方申请的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错误等,乙方向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被申请人、案外人等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或/及相关担保人)追偿全部赔偿款项,并要求甲方(或/及相关担保人)每日按乙方赔偿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计付利息损失及乙方因承担赔偿责任和追偿所涉及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
七、其他约定
7.1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需修改保函内容,或增加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范围(即增加乙方担保金额的),甲方应与乙方订立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担保服务合同或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按约另行支付担保费等全部费用,乙方在审核通过并收到甲方支付全部费用及相关材料后可另行出具担保书,但法院拒绝乙方另行出具的担保书,或因此延误的期限等相应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7.2甲方确认本合同所记载的联系地址为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乙方按该送达地址向甲方发出的书面文件在邮寄后(无论是否被拒收或退回)的第2日起即视为送达。如甲方送达地址有变动,甲方应于送达地址变更的当日以书面形式将送达地址已变更及新的送达地址书面通知乙方,在甲方送达地址变更通知送达乙方之前,乙方以原送达地址向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仍视为有效送达。
7.3在本协议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每份共五页,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法院备案一份。
声明条款: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履行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均已完全理解、知悉,自愿接受。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就本协议中的全部条款做了说明,甲方不持任何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协议于开首所述日期由下列两方正式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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