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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人的起诉书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410526196 被告:,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身份证号:4107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新乡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违约金184800元。(违约金为每天4%本金计算,从2012年6月25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12年7月16日)。
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22日,第一被告因经营用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5月12日至2012年6月25日,若逾期还款则应每天支付本金4%的违约金。为保证还款,第二被告同意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
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7月16日
有担保人的起诉书范文 [篇2]
原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乡泗沥经济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注册号:440682000039394。法定代表人:刘洪春。
被告一:金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70号402C,注册号:440101000034017。法定代表人:谢娟。
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注册号:440600000015867。法定代表人:钟晓华。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贷款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12833.33(按年利率10%自2017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15日,2017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另计);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借贷及从属担保关系,2012年2月,原告拟向被告二贷款人民币4000000元,应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一佛山分公司接洽,委托被告一对原告向被告二借贷人民币400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2012]金启委担字第[003]号《委托担保合同》,并同时签订《履约金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与被告二的借贷债务提供担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担保费人民币240000元,并约定了每日0.5%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同时向被告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该保证金用于被告一提供担保时向被告二提交,不得挪为他用,原告履行完毕贷款偿还及其他义务后,上述保证金应予返还。2012年2月23日,原告将上述保证金向被告一交付完毕。
201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成字第19号《人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同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小企保字第62号《保证合同》,其他担保人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小企保字第63号《自然人保证合同》。被告一同时与被告二还签订了2012年小企质字第59号《保证金质押合同》,供质押的保证金实际系由原告支付,原告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后,该笔保证金应予返还。
2017年2月26日,2012年成字第1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到期,原告将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17年2月27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出具《担保责任解除通知书》,声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被告一的担保责任解除。但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仍未依照合同约定将保证金返还原告,据原告了解,因被告一经营情况发生改变,被告二擅自将应返还原告的保证金予以扣划,违反了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利。
原告广东洋艺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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