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和解协议
乙方: ,性别: ,年龄 ,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路 号 幢 单元 号,现住: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
委托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社会保险。
乙方于 年 月 日起到甲方工作,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因各种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养老医疗工伤女工生育失业险)。 年 月,双方已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女工生育)至今。 年 月 日,乙方 向甲方 提出申请,要求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当事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自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甲方 为乙方 办理完自 年 月至 年 月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参保补缴手续,补缴基数按补缴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比例按补缴年度规定办理。
二、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定后,单位和个人各应承担的'部分由各自承担。乙方应当一次性缴纳由其个人应承担部分的保险费用给甲方,由甲方到社保经办机构代缴本人应承担社会保险费。
三、甲方 为乙方王忠梅办理完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后,乙方王忠梅不得再向甲方 提出有关劳动关系续存期间的其他请求,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仲裁、诉讼和信访等。
甲方:(盖章)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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