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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充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为乙方统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乙方出于个人原因,暂不打算购买社会保险。为此,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社会保险缴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不强制为乙方在社保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甲方每月给予乙方300元的现金补贴。乙方在收取补贴后,将视为甲方已给其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福利,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争议,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在工作期间,如有需要,乙方可以书面申请甲方为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 甲方接到申请后,按照当地社保机构的规定,从社保机构同意受理乙方参保的当月起统一为乙方购买社保,并从社保机构受理乙方参保的当月起停止向乙方发放社保补贴,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乙方负担的500元。
三、乙方无论是在工作期间还是离职后,如要求甲方为其补办在乙方工作期间未办理的社保,乙方需退还已从甲方处领取的全部社保补贴,并按照其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应当由其缴纳的社保费用,对在补办社保保险中社保机构按照规定要求缴纳的滞纳金、手续费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对按照规定能够补办的社保项目,甲方在收到乙方按照前款支付的费用后,按照规定为乙方补办社保。乙方不按前款支付和退还费用的,甲方有权拒绝补办直至其完全履行止。对因不能补办社保项目所导致的利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有效,一旦乙方离职及劳动合同过期,则本补充协议即时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补充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公司
甲方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到乙方处工作,乙方已通知甲方,乙方将统一为其在社保中心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由双方分别缴纳参保费用,甲方应负担的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因本人在本地区已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暂时未迁入公司。决定在社保迁入公司之前,暂不由乙方统一购买社会保险。
在此情况下,根据甲方书面申请,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不强制为乙方在社保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而由甲方自行决定或以个人名义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保,或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乙方将以社保补贴的形式,每月补贴100元,按月与工资一并发放给甲方。
二、在工作期间,如有需要,甲方可以书面申请乙方为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
甲方接到申请后,按照当地社保机构的规定,从社保机构同意受理甲方的参保的当月起统一为甲方购买社保,并从社保机构受理甲方的参保当月起停止向甲方发放社保补贴,按规定从甲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甲方负担的参保费用。
三、甲方无论是在工作期间还是离职后,如要求乙方为其补办在乙方工作期间未办理社保的期间的社保,甲方需退还已从乙方处领取的全部社保补贴,并按照其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应当由其缴纳的社保费用,对在补办社保保险中社保机构按照规定要求缴纳的滞纳金全部由甲方负担。
对按照规定能够补办的社保项目,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照前款支付的费用后,按照规定为甲方补办社保。甲方不按前款支付和退还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补办直至其完全履行止。对因不能补办社保项目所导致的利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双方均认识到,由于养老保险是社保项目中的基础险,如未购买养老保险则无法购买其他险种。在因甲方拒绝统一办理社保期间,对因发生工伤或非工伤而造成的如在购买社保后应当由社保机构负担的利益损失部分,由甲方自行全部负担。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社会保险补充协议 [篇3]
甲方:广州辛辉煌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
电话: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与年月日对于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下称原合同)作如下补充:
一、 双方确认,虽经甲方提出并要求乙方在甲方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但乙方不愿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和交付社会保险费。
二、 乙方同意,因乙方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任何时候不得采取任何措施追究甲方的相关责任或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三、 双方同意,甲方将其依法应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一定比例随每月工资支付给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甲方需为乙方补办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和社会保险费的,乙方应立即将甲方随工资发给乙方的社会保险费退还甲方。
四、 原合同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有规定的,按原合同的其他补充协议执行。
五、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按手印):
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社会保险补充协议 [篇4]
甲方:XXX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2017年11月25日在乙方经营地,对双方已经签订的《人力资源服务协议》(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主协议”)做如下补充:
一、 为便于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甲方应于2017年3月12日前向乙方提供5万元的备用金,备用金用于支付甲方社会保险等费用,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二、 自2017年4月1日起,乙方于每月的5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的实际账单及明细(含甲方应当支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府性收费、因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快递费,以及其他甲方应当承担的费用),甲方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于确认后的5日内(最迟于每月的12日)将上月实际账单中的款项支付至乙方的银行账户,乙方于收到甲方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
三、 乙方可每月对甲方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总额进行评估,如乙方认为甲方的当月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总额可能高于甲方提供的备用金数额的,则乙方可向甲方增收备用金。如甲方拒绝,则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如甲方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月度总额连续3个月低于备用金一万元以上的,则乙方应降低备用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认,如乙方拒绝,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备用金。
四、 乙方收到甲方的备用金后,甲方将收据寄存于乙方财务处,由乙方财务代为保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收据或加盖乙方公章的收据复印件。
五、 若备用金金额增加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新收据复印件,或向甲方提供备用金差额部分的收据;如备用金金额减少的,在乙方向甲方返还相应的金额后,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收据。
六、 甲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付款的,乙方可从甲方的备用金中抵扣相应的费用,并有权解除协议。
七、 主协议解除或终止时,在甲乙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后7日内,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收据向甲方退还相应的备用金。
八、 本协议作为主协议的附件,本协议与主协议的条款发生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九、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 双方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十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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