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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发卡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社保卡制发相关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范围与内容
(一)保密范围:
乙方因为甲方工作所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内部运营情况、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制发卡人员信息等一切涉及甲方行业机密的信息。
(二)保密内容:
1、甲方所掌握的一切制发卡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电话、办公电话、家庭住址、工作性质、工作单位名称等。
2、甲方所掌握的一切制发卡人员的社会保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社会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工伤保险参保信息、个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城乡居民养老参保信息、社会保障卡使用消费情况以及社会保障卡状态等。
3.客户在开立的各类账户所涉及的一切账户信息及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账户余额、借记卡消费信息、借记卡开户信息、定期存单信息、贷记卡信用额度、贷记卡可用额度,贷记卡消费明细、对公
账户余额、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国债信息、理财产品信息等。
4. 内部的所有员工、各部门领导、总行领导的联系方式及个人情况信息。
5.乙方在工作中获知的客户对于甲方业务需求的信息。
6.涉及的一切没有以正式书面形式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乙方的保密责任
对于上述第一条中所罗列的保密范围与内容,乙方承担以下保密责任。
1.不得刺探与其工作无关的上述保密内容。
2.除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外,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或第三方机构披露或泄露甲方所确定的机密信息。
3.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或第三方机构使用甲方的客户资料。
4.如发现甲方信息及所掌握的客户信息被披露或因本人过失造成信息泄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5.不得在离开甲方后,以在甲方工作期间获得的保密信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服务、牟利。
6.乙方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雇佣期间及雇佣以后的任何时间,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或为他人使用在雇佣期间取得或得知的一切甲方保密信息。
7.在没有得到正式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除了有直接工作关系以外的其他部门及部门员工提供乙方以工作名义获取的任何关于甲方的保密信息。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工作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工作岗位并进行处罚,并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2.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利进行追索损失,并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3.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索损失外。构成犯罪的,依法上诉至人民法院,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4.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其他
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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