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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合同
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 人:黄兆纯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贷款需要,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抵押的地块位于洪湖市新堤办桑田街三巷五号土地总面积146.48平方米,其东邻张大红,南邻小路,西邻小路,北邻小路。
第二条 抵押土地于2017年2月16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证号为:洪湖国用(2017)第2351号。
第三条 经评估,该宗土地使用权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按 %的抵押率,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数额为人民币 元,贷款限期为 年。
第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的土地由乙方负责管理、经营,乙方应维护好抵押土地,不得出现人为毁损。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届满,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偿还贷款本息,甲方应将《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及时归还给乙方。的氏押期满,乙方因故不能及时归还贷款,应与甲方协商解决,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及时办理抵押续期手期。
第六条 抵押期满,乙方不能覆行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内宣告解散、破产的,甲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土地、处分所得,甲方有优先受偿权。
第七条 乙方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押或己设定抵押登记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 抵押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法》处理。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章)
法人代表:
乙方: (章)
法人代表:
2011年元月12日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合同 [篇2]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地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字第 号,土地面积 平方米,抵押面积 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 用地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经土地价格评估,甲方土地使用权价格: 元/平方米,评估用途: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使用年期 年。
甲方使用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产权证号为 字第 号,为 结构,经评估房屋价格为 元。
甲方土地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
乙双方确认。
第二条:甲方同意以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抵押价值以土地使用权总地价的 %,作价 万元,为最高额抵押,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抵押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违约金以及甲、乙双方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第四条: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抵押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乙方,甲方由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五条:抵押物的处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权若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期满,
甲方不能履行债务,乙方占有或处分土地使用权时,处分土地使用
权所得价款,双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纳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或租金以及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双方同意处分抵押物方式为: 。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1、甲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可以提前收回抵押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罚息。
2、甲方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时,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3、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乙方有优先受偿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
4、甲方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5、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发生毁损,导致土地价值减少甚至破坏,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复土地的原价值或赔偿损失,或减少担保金额。
6、抵押物的受赠人、继承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7、抵押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大丰市国土资源局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交抵押权人,否则,其抵押行为无效。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登记、评估、鉴定、公证等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辖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大丰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留档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大丰市签订。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 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 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xx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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