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富裕县富路镇永太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董立国
甲方将位于永太四队北废弃取土坑,经甲方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将该废弃地竞价承包(竞价发包此废弃地有关事宜,详见会议记录)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置:废弃地(取土坑)位于永太村四屯北。
二、面积:以实际批复面积为准。
三、期限:承包期限叁拾年(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43年5月4日止)。
四、承包费: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一次性-交付。
五、权利义务
1、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2、乙方必须在此废弃土地内建设厂房;
3、在承包期内如国家集体征用此地时,按国家政策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方可执行;
4、在建厂房上项目国家如有优惠政策归乙方享受,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5、合同期满,如土地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乙方。
6、办理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照,有乙方办理,甲方协助。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并双倍赔偿所收的承包费用,及乙方的投入;
2、乙方违约,甲方不赔偿任何损失;
3、乙方必须在三年内建厂,如三年内未建厂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乙方投资甲方概不负责;
七、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本合同时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开公正的条件下达成的,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农经站存档。 甲 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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