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合同样本

时间:2023-01-01 00:33:02 土地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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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合同样本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土地复垦合同样本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对鄌鄋镇 村居民点权属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整理、整平。经甲乙双方磋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派员到现场交清土地红线图。 2、负责工程规划设计、土地复垦验收。 3、按照序时进度及时验收和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进行土地整理整治。

2、按甲方要求将整理后地块划定区块,旋耕、夯实田坎和修筑田畦,达到可以用直接耕种的要求。

3、土地整理由乙方自行处理,抵算复垦费。

4、乙方负责在土地复垦中一切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及事故责任。

5、确保工程在 年 月 日前结束,提请甲方验收。 

6、按照设计规定进度,及时上报甲方进度并申请验收。若未通过验收,甲方暂不支付工程款。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三、质量要求:

1、按设计要求修筑田坎,并夯实,田坎坡度≤45°。 2、田面整理平整,地块坡度≤5°,地块高度误差≤15﹎。 3、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覆土,土层厚度不小于30﹎。 4、用深耕犁进行深耕,深度不小于40﹎。 四、工程价款

本协议工程总价款为 元,(大写: 元)。按挖土、推土、旋耕、整平、夯实田坎等的序时进度分别支付。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鄌鄋镇政府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土地复垦合同样本 [篇2]

甲方:新泰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中铁十二局集团东平铁路项目经理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根据东平铁路项目建设的需要,乙方需使用 镇(乡) 村土地 平方米,作为临时用地,详见附图红线所示。

二、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为 年,自2017年 月 日— 年 月 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甲方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

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京沪高速铁路(山东段)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29号)文件规定,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元/亩,共 元。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乙方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照国家复垦技

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原有的耕作条件)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等的完善。

五、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后30日内将临时用地复垦完毕,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甲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0内将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含利息)退还乙方;如经验收不符合耕地复垦标准,责令乙方在30日内继续整改,经过30日的整改,仍达不到前款规定的复垦标准的,则由甲方代乙方组织进行土地复垦,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按照《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依法对乙方进行处罚。

若在临时用地期满后30日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复垦,且未提出土地复垦验收申请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扣收全部土地复垦保证金。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对不能复垦或经复垦不能恢复土地原状的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京沪高速铁路(山东段)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29号)文件规定,将按照永久征地由乙方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有关规费(费用按照上级规定的年产值标准及倍数)。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临时用地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

(构)筑物并退还该土地。

八、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买卖、交换、租赁、转让、赠与、抵押,不得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九、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凡属国家、省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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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土地复垦合同样本 [篇3]

甲方: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XX镇城乡建设用地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序推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派员到现场确认土地复垦四址界线和面积。

2、负责工程规划、土地复垦验收。

3、按文件要求和验收标准支付乙方土地复垦经费。

二、乙方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乙方自愿将位于 村 组的原宅基地 平方米全面进行复垦。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规划设计和时间要求(复垦后的土地基本要平整,土壤厚度达40至60公分,要有土(田)埂)将原宅基地进行复垦,否则甲方不予兑现补偿经费并责令限时整改。

3、乙方负责土地复垦中的一切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国土所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责任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复垦合同样本 [篇4]

甲方:新开乡底庄村委会

乙方:姚和平 底庄村槐树岭社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根据东平铁路项目建设的需要,乙方需使用 镇(乡) 村土地 亩,作为临时用地。

二、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甲方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元/亩,共 元。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乙方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照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原有的耕作条件)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等的完善。

五、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后30日内将临时用地复垦完毕,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

甲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0内将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含利息)退还乙方;如经验收不符合耕地复垦标准,责令乙方在30日内继续整改,经过30日的整改,仍达不到前款规定的复垦标准的,则由甲方代乙方组织进行土地复垦,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按照《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依法对乙方进行处罚。

若在临时用地期满后30日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复垦,且未提出土地复垦验收申请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扣收全部土地复垦保证金。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对不能复垦或经复垦不能恢复土地原状的,将按照永久征地由乙方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有关规费(费用按照上级规定的年产值标准及倍数)。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临时用地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并退还该土地。

八、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买卖、交换、租赁、转让、赠与、抵押,不得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九、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凡属国家、省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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