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职务:村委会主任
2.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3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职务:村委会主任 承包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甲方将集体所有制农用土地经营权以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甲、乙双方就有关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并经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议”程序议定,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发包标的物,承包用途:
1.甲方各村委会作为共同发包人将分别属于各村村民集体农用地 亩发包给乙方。土地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交接时,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标的物地上现有附着物依照土地交接时双方制作签署的交接单为准。乙方仅与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异议均由甲方予
以解决,解决不了对乙方造成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
3.乙方承包之地作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据市场需要种植其它农作物,承包经营期间不得改变为非农用土地性质。不得改变为诸如各类市场、农家乐、农业旅游用地等非农用土地性质。
4.承包期间,允许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储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临时建筑性质的库房,允许进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水利、电力配套设备建设,但不得破坏或改变现有水利、电力设施,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对在该承包土地上建设住宅、宾馆市场、物流仓储地等与苗圃经营无关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许,对苗圃经营有关的临时搭建库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设建筑物前须向甲方提交书面建筑方案,写明建筑的面积、用途、预算,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开工建设,对因政府性征用拆迁时不予任何经济等形式的补偿。乙方所报批之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甲方应于批准。
5.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将标的物土地交付与乙方: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围,双方清点地上有价值之附着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记在册。交接手续办妥后,乙方即有权进入土地行使承包经营权。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1.承包经营期间为十五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承包经营期届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承包经营权。
2.承包费标准为1500元/亩,每年租金总计为 元。乙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2017年足额缴纳两年的2017年--2017年的土地承包费,从2017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额将承包费缴纳至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由农经站统一出具收款收据并视为乙方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凭据。乙方迟延缴纳的,须依照应缴未交额*3‰日之标准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农经站收取承包费后,依照甲方各村土地面积向各村分配。
第三条 承包经营权流转
乙方采用转让方式(包含名为转包、出租实为转让)流转部分承包经营权的,不得违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其土地农用地的性质不得改变。
第四条 土地征收、征用的处理
1.承包经营期间,若遇政府对承包地全部或部分征收,或者征用,则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立即予以解除,乙方交回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乙方应积极配合征收、征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甲方得知征收、征用事宜的,应提前 个月告知乙方拟征收、征用的时间、土地范围、征收、征用原因等信息,以利于乙方提前处理地上苗木减少损失。
2.征收征用的补偿解决:依照届时有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处理。对承包地上属于乙方的青苗以及经甲方许可建设的地上附着建筑物由土地征收人、征用人依法补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予补偿或者赔偿;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建设的
地上附着建筑物乙方无权要求补偿或者赔偿。
第五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1.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改变农用土地使用性质,经甲方制止,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迟延缴纳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的,甲方无需催缴,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人为设置障碍,导致乙方不能行使承包经营权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则自行终止,双方未新定承包经营合同的,乙方就与合同到期日将土地交还甲方,地上新增附着物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地上原有甲方地上附着物完好交回,毁损的照价赔偿,因时间原因自然损害的乙方免责。乙方拒不交回的,甲方有权强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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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其他约定
1.甲方应予以协调解决乙方用电用水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及电费、水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2.乙方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周边村民相邻关系,搞好民族团结。乙方与村民发生利益冲突并无法妥当解决的,应及时通报甲方,由甲方协调解决,以避免事态扩大;
3.乙方应善意开发利用土地,保障土地增值,保护土地周边植被,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
4.甲方支持乙方自主、合法经营,对乙方经营范围、方式等,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农用土地使用性质,甲方不得干预;
5.本合同甲方盖章、乙方签名后即行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甲方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报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三份。
发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签章)
2.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3村村民委员会(签章)
承包人(乙方): 手模: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单位: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交 接 单
甲方依照夏镇[2017]土承字01号向乙方交付合同约定之承包地。土地四至已经指示清楚,乙方并无异议同时将土地上的附着物登记如下:
1.房屋建筑物 间, 结构,约 平方米;
2.林木 株,其中 树 株, 树 株, 树 株;
3.排碱渠 条,约 米。水渠 条,约 米。
4.其它:
发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签章)
2.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3村村民委员会(签章)
承包人(乙方): 手模: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论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甲方采用租凭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 亩,地块 块,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20年,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35年11月28日止。2035年11月28日止另再续签10年。
三、土地流转费用现金支付,乙方每年支付甲方 元/亩,合计 元。惠农补贴(粮食直补)归田主所有。
四、甲方必须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矛盾,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乙方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土地流转中心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论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篇3]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部分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地点:
2.土地面积:按实际丈量面积为准,见附件和花名册。
二、合作期限
1、自月月(即本协议土地的剩余承包期限)到期后,按国家相关政策自动延续,延续期限的内容以本协议确定内容为准。
2、在建设经营期间,政府和其它相关部门一旦强拆和控制土地使用,乙方取消甲方的租金。
三、合作方式
1.租金土地每年每亩按650元稻谷计算,每斤单价按每年渡舟片区粮食市场稻谷综合价,折成人民币支付。
2、如国土局给甲方一次性复耕费,而乙方提前租用该弃土场,造成经济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
3、乙方现提前租用弃土场,占按9100元/亩,将现金汇入组集体以正式发票为据。
4、今后国土局将本组弃土场征用,乙方自愿不讲任何条件拆除所 1
有设施设备,本合作协议自行终止。
5、附:本协议涉及的.租用地说明书一份和隐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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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租金支付时间:按每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农户。
7、租金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再由甲方分配给农户,在分配中的矛盾由甲方自行协调。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依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若乙方不按协议支付甲方的租金,甲方有权收回租用地。
2.义务:按协议签订的内容,甲方按时交付租地,维护乙方的权利不得变更。
3.不得干涉乙方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甲方负责处理和本协议内容的调解,保证乙方的经营权。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依法享有本协议所涉及租地的经营权。
②若遇国家征地拆迁,土地补偿金、青苗费、购置作物给甲方,乙方所建的设施设备归乙方。
③安全设施、环保投入由乙方负责。
④乙方与甲方协议签订后,次日方可用地,甲方无权干涉。
2.义务
①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②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租金。
六、经甲、乙双方约定,本合作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 2
生效。
附:一式多份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年 月
3 日
论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篇4]
甲方: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乙方:盘县老黑山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 盘县 乡 村村民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土地优势,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村民收入和解决村民就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 村的荒地、林地(以附图所示土地面积、范围、界址为准)承包给乙方经营。
二、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进行旅游农业综合开发。发展旅游观光,种植林业、绿化苗木花卉等森林资源开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和步道、临时观关设施建设。
三、承包期限为永久性承包。
四、承包期承费及支付方式: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承包期承包费27300元每亩,甲方按本合同标准和时间向乙方交付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因乙方支付的承包费标准为国家征地补偿甲方应获得的费用标准,如承包期内遇国家征收该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如承包期内乙方该项目征地,乙方已支付的承包费视为应支付甲方的征地补偿费。
五、乙方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由甲方在2017年 月 日
前自行收割完毕,不收割的视为放弃,乙方可自行处置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承包土地上村民种植的林木,乙方可按国家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收购,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在2017年 月 日前自行处置,过期后视为放弃归乙方无偿占有;承包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由村民在2017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甲方负责拆除;承包土地上的农业相关设施由乙方使用(使用费已包含在承包费中);承包土地上原土地承包权流程关系,由原承包人在2017年 月 日前解除,并将承包权交付乙方。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监督乙方依照本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维护乙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按承包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保证乙方同等条件和待遇用水、用电和其他共同设施、资源、优惠政策。
4、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赔偿因违反
本承包合同,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按承包合同约定占有使用和经营管理土地及土地上的资源,自主经营和享有收益,享有投资形成的设施、设备所有权。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三)在承包期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四)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用。
八、承包期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甲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合同承包期间到期、变更的,甲方应保证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乙方承包使用。
九、甲方违反本协议及法律规定义务造成乙方不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支付乙方承包期内应付总承包费2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已完成投资额及给乙方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乙方违反本承包合同应支付承包期内应付总承包费20%的违约金及给甲方和原承包经营权人实际损失。
十、丙方保证、监督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负责协调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产生的各项纠纷;保证乙方按本村其他村民同等条件和待遇用水、用电和其他共同设施、资源、优惠政策。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乡人民政府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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