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占用补偿合同
甲方:关口镇江北村委会(法人代表: )
乙方:江北村一组 村民
因关口区域敬老院建设的需要,需征用乙方土地,在镇、村干部的主持参与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双方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土地征用补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征用土地的地点、面积、地类。
被征用土地位于关口镇江北村一组,小地名:吕家塘,面积 亩。其中旱平地 亩,旱坡地 亩,用材林 亩,退耕还林地 亩。
二、征用土地四至界畔
东齐:
南齐:
西齐:
北齐:
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西康二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方案,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补偿,旱平地征用补偿标准为 元/亩,旱坡地征用补偿标准为 元/亩。用材林转让单价为 元/亩(含林木补偿费),退耕还林地征用补偿单价 元/亩。土地征用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地面青苗补偿费。地面零星树木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特大果树 元/根,盛果树 元/根,初挂果 元/根,未
挂果 元/根,果树苗为元/根,成材树 元/根,未成材木 元/根,挂果经济树 元/根,经济幼树 元/根,宅基地 元/亩,水窖 元/口,砖瓦窖 元/口,干砌 元/立方。共计一次性补偿款: 元(大写) 。具体实物指标数量详见现场丈量原始登记表(附后),凡补偿过的实物指标,所有权一律归甲方所有。被征用土地由甲方负责支配,长期使用。
四、征地补偿款支付时间、方式:本协议双方签字后,仲证机关盖章五日内,乙方凭协议由甲方负责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五、责任:甲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施工建设及使用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干涉和阻挠,否则,依法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甲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占用、侵占、破坏乙方征用地块以外的土地 ,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签证机关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证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土地占用补偿合同 [篇2]
甲方:贵州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遵义市汇川区沿红村塘坊组
由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与乙方用地相邻,涉及高边坡地段在建设过程中,随时都有因滑坡造成地质灾害的'危险。
为确保地质结构的稳定和安全,乙方积极支持甲方,同意甲方在本组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地质灾害的治理,并同意进行边坡支护。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偿办法。
一、补偿标准:实行一次性补偿到位的办法,按5200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不含村级政府按政策应收取的相关费用)。
二、甲方进行边坡支护所使用乙方土地位于塘坊组范围内,面积及补偿金额详见附表。
三、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即行支付给乙方。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保证:1、全力配合甲方的工作;2、负责清理好地上附着物、青苗等;3、自己是意识行为正常人,且保证自己及家庭成员均不影响甲方工作的开展;4、本协议签订之日即视为土地可交付甲方使用;5、涉及相邻关系中村民堵路等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处理。
五、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提交沿红村支、村委协调处理。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人: 2011年07月 日
乙方代表人:
2011年07月 日
土地占用补偿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我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在渠县国土局通过竞买所得的QXP1115号土地,根据该地块的实际情况,需要在周边进行扩大面积,进行土石方开挖,才能确保竞买土地的面积。因此,对扩大面积开挖的土地,以及坟墓迁移、树木、青苗赔偿等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条款如下:
一、占地范围
甲方开发的QXP1115号地块地界向外扩大3米(以现场国土局所放的桩位点向外3米),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以及该地块中的植物、坟墓、树木、青苗等全部由乙方负责拆除、安置,并承担发生的各种费用。(扩大面积的范围按地块现状进行确定)。
二、拆除费用
凡涉及占地范围内的障碍物、土地费等进行一次性处理。甲方付给乙方所有包干费用共计1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乙方将净地交给甲方,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给乙方。
三、拆除及交地时间的确定
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由乙方负责对该占用地块内的所有障碍物进行全部清除,在10天内必须交净地给甲方。在开挖土石方和修建保坎时,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并负责协调好周边关系,所产生的协调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付款方式
甲方在2012年3月19日付给乙方5万元整(大写伍万元整),余
款待乙方将净地交给甲方时一次性付清。
五、违约责任
任何方不得违约,若单方违约,则违约方付给守约方违约金2万元整,并承担守约方的所有损失。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2012年3月19日
土地占用补偿合同 [篇4]
甲方:(占用土地方)
乙方:(土地使用权拥有方)
甲方购买所得的攀枝花县攀枝花镇攀枝花村一、二组(攀枝花镇攀枝花新区)A-13-46号、A-13-47号土地,该地块的一方与乙方土地相邻接壤,甲方在此地块修建房屋施工时,会占用与乙方相邻的土地及对土地上所种植的农作物、树等造成破坏。因此,对土地的占用,以及农作物、树木、青苗赔偿等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条款如下:
一、占地范围甲方在A-03-46号、A-03-47号地块施工开挖基脚的破坏;施工所需要延伸至乙方地块内的支架;房屋修建、外墙装修所掉建筑材料范围。
二、补偿费用凡涉及占地范围内的障碍物、农作物、树、土地费等进行一次性补偿处理。甲方付给乙方所有包干费用共计,大写: 人民币。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给乙方。
三、乙方必须保证乙方及乙方家人都已经商量好对土地的补偿。不能出现乙方夫妻,子女,父母等反悔的情况;不能在甲方施工现场吵闹。(比如:乙方同意,但乙方丈夫或妻子不同意;乙方父母不同意;乙方子女不同意。)如果出现以上情况,将按违约处理。
四、付款方式甲方在合同签定之日,一次性向乙方付清所有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五、违约责任乙方代表签定此协议,则证明乙方及乙方所有家人同意协议所有内容。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单方违约,则违约方付给守约方违约金¥20000.00大写:贰万元整,并承担守约方的所有损失。
六、其他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持一份,叁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身份证: 身份证: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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