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养殖承包合同

时间:2023-01-01 00:07:26 土地合同 我要投稿

土地养殖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土地养殖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主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上甲方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并经村民代表、党员会议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土地用途、面积、养殖业

面积:甲方将地位于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二、承包期限及承包费缴纳时间

承包期限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承包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于每年的 月 日前交清下一年土地承包费。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该承包土地搞养殖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让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地上建筑物归乙方所有,土地归甲方所有,并甲方有权对外另行承包。如遇到修路,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国家与政府征用土地时,可随征随用,乙方不得

进行任何干涉,甲方有权将土地随时收回,并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有权依法搞好养殖业,不违法经营,不得栽种树木、粮油作物,水电等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如遇到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五、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并赔偿违约金2万元。

六、甲方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冯格庄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土地养殖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依据德州市推进畜牧发展文件,为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发展农村经济,搞好产业结构调整,经村委会及全体村民同意,甲乙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订立土地畜牧养殖合同,以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地座落于村 ,北至 ,南至 ,东至 ,西至 ,东西长 米,南北宽 米,合计 亩。

二、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限 年

三、承包方式:公开承包,交款方式:现金,一次性付清。

四、承包期满,乙方如继续养殖,可用其它土地调换,如乙方不需再用,10日以内将地上附着物清理干净,每违约一天,需交违约金 元。

五、本合同不因甲方法人代表变更而变更,在承包期间对每届村委会均有法律效力。

六、承包用途: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及设计应与申请书和附图纸相吻合,承包期内如有转让或经营其他项目必须经村委会同意方可实施。

七、本合同双方签订后,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履行不得违约。

八、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一份,镇法律服务所、畜牧局、土管局各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见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土地养殖承包合同 [篇3]

合同简称:甲方:

乙方:

为了发展多种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因甲方需养殖水产面积约65亩,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特订以下合同。

一、租赁良田时间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赁良田面积 亩,租赁费每年每亩 元,计  元。

三、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先付一年租金,以后每年 月底付清。

四、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全部租金不能返回,承包田按原状归还乙方;如乙方违约,所有租金归还甲方,并赔偿甲方的养水产成本费用及改田损失费。

五、甲方承包期满后,需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承包,乙方田租不能超过原田租的50%。

六、本合同签订盖章后生效,待租赁期到期时同时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土地养殖承包合同 [篇4]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监督方 人民政府

为加强农业用地管理,正确处理好农业结构内部调整与保护耕地的关系,促进规模化养殖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20号)及省国土资源厅、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17]61号)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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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承包土地的位置及面积

乙方因建存栏400头的生猪养猪场,需使用甲方位于本村西北耕地土地3201平方米(详见附图)。地上附着物由双方自行解决。

二、土地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承包地的承包费标准为每年600元/亩,土地承包费总额共计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八百元整(小写22800.00元)。

2、土地承包费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60日内一次付清全部承包费。 经营使用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兑现承包费用,否则,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应付费用总额的3%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三、土地承包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17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

四、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1、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破坏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l、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经甲方和原批准机关同意,允许乙方在承包期内将土地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转包、转让,转包户必须承担原乙方承担的义务;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修建砖、石、混凝土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硬化地面;2、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不得破坏土地的耕作层,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要同时遵守《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并必须对承包土地上的水利设施、界桩等附属物进行认真保护,按甲方要求管理使用,不得毁坏和擅自处理;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违约责任

1、承包期内甲方不得随意改变乙方的土地经营权,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2、乙方如不按时履行对国家和集体应尽的义务,应按《农民承包土地承担税费与劳务合同》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10000元。乙方如拒不履行义务,甲方除请求有关部门处理外,有权收回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乙方如弃耕、荒芜所承包的土地,除应履行对国家、集体的一切义务外,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未经甲方和原批准机关同意,乙方如擅自转让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转让关系无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毁坏承包地上的公共设施,应按价赔偿。

六、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双方法人代表变动而变更,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

害严重毁坏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乙方使用年限届满,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将该土地恢复到原耕作条件。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应在期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申请,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三)、土地采取入股方式的承包,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审查乙方资信经营能力,如乙方经营破产,甲方土地不能作为清偿资产。

(四)、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要求使用土地,出现破坏土地的耕作层、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既不申请续期,又不进行复垦等情形的,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于2017年8月26日在村委办公室签订,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方存一份,乙方存一份,批准机关存一份,国土资源局存一份。

八、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县、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章) 乙方:(章) 监督机关:(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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