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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项目书合同书
项目名称:长春市双阳区2012年度山河街道八面村菜田建设项目 项目地点: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八面村 委 托 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 受 托 人:长春市大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7年3月15日 签订地点: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人(以下称为甲方):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
受托人(以下称为乙方):长春市大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顶整治项目验收工作要求,乙方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单位。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长春市双阳区2012年度山河街道八面村菜田建设项目相关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长春市双阳区2012年度山河街道八面村菜田建设项目
1.2项目地点: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八面村
1.3其他:
第二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土地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精神;
2.2《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土整发{2012}1号);
2.3《新增建设有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1号);
2.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
2.5其他。
第三条 工程复核工作依据的主要基础资料
3.1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变更资料(含相关图纸及矢量数据);
3.2土地整治项目初步验收资料(含相关图纸及矢量数据);
3.3土地整治项目阶段验收资料。以及业主、施工及监理有关资料;
3.4项目有关批复及批准文件;
3.5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工程复核工作执行技术标准或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7}39号)文件精神,对项目区内耕地和工程量进行复核。
第五条 工程复核工作成果要求
5.1工作成果包括:
5.1.1项目工程复核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平整、浆砌挡土墙、衬砌沟渠、室外管道系统、日光温室,智能温室、新打大口井、混凝土路、砂石路、排水沟、盖板桥、圆管涵、锅炉房、变压器及电缆等,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全部内容;
5.1.2相关图纸、附件;
5.1.3上述成果电子书数据光盘;
5.1.4相关纸质及电子文件成果要求一式四份,其中:乙方提供给甲方倆份,报项目审批部门一份;乙方自留存档一份;
第六条 工程复核工作经费
6.1取费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2年版);
6.2取费标准:以工程施工费与设备购置费之和做为计费基数,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2版)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6.3工程复核费用总价款:11.63万元整(大写:拾壹万陆仟叁佰肆拾元整)
6.4工程复核费用支付时间:交付报告后5日内
6.5工程复核费用支付方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单位名称:长春市大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双阳支行
银行账号:010101201790013101
电话:0431-84262099
第七条 甲方义务
7.1甲方自本合同签订值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工程复核工作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7.2甲方提供基础资料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造成的延误由甲方承担责任、并相应顺延提交时间,乙方不承担此延误工期责任;
7.3甲方变更委托内容或因其他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返工、延期或工作量增加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增加的工作量相应的费用;
7.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定额、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7.5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方面的便利条件
(简单办公场所)、并负责与项目建设相关单位(设计、测绘、施工和监理),以及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联络、协商。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
8.1自本和签订之日起3日组织工程复核工作组进场工作;
8.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与日前完成工程复核工作,并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
8.3交付成果后,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和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要求对工程复核工作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达到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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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报告工作进度,配合验收工作,针对工作成果进行解释说明,并对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8.5工程复核工作所需的人员、设备及全部支出有乙方自行承担,工作过程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及第三方或自身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8.6按照土地整治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档案,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进行移交
8.7复核工作包括:招投标相关资料的复核、项目决算的资料的复核。
第九条 保密
9.1本委托服务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本项目有关的资料、文件进行修改、复制或者向第三方所知须,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并承担赔偿责任。
9.2双方均应保护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技术信息,资料及其他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9.3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合同成立后,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局地无法实现或者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0.2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交工作成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进行赔偿
10.3乙方提供的成果不符合约定标准,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达到约定标准和要求,,乙方应保证工程符合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如因工程符合结果不真实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10.4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约定的资料,工作条件或因甲方其他过错导致复核工作终止等,符合时间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0.5乙方如约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支付费用,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日逾期违约金按照清查费用总额的0.1%计算,逾期超过15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10.1项承担违约责任。
10.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区义
务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并赔偿因此对对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0.7甲方提供基础资料不及时,不准确造成的延误由甲方承担责任,并相应顺延提交时间,乙方不承担此延误工期的责任。 第一十条 其他约定
11.1乙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部分工作另行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份,效力相同。
13.2不可抗力,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非因一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对其发生及造成的后果双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时间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重大疫情、社会骚乱、群体性时间、政府征收征用、没收、法律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解决处理。
13.3本合同签署后,如遇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策调整导致合
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协商处理。
13.4双方认可并签署的来往传真,函件、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效力相同。
13.5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项目里相同。
委托人(甲方):(盖章)受托人(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双阳区建龙花园5#楼110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双阳支行
帐号:帐号:010101201790013101
邮编:邮编:130600
电话:电话:0431-84262099
传真:传真:0431-8426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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