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i转租赁合同

时间:2022-11-23 18:01:11 土地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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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i转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土地流i转租赁合同

承租方(乙):湖北国富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为了发展绿色生态、立体高效的新型现代化农业和山地农旅产业,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开展集约化生产经营,发挥土地的最大经济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协商、有偿、诚信的原则。现就甲方所出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一致同意、郧西县夹河镇政府核准转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的标地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总面积约亩,其中一般耕地亩,荒地亩(含垦荒地、荒坡、荒沟)。

二、流转土地方式、用途

1、甲方以出租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2、出租土地由乙方从事现代化新型生态农业、旅游及综合开发经营,乙方有权在承包租赁土地范围内进行道路铺设,水电安装等相关行业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乙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县级以上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甲方应在相关手续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合。

3、甲方应保证承租土地范围内及周边的治安状态良好。

在乙方未实行封闭管理前出现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水灾、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仍保持合同前的责任状态,乙方不承担任何与乙方无

湖北国富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直接责任的任何人员伤亡和财产等经济损失。甲方协调乙方房屋、道路、水电管路等配套设施畅通和安全、并协调纠纷。

三、土地流转期限、交付时间、租金支付方式

1、租赁期限为年(租赁期限内原则上以国家土地延包政策为依据续签至合同期满,续签价格不变),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中途不得将土地转租他人(或单位),应保证乙方使用租赁合同期满,本合同范围内的土地租赁关系随各地块承包经营权一并转给乙方。

2、租土地的交付时间为年月日前,乙方接手后对该承租土地及道路逐块,逐段规划及改造、发放、从事承包范围内经营管理。

3、出租土地的租金为:在册可耕地,每亩元(人民币)。在册耕地种植树木,若经农户恢复为耕地,乙方验收合格后,执行耕地补偿标准。在甲方向乙方交付出租土地后天内按乙方实际征用面积支付租金。租金年支付一次,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延迟支付的、乙方按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租赁土地对原有的树木、果树进行保留补偿(按郧西县夹河镇补偿标准)、树木补偿后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和补偿费用。

2、协助乙方按照合同行驶土地经营权,合理,环保使用土地,协助解决该土地在使用中产生的用水、用电、及其他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村民在流转土地内的坟墓迁移,按迁移补偿标准执行,对暂

不迁移的老坟,在不影响乙方利益的前提下经乙方同意后可进新坟。

4、不得将土地在合同期限内再流转。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享有承租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和产品、财产处置权,甲方不得干涉。

2、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用及补偿费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在流转合同期限内,乙方可将该土地租赁给第三方,但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

六、其他约定

1、鉴于绿色生态、立体高效现代新型生态农业项目和山地旅游项目

投资大、周期长、收益不确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各方均应秉承最大诚信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为保证乙方承租经营权的稳定连续,合同到期前一年(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续签申请书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安排乙方续签,双方应按新转租赁实际另行订立合同,原合同到期后失效。若乙方未能续签延续合同时,土地上的附属物按照当时补偿标准赔偿给乙方后由甲方转让给承租方。本土地流转合同终止。

2、本合同期限内,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核减或免除相关土地的税费和救助资金,均由乙方享用。因乙方开发高效生态农业旅游和农光互补等项目自行立项申请政府给予的专项资金和补贴金额归乙方所有,如需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负

责及时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今后国家国家政策性土地流转配套的补贴(与土地相关的)归乙方享有,甲方需日内全额转交乙方。因国家政策性(含省以上政府)征收、征用、改造土地等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政府赔偿地面上附属物归乙方全额拥有。土地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3、因甲方及其成员的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延续履行的,应当向乙方赔偿损失,以乙方的农地、荒地上的作物、苗木、果实和其他农副牧林的数量按市场价值上浮%的金额及乙方投资配套房屋水电设备,管路等设备的实际评估价值进行赔偿(因乙方原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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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用工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甲方人员并培训上岗(人员培训计划由乙方视全体需求另行制定)。

5、开发占用的土地树木补贴待双方清点、核价完成后报政府林业部门核准砍伐,置换手续后、按林木保留补偿合同办理。

6、合同即签生效,生效后不允许农民在建房、种树,如有一概不予赔偿。

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1)向郧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后可以补充协议完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交夹河镇政府备案壹份,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出租方:

代表人(签字):

鉴定单位:

承租方:湖北国富生态农业 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土地流i转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享有使用权的部分土地出租给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新菜园和竹头坑的土地租给乙方作为生产用地。

二、租赁期限为壹年,从2011年元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以公历为准)。

三、出生租土地的地界。

本协议租赁地1:新菜园,东界为道路,南邻曾典祥,西邻曾友凡,北界为道路。 本协议租赁地2:竹头坑,东邻姜伟香,南邻曾理凡,西邻曾庆山,北邻曾柏凡。

四、土地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土地租赁合同书土地租赁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整,大写壹佰贰拾元整。乙方 11月30日前付清租赁费。

五、合同期间,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当于自土地收回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土地租金(按天计算)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其他损失。

六、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出租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出租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乙方不可以在该租赁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厂房等生产、生活需要的建筑物。

八、乙方不可将承租的土地转包,转租或入股等形式再流转。

九、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收租凭证。

十、本协议生效后,国家对该宗土地的扶持资金由甲方直接享有。

十一、承包期届满后,本协议租地内的附作物应处理干净。

十二、该宗土地本届租用期满后,按照国家政策,根据市场行情,重新商定租赁费标准,但乙方有优先续承租权。

十三、在承租期间,如遇国家征用土地,则土地安置补偿费归甲方所有;附属物及在土附作物等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同时按照征用土地实际面积,乙方减少相应土地的承租费。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流i转租赁合同 [篇3]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2、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建设新农村,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流转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及流转期限

1、流转位置、范围、面积:甲方同意将在 乡(镇)

村 组承包经营的土地 亩的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其中:耕地 亩,林地(山地) 亩、水面 亩)。具体面积和范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为准;如经甲、乙双方实地测绘,实地测绘与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不符,则以实地测绘面积为准。

2、流转用途:

3、流转期限:

第四条 土地流转方式 价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租赁。

二、土地流转价款:

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第 种价款计算方式执行。

价款计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第一年,按每亩 元/年的标准计算,之后每 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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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计算方式2:按每年每亩 公斤 (某种实物)的标准折合人民币计算,其价格以当年国家挂牌收购价计算,如无国家挂牌价,则按当年当地市场价折算。

三、土地流转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为:

土地流转租金支付采用人民币直接支付或折合人民币支付的方式,由甲方委托代理人收

取并分配租金,支付时间经过甲乙双方商定为 。

四、出租土地的交付时间及要求:甲方在签订合同并收取第一年土地租金之日起 日内,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乙方使用。乙方在流转土地合同到期之日后 日内,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移交给甲方。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行为;

(2)甲方享有按时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的权利;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甲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约定用途,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地力造成永久性损害。保证在合同期届满后,土地仍能正常使用;

(3)按期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土地租金和相关款项;

(4)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如将土地再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需经甲方同意,并另签流转合同;

(5)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如需继续流转,合同到期前六个月,应及时向甲方协商继续流转事项,并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期满,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除取得合法的产权手续外,应按来修去丢的原则,无偿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不需要这些设施,乙方在三个月内清理完毕;如乙方继续流转,在与国家政策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乙方享有优先流转经营权;

(6)乙方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7)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其征收范围内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以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为原则。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征收土地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甲方个人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个人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赔偿相对方损失的责任;

2、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如期进场,造成土地闲置、荒芜达3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因乙方原因,逾期3个月未进场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未及时缴纳租金的违约责任;

3、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合同期内,乙方不按时交纳土地租金超过两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由于第三方(农民)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乙方经两次请求甲方出面制止,仍无法消除影响的,乙方有权退出。

第八条 其 他

1、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调解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在流转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征收流转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部分的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3、在同等条件下,流出土地的农民具有劳动能力的给予优先安排就业;

4、本合同不得因双方人事变动和单位名称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

5、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当地乡镇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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