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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权转让合同
甲方: ,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
乙方: ,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拟将其所承包、承租的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乙方同意买受,现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拟转让的土地位于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远大村 社。土地面积约为一万四千平方米(其中宅基地二百七拾平方米)。地上房屋建筑面积肆佰叁拾平方米(产权证号:吉房权船字第50913号、吉房权船字第5-1054号)、无产权建筑约二千平方米。乙方同意买受以上房屋、土地、及其他附属物、附合物。
二、乙方基于以上买受行为共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此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地上房屋所有权转让金。 如本协议约定之土地、房屋被第三方征收,甲方将因征收行为所产生的债权转让给乙方,征收方因征收行为给付甲方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因征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归乙方单独所有。乙方不在另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甲方应无偿配合乙方取得以上款项。
三、给付方式: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贰
拾万元,余款分三期给付2011年11月30之前给付人民币伍拾万元;2012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人民币:捌拾万元;2017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人民币:伍拾万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另行授权乙方领取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基于土地征收所产生的各项收益款项。领取收益款项时如需甲方配合领取,甲方应无偿、无条件配合乙方。
五、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取得本协议所约定之房屋的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甲方应自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交付本协议约定之房屋、土地及附着物。
六、本协议所约定之使用权自本协议签之日起,至甲方失去承包权(包括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之日止。
(本条所称之土地承包期,包括甲方已取得土地承包期内的承包权以及承包期届满后,甲方重新取得的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期。)
七、如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具备了本村村民资格,甲方应无偿配合乙方将本协议约定之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更名费用由 方承担。
八、如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具备了本村村民资格,甲方应无偿配合乙方将本协议约定之土地的承包权更至乙方名下,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土地发包方将本协议约定之土地调整至乙方(村委会承诺承包期为五拾年),本协议中乙方所支付给甲方的费用视为对甲方的补偿。
九、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基于任何理由和原因,向乙方索要
本协议约定以外任何费用。
十、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约定之土地和房屋被第三方征占时,由乙方单独与征占方签订相关协议。甲方不得自行与征占方签订任何协议。此授权为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之授权。
十一、本协议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甲方基于承包、转包、承租、买卖所取得的使用权。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使用权无任何瑕疵。
十二、本协议如因甲方原因至使无效,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之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实际损失、实现权利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十四、本协议所约定之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合同、证书、图纸作为本合同之附件,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五、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及村委会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村委会经法定程序审核后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村委会:
年 月 日
土地房屋权转让合同 [篇2]
转让人:郭建华 (简称甲方)
受让人:王辛华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房屋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县城邮电局对面桥北市场旁,西靠105国道,门面(二层,计165平方)房屋土地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愿意以陆拾捌万元整(¥:680000.00元)的房屋土地购买甲方上述的房屋土地。甲方应证件齐全、保证无他人有争执。
三、乙方购买甲方的房屋土地将房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随房产转让,房产土地使用,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件登记的为准。乙方付清房款后,房屋土地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在协同办理好房屋土地转户登记手续后,乙方在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时房款一次付清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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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屋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转户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转让房屋土地时,房屋内的固定生活设施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适当折旧给付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七、日后若乙方要加、改建房屋应与相邻方洽商进行,甲方应协调好相邻双方关系,避免纠纷发生。
八、乙方购得房屋土地后,有使用、管理、处分的权利,甲方无权干涉。房屋土地转让后,甲、乙双方不得另有争执。
九、本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备存档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转让人: 受让人:
年 月 日
土地房屋权转让合同 [篇3]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迳口社区果林村统建区一幢三层楼中的部分房屋转让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所拥有土地连上盖物业共平方米房屋(每层平方米,共三层)转让给乙方。该土地物业具体状况如下:
1、甲方拥有物业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迳口社区果林村统建区,土地面积约平方米,土地连上盖物三层建筑总面积约
平方米(每层约平方米,共三层),房屋为钢砖混合结构。
2、甲方愿意将上述土地面积其中平方米连上盖物业建筑 面积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人民币每平方元整
总款人民币 。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支付人民币:给甲方,作为本次交易的款项。
第三条付款方式:现金转帐。
第四条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甲方将所转让土地连上盖建筑物业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特别约定:
1、甲方保证在房子交付时,甲方在该物业上不设有他项权,如抵押权等。
2、甲方保证物业及土地所有权没有纠纷,如有纠纷一切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20倍赔偿。
3、如乙方所购土地连上盖物业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等相关证件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4、今后涉及到本次转让交易的土地连上盖物业如有政府(或村委、社区) 征收、确权、拆迁改造、城市规划变更土地性质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本次转让交易土地连上盖物业的所有收益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之后,物业的使用权永远属于向乙所有;物业的完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七条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物业拥有处分权,转让该物业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物业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违反本协议所列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甲乙双方如发生交易争议或违约,双方同意按以上条款协商解决,如确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在所在的行政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收据
兹有本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收到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交来_______________金额人民币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此为凭!
收款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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