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转租合同

时间:2024-06-17 14:56:21 土地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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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转租合同

  出租方:      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农村集体土地转租合同

  住所:浙江省    村

  出租方代表:   职务:村民主任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中山西路 号

  承租方代表: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为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发展农村经济,经甲方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租赁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为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租赁土地面积、位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集体所有位于大垄山的面积  亩(具体面积、位臵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土地方位东至路为界,南至村庄为界,西至五队田为界,北至渠道为界。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油橄榄等农作物种植

  2.承租形式:租赁

  三、土地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30年,租赁期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43年5月31 1

  日止。

  四、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土地承租金基础价每亩每年人民币250元,每五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每亩50元,以此类推。

  2、该土地的承租金交付方式:第一期的承租金(即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必须于合同签订后五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以后的28年的承租金按先交款后经营的原则每年支付,乙方于每年的1月1日前向甲方全额交纳下年度的承租金。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承租的土地拥有所有权。

  2、对乙方的经营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对乙方的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有纠正制止权,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5、承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臵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但不包括生产用 2

  房及水池、苗圃等。

  3、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准荒芜,不搞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不得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其他规定。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承租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在承租期内乙方可以转租,合同性质条款内容不变。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租手续,转租的第三方必须完全承担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不得对抗本合同,并进行合同变更。承(转)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承(转)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租赁。

  7、按时向甲方交付承租金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缴纳各项税金。租赁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土地租赁合同自行解除。

  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达成书面协议的,应报古市镇人民政府备案。

  因土地租赁经营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乙方不按期交纳承租金,每天按所欠承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30天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如租赁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使用土地,出租方一经发现可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承租土地并不退还租赁方的租赁费。

  《农村集体土地转租合同》。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对土地进行再转租,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出租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

  有优先承租权;若不继续承租的,乙方对土地进行重要(大)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承租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承租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备案各一份。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村村民委员会       浙江 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2017年 3月 16 日

  签订地点:   会议室

  鉴证机关:(章)                          鉴证日期:

  农村集体土地转租合同 [篇2]

  转让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1、农村集体:

  户代表数:  户

  2、负责人:           职务:

  3、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即受让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1、单位: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称、坐落、面积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称:            (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坐落:

  面积:         亩(大写)

  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详细四至界限见本合同附件1的附图。

  用途: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流转方式、期限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时间

  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每亩每年计  元,共  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  元(大写:  )。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 月  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

  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4、执行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维护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所有权;

  4、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农村集体土地转租合同》。

  

  4、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

  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维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有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断加大对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地内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不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发、经营,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服从、支持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合同期内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收益的处置:

  五、合同期满时,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资产的处置: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

  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 、 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

  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村集体土地转租合同 [篇3]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土地管理和承租方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租赁位置和面积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总面积约    平方米,四至界限方位如下:

  东起:                           , 西至:                           , 南至:                           。   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条 土地用途和承包形式

  土地用途:动物养殖                  。   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7年  月  日起至2033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内土地经营使用权属乙方,所有权属甲方。土地租赁期

  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如需续租,甲乙双方应重新商定续租事宜。

  第四条 租赁费用和支付方式

  该土地的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分   次支付,首次   元由乙方于2017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其余租赁费用由乙方于上一费用到期日前  日内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所租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租用的土地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3、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

  4、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实施的严重损害土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5、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租赁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赁费用。

  6、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甲方应保证乙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正常,向乙方收取的水电费用价格不应高于本村村民用水用电的价格,并保证在村内无偿使用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8、甲方不得在租用期间内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企业合法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包括在该地上的所有收入、支出和建筑物、植被设施的使用等。

  9、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内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10、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乙方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有权在其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合同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甲方及其甲方所在村不收任何费用。

  4、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基本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5、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租赁的土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6、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租赁费用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乙方所在村的水源,不得产生影响村民生活的其他污染。

  8、乙方应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六条 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3、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4、如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且经甲方催告仍不支付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以上之约定,即视为违约。

  2、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用;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盖):          乙方(签盖):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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