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鱼塘与土地合同
承包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受同马社区第四组36名农户委托,以租赁方式将该组共计150亩同马大堤外原修筑同马大堤取土荒废区的`土地经营权承包给乙方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承包期限10年(2017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30日)。承包费用每年40元/亩,付款时间为每年9月30日前。承包土地的抗旱、排涝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承包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对承包的土地及鱼塘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承包的土地进行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三条:承包期满, 乙方应保证承包的土地达到承包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四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双方约定条款:
1、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如抗旱、排涝,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
3、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承包方交付承包期内保证金每亩100元,乙方中途如自行放弃土地经营权,此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期限内保证金不计利息)。此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退还。
第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方签字(章):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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