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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场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富裕县富路镇永太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董立国
甲方将位于永太四队北废弃取土坑,经甲方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将该废弃地竞价承包(竞价发包此废弃地有关事宜,详见会议记录)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置:废弃地(取土坑)位于永太村四屯北。
二、面积:以实际批复面积为准。
三、期限:承包期限叁拾年(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43年5月4日止)。
四、承包费: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一次性交付。
五、权利义务
1、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2、乙方必须在此废弃土地内建设厂房;
3、在承包期内如国家集体征用此地时,按国家政策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方可执行;
4、在建厂房上项目国家如有优惠政策归乙方享受,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5、合同期满,如土地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乙方。
6、办理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照,有乙方办理,甲方协助。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并双倍赔偿所收的承包费用,及乙方的投入;
2、乙方违约,甲方不赔偿任何损失;
3、乙方必须在三年内建厂,如三年内未建厂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乙方投资甲方概不负责;
七、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本合同时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开公正的条件下达成的,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农经站存档。 甲 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
废弃场土地租赁合同 [篇2]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因甲方施工需要,需向乙方租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土地租用位臵及面积: 。 二、土地租用期限:自协议签字生效开始至工程竣工结束。
三、租金支付方式: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照xx元/亩的租金,将总计租金xx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使用乙方耕地的租金,土地使用过程中乙方不能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包括租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等其他损失补偿的所有费用)。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协议约定的土地租用位臵及面积和期限,有权依法使用所租用的土地。
2. 土地租赁期间享有租用土地上的收益权,甲方有权在租用土地上弃臵渣土及烂泥、石方等,租用土地内购臵存放的所有材料及其他设备等都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甲方材料及设施。租赁结束后甲方负责弃土场地的平整,租用土地内的堆弃碴土不予转运,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恢复原地貌或修建任何其他设施。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协议约定收取甲方租金,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甲方其他任何费用。
2.保障甲方自主经营,不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阻挠甲方正常施工及土渣弃臵。
3.若因甲方使用土地对乙方造成的任何影响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因租用土地权属问题造成纠纷,影响甲方正常施工,乙方应主动出面解决,否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
1.在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对方xx元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将土地另行转租,因乙方转租原因致使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因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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