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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退休制度的问题
一,退休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
据有关资料记载,中国的退休制度始于汉朝(公元前206年),随后唐太宗进一步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案。也可以说这是我国第一部含退休制度在内的福利型综合性法规。 二,退休需要满足的条件
休退条件:老干部离休是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作为主要条件的,而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制度是以年龄和工作年限为主要条件。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大致相同,但因所从事的职业不同,对退休条件的规定也略有差异,主要条件如下: 年龄条件:一般情况下,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龄,男的均为60周岁,女的干部比工人延长了5年。
工龄条件:干部和工人无论是按规定正常退休,还是因为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身体状况提前退休,都必须是工作时间满10年才符合退休条件,对干部和工人的工作时间要求有所不同的是,干部是参加工作年限,工人是连续工龄。身体条件: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工人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
公残条件:因公致残,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工人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龄,参加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限制,都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公务条件: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这个条件主要是对工人做出的规定,但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这些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职称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的批准后,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骨干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事业的发展,在1990年前,对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中等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事业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主管机关的批准,可将其退休年龄延长1~5岁,延长后的退休年龄,男最多不超过65周岁,女最多不超过60周岁。
三,国家的一些政策和养老待遇
政治待遇:依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有关部门授予《退休证》。
生活待遇:(1)每月按规定的标准发给退休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不符合离休条件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1949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货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
因公致残的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斟酌按当地职工平均工作的50%、40%、30%发给护理费。因公致残、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的80%发给。退休费低于50元得,按50元发给。
因公致残的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要人辅助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酌情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护理费;因公致残、饮食起居不需要人辅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低于60元的,按60元发给。
(2)有特殊贡献者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以及其他对国家有特殊贡献、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退休费可酌情提高5%~15%,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高于本人的基本工资。
对长期在西藏工作的,退休后给予特殊的优待政策,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积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获得全国性劳动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15%;获得自治区劳动英雄、模范和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对西藏革命和建设特殊贡献的,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10%。提高后的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我国退休制度的问题》。
(3)异地安置的可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一般由原工作单位发给150元,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途中所需要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行政经费开支规定给予报销
(4)住房困难的分别不同情况由有关部门加以解决。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地区负责解决。回农村安置的,住房的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5)退休人员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6)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一样,按居住地的标准发给冬季宿舍取暖费。
(7)退休人员去世的,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 直系亲属抚恤费,均有本单位去世在职干部和职工相同。
四,我国现行退休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法定退休年龄偏低
我国现行退休政策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职工55周岁,对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又提前放宽五年期限。这一法定退休年龄的制定依据主要是根据我国建国初社会发展状况和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四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格局 已发生很大变化,人均寿命已提高到1990年的70岁,在世界各国中属于 中等偏上水平,比一般发达 国家低6一8岁,比许多发展中国家高8一10岁。我们知道,人均 寿命的长短 是影响退休年龄高低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考虑到 我国未来面临的十分严峻的老龄化挑战,其表现形式也较其它许多国家不同,并具有不可忽略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基于这一基本国情 的认识,我们有充分理 由认为我 国现行的退休年龄偏低,较低的退休年龄与继续 延长的人均 寿命必然会 加剧国家对养老保险费用的负担程度。如果适 当延长退休年龄,通过缩短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期限而相应减轻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负担。
二、日趋普遍化的提前退休及其经济影响
我国现行退休政策除对特殊工种特殊原因规定有提前退休条款,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累计工龄在8一10年的可以允许提前五年退休,不降低其应有退休待遇。对一般劳动者并未明文规定允许提前退休或许以降低养老保险金为条件的提前退休。尽管如此,因各种理 由以各种形式存在的提前退休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忽略的问题,并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产生重大影响。有关资料显示,离退休职工总数万816人,占当年职工总数的7.8%,退休金开50.4支亿元,全国1992年离退休职工总人数2597万,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7.56%,退休费开支695亿元。近年来退休人员和退休费用的迅猛增长,尽管主要是由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退休,但不能否认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提前退休,是退休人员剧增的重要因素。
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提前退休问题,就其退休行为和提前退休的动机方面 同其它国家的提前退休有类似之处。收入状况、经济因素起主导作用,健康因素亦不可忽略,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则在许多方面有别于其它国家。
其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给付结构诱使老年劳动者提前退休。养老保险金与职工纳费。尚未形成紧密的经济联系。政府行为、企业行为、个人行为之间
缺乏内在的利益制衡机制,常常形成政府承担最后责任,企业热衷于提高 职工退休前 的工资收入待遇,职工个人享受退休待遇的互不关联的利益机制,这是促成和诱发提前退休的一个重要 的体制方面的原因。
其二,收入及经济方面的原因。我国现行养老金待遇尚未形成正常的调节机制,使按标准工资一定比例如75%计发的养老金待遇显得偏低,加上通货膨胀 的压力,这就迫使即将退休的劳动者谋求提前退休,以各种形 式到 社会兼职,通过 额外的收入来抵补现行偏低的退休待遇。我们认为,以增加收入诱发的提前退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只要老年人的退休收入保障偏低,必将成为今后诱发退休的潜在动因,并将长期存在。
其三,劳动力市场供求方面 的原因。由于来 自显性和隐性劳动就业方面的压力,加之现行人口结构 的严重不合理,我国的劳动就业供求问题十分尖锐。这一客观现实不能不对现在和今后相 当长时期内的退休 问题形成严重压力。我国就业政策中曾经出现过的职工子女顶替制,即为安置子女就业而促使职工提前退休 现行体制下普遍存在的厂内退休,都是诱发普遍提前退休的重要成因。鉴于我国的特殊发展背景,应当对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及退休政策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对策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以便尽早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符合长期发展战略的退休政策。
《我国退休制度的问题》。
其四,与其它方面的协调配套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是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份。不可避免会产生大量富裕人员。且不说我国现行失业保险计划能否容纳下为数可观的失业劳动大军,对于相当数量的即将退休的老年劳动者也不可能完全通过失业保险的途径解决。根据有关政策,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老年劳动者来说,允许在优化组合过程中早于退休年龄3一5年退休。这里暂不讨论这一政策措施是否必要或其重要意义如何。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90年代中期由于这一政策措施,将对退休人数 的增加和养老保险费用的增长产生重大影响,因职工提前退休而形成的对企业和国家财政的压力不应低估。
三、退休政策机制尚未健全
我国现行退休政策仍然延续几十年一贯制的苏联模式,在严格意义上说,其运行机制缺乏调节的科学性。首先,退休方式是强制命令式的,个人在退休年龄上
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缺乏必要的灵 活性。一方面难以妥善对待中国人口发展在空间上、区域上的特殊性。另一方面难以顾及千差万别的老年劳动者行为个性方面的差异性。使劳动者缺乏在退休和继续充分就业方面的相对灵活性,而这对不同区域、不同个性劳动者 的影响作用甚大。其次,现行退休政策尚未在退休年龄与领取养老 金数量 的多与少之间建立起正 常的收入调节机制,全国一刀切的作法既不利于促进老年劳动者就业和解决具有特殊困难劳动者在 降低退休待遇的条件下提前退休的愿望,也不利于养老保险费用的精打细算。可以这样认为,即使在退休待遇有所降低条件下的普遍提前退休,都可能促使养老保险费用的膨胀,更不用说毫无 费用降低 的退休机制对费用增长的影响程度。其三,退休政 策的制定与调整 尚未从 国家长期战略发展的角度进行协调,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缺乏统盘考虑的鼓励退休的政策,造成顾此失彼。
我国退休制度的问题 [篇2]
退休制度是指在职人员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后,就退出职务,享受一定待遇的制度。退休制度作为一项社会制度,与经济发展、社会保障、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退休制度是否正确,是否适时,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
我国退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致可以发分为五个时期。
一,创建时期(1950-1958)
1 新中国建立初期效仿前苏联,选择的是国家保险模式,其宗旨是“最充分满足有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因此,退休制度也带有浓厚的福利性色彩。1950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是第一个退休法规,干部和工人实行的是统一的退休制度,,规定在当时的党政机关以及海关、铁路、邮电等公共服务部门领取工资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一笔退休费。
2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条例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3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对《条例》作了修订。
4 1955 年国务院颁布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将一次性发放退休金改为按月发放,按个人工作年限规定了不同的待遇标准,并把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提55周岁,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二,调整时期(1958-1966)
1958 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实行了统一的退休办法,将企业和机关女职员的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周岁,女工人为 50 周岁 ,我国还确立了军官的退休制度,并补充了集体制单位的退休制度,更多的群体被纳入到退休制度的体系中。
三,停滞时期(1966-1976)
从1978年开始进入全面修复时期,退休制度也进入了修复期,1978 年国务院同时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干部和工人的退休、退职待遇进行了修改,区分了退休和离休人员两个群体不同的待遇,并在 1980 年针对干部群体制定了在退休待遇上更为优厚的离休制度。
五,改革时期(1986-至今)
由于传统的养老退休制度也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原有的退休制度在这一时期进行了改革,养老保险逐步在国营企业中实行退休费的社会统筹,并正式提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1997 年 7 月国务院出台了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全国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由原来的退休社会保险制度的转型,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退休制度中的弊端。
纵观我国退休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我国政府不断的根据社会实际条件的变化来调整退休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弥补原有的退休制度的缺陷,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现存的退休制度的弊端日益显露。
其弊端大体可以从三个角度分析:
一,国家财政角度
根据我国现行的退休政策,男性职工一般在60岁退休,女干部在55岁退休,女职工在50岁退休。该退休年龄的确定是根据我国建国初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男女平均寿命而确定的,但是6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医疗水平大大提高,使得人口平均寿命已从20世纪50 年代的50岁左右, 上升到1995年的 68.128岁( 男) 和 71 ( 女)。退休年龄的偏低大大增加了我国的财政负担。
另一方面,提前退休现象严重。提前退休是指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出现法定事由后即可退休,享受养老金。由于政策实施的不规范,许多企业机关为了个人利益而为职工办理非正规的提前退休,这种只顾企业个人利益的行为导致了政府机关财政责任的加重。
二,人力资源角度
当前社会的普遍现象是女性的人均寿命普遍高于男性,但是女性的退休年龄却低于男性,就难男女工人比较,两者退休年龄就相差十岁,女性的寿命长,但是反而工作的时间更短,当然女性的身体条件确实不如男性,但是并不代表在其合适的岗位上,就不可以保持同男性相同的工作年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对人力资源的一大浪费。
在另一方面,由于退休年龄的硬性规定使得男性不得不在60岁退休,女性不得不在55岁退休,然而这是否就代表了男性在60岁,女性在55岁就一定丧失了劳动能力呢?不是的,大部分研究结果表示,在当前社会,很多已过退休年龄的男女性仍有较好的劳动能力,此外他们在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方面是年轻人所无法比拟的, 由于他们的职业生涯与企业的发展联系得非常紧密,他们的工作态度比年轻人更加积极,责任感更强。让他们提前退休不仅浪费人力资源,而且增加财政负担。这种“一刀切”的退休制度,劳动者接受教育的时间越长,国家和家庭对其的投入越大,其利用率反而越低,人力资本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失衡。
三,社会公平角度
由于不同群体之间退休条件、养老制度、工资水平、计发方式等方面的差异,退休待遇 的差距比较大。公务员的退休待遇要明显优于事业单位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要大大超过企业职工,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要大大超过城乡居民,而且在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来说,东部覆盖率更大。不同阶层人员的退休待遇差异,以及不同地区的退休待遇差异,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对于社会矛盾的激化也起到一定的催化作用。
的确,当前我国的退休制度从以上角度来说有缺憾。针对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延长养老金领取年龄这一做法,我有相反的看法。不同的国家,国情不同,若在我国突然要施行延长养老金年龄这一作法,必然会引起很多的矛盾很反对。首先,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从我国当前的严峻的就业形势来说,延长养老金这一做法,会加剧就业矛盾。本来许多岗位就供不应求,现在年老的员工又不退休,使得许多的职位空不出来,年轻人工作得不到落实,这样会激化很多的社会矛盾。再者,延长养老金领取年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财政缺口的问题,这就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方法,追根溯源是我国老龄化愈加严重,养老负担重,政府没有承担转制成本、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问题。最后,从人们的角度出发,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延长养老金领取年龄,他们是乐见其成的,然而对于普遍的劳动大众来说呢,这就不一定了,在经过了这么多年辛苦工作之后,还要再延长工作年限,会激发其怨愤。从以上总总来讲,要延长养老金领取年龄在我国还需要一段时间。
当前还有一个说法就是实行弹性退休政策,但是这一政策仍有许多问题要解决,首先就是谁来控制退休年龄,怎么控制退休年龄,以一种什么样的标准来控制呢?任何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大家都知道一点,权力滋生腐败,再让官员们把住退休这一权柄,所导致的问题会更多,并且公众对于不确定的因素也难以把握,因此要实行弹性养老政策,可以说困难重重,至少有很多的问题要解决。
针对当前我国国情,我的看法是目前应保持当前的退休制度,目前退休制度的确有很多的问题,但任何事情的解决都不可能在一朝一夕之间就完成,不是政府仅仅颁布一条延长退
休年龄就可以解决我国的退休制度问题,我国目前的环境,经济状况,还不允许我们这么做。但是我要说明的是,延长退休年龄是必然的选择,但还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做,改革的时机还未到来。
针对这一问题我也只能提出几点概括性的建议。
首先要解决的是就业问题,如何让岗位增多,如何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如何转变人们的就业观念,这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再者,就是大力促进经济的发展,保证养老金的覆盖率。严格规范和控制提前退休行为。应该针对我国退休年龄总体偏低和大量的提前退休行为,采取有力措施进行严格规范。对一些利用虚假证明违规提前退休的行为,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加大惩罚力度。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提前退休行为要进行严格规范,对提前退休的政策进行重新清理和调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一些传统的特殊行业和劳动强度的岗位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尽量减少不合理的提前退休行为。
对于延长养老金领取年龄,要逐步限时的采取试点工作,给公众一个适应的时间和环境。对于弹性退休政策,对不同的人实行不同的退休年龄,要实行这一政策就要在其之上建立一套完备且成熟的系统,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由于知识水平的有限,对于如何改革当前的退休制度我无法提出一个科学可行的建议,只能针对当前的状况提出几点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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