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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返聘管理规定
一、退休人员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
我国法定退休年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退休员工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的为劳务关系,不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显然,企业所承载的负担和压力要轻于劳动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与退休人员建立用工关系没有法律风险,若企业疏于管理和预案设计的话,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潜在问题。比如,商业秘密保护事项、工伤事项等。
二、企业合理管理退休人员,防范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管理退休人员是一件相对复杂的工作,特别是退休人员的甄别、建立聘用关系、退休人员的管理、薪酬待遇设计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结等事项,企业尤其应当予以重视。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退休人员的聘用。企业在有意聘用退休人员时,在招聘环节应注意审查相关证明,如退休证明、身份证信息等。防止非退休人员被错误认定为劳务关系主体,导致此后的法律风险。
(二)与退休人员签订书面的协议。由于退休人员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双方不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和规范,双方的关系受民事合同的约束。双方可以通过聘用合同灵活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合同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约定:薪资待遇、解除和终止合同情形、商业秘密的要求与保密协议的订立、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三)对意外情形事先做好预防方案和应对策略。如工伤、商业秘密保护事项等,企业和退休人员可以通过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预防性处理。一旦此种问题发生,首先可以优先适用双方合同约定。
(四)购买商业保险做补充。对于返聘退休人员的企业,商业保险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风险规避渠道。不仅可以拉近企业与返聘员工之间的距离,体现各公司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可以在返聘员工受到意外伤害时,将高额的医疗费用可以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为公司和员工提供最直接的保障,进而降低企业在聘用离退休员工时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
#2楼回目录退休人员返聘暂行办法| 2017-09-06 11:49
一、返聘原则
1.按需返聘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返聘。若现有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则严格控制,不进行人员返聘;
2.岗位管理原则。坚持人力资源总量与结构控制、岗位管理原则,返聘单位用工人数未达到学院现行编制数,方可返聘退休人员。返聘岗位一般为教学训练一线的专业技术岗位,返聘人员一般为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返聘条件
1.返聘人员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等条件;
2.返聘人员本人自愿,并向单位提交申请;
3.返聘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男性一般不超过6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岁。
三、返聘程序
1.个人申请。由本人于退休前两个月内填写《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对拟聘人员返聘期间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合理性以及完成工作任务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将《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事部门;
3.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组织或人事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民航飞行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批;
4.学院审批。由学院分管领导和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下发返聘通知;
5.签订返聘协议。学院授权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民航飞行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协议》一式三份,组织或人事部门、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四、返聘人员的待遇
1.国家待遇部分按退休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享受学院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外,按在职时职务(职称)级别对应执行下述返聘待遇标准(双肩挑人员的返聘待遇就高执行):
3.返聘教师在享受上述返聘待遇外,其课时费按照现行课时费标准执行;
4.飞行人员的返聘待遇由学院与其协商确定。
五、返聘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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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聘人员每次聘期不超过一年,聘期满后因工作需要重新报批同意后可以续聘;
2.返聘人员由返聘单位按在职人员管理,需完成本单位在职同职级同类人员相应的工作量,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3.返聘人员占用返聘单位的编制和岗位职数;
4.对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学院有权解聘;
5.若在返聘期间本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返聘单位申请;经返聘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办理终止返聘手续,终止返聘工作,并从次月起停发相应的返聘待遇。
六、附则
1.本办法执行前已办理了返聘手续的人员,按学院原有办法执行至已批准的返聘截止日期。期满需继续返聘的,按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学院原有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企业退休返聘管理规定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型退休职工的传帮带作用,缓解个别岗位人才紧缺的现状,规范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有序经营,根据总公司印发的《关于印发<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内容,制定《广东分公司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暂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返聘即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
第三条 公司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从严管理退休人员的返聘。
第二章 返聘基本要求
第四条 退休人员返聘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 本人自愿,双向选择;
(二) 因工作需要,针对紧缺、特殊岗位。
第五条 返聘人员应身体健康,心态积极,认同公司管理并能全日制正常工作,男性年龄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60岁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业务一线管理人员,在职期间绩效考核名列分公司 前列,返聘后对机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二)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资深专业技术人员,返聘对培育公司后续人才有重 大帮助;
(三)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外勤人员,绩效考核为当地机构良好或以上,返聘 后对机构业务能持续做出较大贡献的;
(四) 退休前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社会人员,一般只返聘外勤岗位,且返聘后对业 务具有直接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 返聘热源在返聘期间原则上不安排管理实职;若该岗位暂无后背人员,的确安排实职的,必须上报总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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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返聘流程
第七条 聘用返聘人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用人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二) 审核权限和流程:返聘外勤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 核,报分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返聘管理岗位及非外勤的社会退休人员,由分公司人事部门审核、总经理室同意后,报总公司审批;
(三) 受聘人员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后上岗。
第四章 返聘的薪酬福利
第八条 返聘人员占用聘用机构人力编制。
第九条 返聘人员的具体工作时间在《返聘协议》约定,全日制工作的返聘人员,在每个返聘合同期间享有7天带薪年休假。
第十条 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由返聘人与公司在《返聘协议》中约定,由公司代缴劳务所得税。劳务报酬与福利的约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继续担任业务管理职务的返聘人员,应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其约定的劳务报酬不得高于其退休前的标准工资;不参加年度晋升加薪。
(二)返聘的专业人员岗位职责与同岗位的在职员工一致;其约定的劳务报酬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不参加年度晋升加薪。
(三)返聘的外勤人员,其约定的基本劳务报酬、绩效奖金按该业务系列的《基本法》计算。
(四)根据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返聘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公司不再缴纳五险一金,返聘人员也不参加公司内部福利保险,但可享有公司过节费、年度体检、防暑降温费等部分福利。
第十一条 公司为返聘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返聘合同一年一签,一年后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聘。返聘期间内个人自愿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人力资源部;公司决定不再续聘的,也应提前一个月告知返聘人员。管理及专业人员在我公司返聘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外勤人员的返聘期限可视身体条件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返聘人员应服务公司工作安排,按照在职职工同等工作标准履行岗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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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返聘人员,公司可随时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当地政策相冲突,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测试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返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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