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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1、空缺岗位需求分析。当由于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出现该工作岗位人员空缺时,公司综合办公室应会同用人部室或子公司从工作的角度出发,共同协商是否返聘退休人员。
2、返聘申报。由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的部室、或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预计返聘期限等,或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附件一),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司综合办公室在核实情况并征得拟返聘人员本人同意后,该拟聘人员同时提交《退休人员返聘申请表》(附件二),由综合办公室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最后由综合办公室办理返聘手续。
3、返聘原公司领导。返聘工作职责主要为协助公司领导负责某方面工作的,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根据返聘的需求、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返聘职责及期限、待遇等,由综合办公室办理返聘手续。
4、组织体检。由综合办公室组织拟返聘人员参加体检。
5、返聘协议。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附件三),协议书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薪资报酬、福利待遇、聘用期限等内容。
6、重新上岗。返聘协议签订后,综合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上岗。
7、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并提前15天通知本人;如期满前15天内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聘用,不再另行通知。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篇2]
《返聘人员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经相关单位会签完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公司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返聘人员工作应坚持“一事一聘”的原则。用人单位属以下情况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请:
一、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难题、技术攻关等所需人员无法在集团范围内调剂解决的;
二、各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的;
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第二章 返聘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返聘人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经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
二、被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六条 聘用审批程序
一、各子公司因生产、工作急需,计划使用返聘人员时,原则上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报《返聘审批表》。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应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出聘用人选、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项,并将最终结果反馈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根据审批结果与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需使用返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写《返聘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返聘协议》由人力资源部与聘用人员签订。
第三章 聘用期限及薪酬、协议管理
第七条 返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长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员聘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结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均不得继续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应继续使用时,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填写《返聘审批表》,由人力资源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劳动报酬支付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聘用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量进行核定,原
则上不高于集团(股份)公司范围内同类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返聘人员劳动报酬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劳务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根据返聘人员出勤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按月发放,不承担返聘人员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返聘人员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在每月2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返聘人员薪酬情况。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为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十条 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在《返聘协议》规定的聘用期内,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返聘协议》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须在协议解除后向聘用人员多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提前解除协议的补偿;由聘用人员单方解除的,聘用人员应向使用单位支付一个月本人劳动报酬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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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返聘审批表》
《返聘协议》
返聘审批表
返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工作内容
甲方因业务所需,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三条 劳动报酬
在乙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其承担的工作内容的基础上,甲方每月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根据乙方出勤及工作情况按月结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除劳动报酬外,乙方不享受甲方其它任何福利待遇。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双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六条 乙方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一) 协议期满,不再续签;
(二) 双方就终止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时,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九条 本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在一个月内与甲方办理完清核手续。
第十条 因乙方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本协议并无需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承担经济损失并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二)乙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除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外,若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需按甲方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平等协商。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河北冀东水泥集团人力资源部、甲方各一份),乙方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继续发挥已正式退休人员的管理经验与业务专长,为公司创造更大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退休返聘工作。
第三条 术语
退休返聘:是指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已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与其他公司无聘用关系的人员签订返聘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关系,使其为公司工作的一种用工关系。
第二章 返聘要求
第四条 返聘对象:已与公司或其他单位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公司所需要的各类特殊人才。
第五条 返聘条件:
(一)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正式退休在家的人员;
(二)身体健康,能适应拟聘岗位的工作强度;
(三)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要求;
(四)与其他公司无聘用关系。
第六条 被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应接受和支持聘用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返聘程序
第七条 退休返聘申报
拟返聘退休人员的部门,首先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休人员返聘申请表》(详见附表),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拟聘部门分管副总审核,报董事长
(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返聘。
第八条 组织体检:通过公司返聘审批后,返聘人员须在3个工作日内去市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以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
第九条 经批准的被返聘人员体检合格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其签订返聘协议,以明确返聘期间的工作岗位、薪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各项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返聘期间,福利待遇参照在职员工执行,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不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返聘合同解除后,不予发放经济补偿金;
(二)返聘期间,原则上公司与被返聘人员双方都不可随意中断聘期,若确需中止,须提前一个月提出并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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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有关说明
第十条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工龄及司龄的计算:被返聘人员的工龄截止日为法定退休日,司龄从入职开始计算至聘期结束。
第十一条 被返聘人员属于公司在岗但不在册人员,故被返聘期间,其薪酬标准不纳入在册员工薪资管理体系。而其退休费的相关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被返聘人员应将本人退休证的复印件上交人力资源部存档,以备查询。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退休返聘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特殊情况下,下属企业人力资源部(或相关部门)须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授权下,可以开展退休员工返聘的工作,若下属企业未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授权擅自与退休员工签订的返聘协议,则视为无效协议,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过失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退休人员返聘申请表》
退休人员返聘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篇4]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聘用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管理。
2 职责
2.1 人力资源部职责
2.1.1 审核部门提出的返聘需求。
2.1.2 负责《返聘协议》的签订、续订、解除或终止的管理。
2.2 各部门职责
2.2.1 依据工作、生产需要,提出返聘需求。
2.2.2
2.2.3 代表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负责返聘人员工作的日常考核。
3 管理内容
3.1 返聘情形
3.1.1 因在某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以返聘。
3.1.2 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返聘。
3.1.3 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以返聘。
3.1.4 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返聘情形。
3.2 返聘工作要求
3.2.1 部门提出返聘需求时,应以发展本部门生产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加强年轻人才培养、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3.2.2 返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的返聘工作应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3.2.3 返聘年限
3.2.3.1 返聘协议期限应控制在1年以内,期满后有需要可续签。
3.2.3.2 返聘总年限不得超过5年。
3.3 返聘人员条件
3.3.1 返聘的人员必须在是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专长,在原岗位上应是骨干人才。
3.3.2 返聘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如有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
3.3.3 返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急性病,能够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
3.3.4 返聘的重点是在一线从事生产工作的高级技工和掌握重要技术或管理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返聘严格控制。
3.4 返聘人员待遇
3.4.1 返聘人员待遇按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技术水平确定。
3.4.1.1 工程技术岗位: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返聘津贴(研高500元/月,副高300元/月,中级200元/月)
3.4.1.2 工人技术岗位:基本工资(高级技师800元/月,技师700元/月,高级工500元/
月)+工时奖金
3.4.1.3 管理岗位:控制在800—1500元/月。
3.4.1.4 掌握公司急需技术的人员及外聘高级技术专家待遇可协商办理。
3.4.2 返聘人员不参加部门奖金及绩效的分配。作出特殊贡献者,可由部门申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根据制度给予专项奖励。(特殊贡献指:有重大的技术发明或对项目做出重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提出重大的工艺改进并取得成效的;对管理改进做出重大贡献的。)
3.4.3 公司提供返聘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按其协议期限购买人身保险。
3.5 管理程序
3.5.1 各部门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5.2
3.5.3 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聘期内因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除聘约的,各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
3.5.4 《返聘协议》到期前1个月,人力资源部应通知部门,部门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
3.5.5 如需续签,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及以下的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续签应重新签订返聘协议。
3.5.6 如不续签,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附表:返聘人员申请表
返聘人员申请表
注:外聘还须附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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