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返聘规定
1、空缺岗位需求分析。当由于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出现该工作岗位人员空缺时,公司综合办公室应会同用人部室或子公司从工作的角度出发,共同协商是否返聘退休人员。
2、返聘申报。由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的部室、或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预计返聘期限等,或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附件一),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司综合办公室在核实情况并征得拟返聘人员本人同意后,该拟聘人员同时提交《退休人员返聘申请表》(附件二),由综合办公室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最后由综合办公室办理返聘手续。
3、返聘原公司领导。返聘工作职责主要为协助公司领导负责某方面工作的,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根据返聘的需求、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返聘职责及期限、待遇等,由综合办公室办理返聘手续。
4、组织体检。由综合办公室组织拟返聘人员参加体检。
5、返聘协议。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附件三),协议书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薪资报酬、福利待遇、聘用期限等内容。
6、重新上岗。返聘协议签订后,综合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上岗。
7、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并提前15天通知本人;如期满前15天内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聘用,不再另行通知。
企业退休返聘规定 [篇2]
1.0目的:
为规范退休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编制内员工退休及退休返聘管理。
3.0退休人员定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退休人员,公司原则上不再聘用:
3.1已获社保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包括正退、病退和特殊工种提早退休)。
3.2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现行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名词解释: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退休员工手续办理程序:
4.1符合退休办法的员工退休审批程序:
4.1.1须提早1个月到行政部提出退休申请。
4.1.2行政部收集该员工的档案材料,并告知有关退休的相关事宜。
4.1.3经人社部批准退休后,不再返聘的,到公司内部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同其他合同制员工的离职手续);返聘的,按5.2办理。
4.2符合退休的审批程序:
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由行政部提出,不再返聘的,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同其他合同制工人的离职手续);返聘的,按5.2办理。
5退休人员聘用办法:聘用的退休人员均属公司特聘员工。
5.1聘用程序:
填写《退休人员离职/返聘表》,由退休人员所在部门的提出申请,经行政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才能聘用。
5.2聘用者签订《聘用协议》,约定福利待遇。
6返聘人员的管理
6.1返聘人员每次聘期一至三年,聘期满后因工作需要重新报批同意后可以续聘。
6.2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等同于其他合同制员工的管理。
7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由行政部建立退休人员档案。
8生效日期: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生效,以往与本规定有出入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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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五年七月六日
企业退休返聘规定 [篇3]
批准: 综合管理员: 批准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型退休职工的传帮带作用,缓解个别岗位人才紧缺的现状,规范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有序经营,根据总公司印发的《关于印发<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内容,制定《广东分公司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暂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返聘即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
第三条 公司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从严管理退休人员的返聘。
第二章 返聘基本要求
第四条 退休人员返聘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 本人自愿,双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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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工作需要,针对紧缺、特殊岗位。
第五条 返聘人员应身体健康,心态积极,认同公司管理并能全日制正常工作,男性年龄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60岁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业务一线管理人员,在职期间绩效考核名列分公司 前列,返聘后对机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二)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资深专业技术人员,返聘对培育公司后续人才有重 大帮助;
(三)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外勤人员,绩效考核为当地机构良好或以上,返聘 后对机构业务能持续做出较大贡献的;
(四) 退休前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社会人员,一般只返聘外勤岗位,且返聘后对业 务具有直接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 返聘热源在返聘期间原则上不安排管理实职;若该岗位暂无后背人员,的确安排实职的,必须上报总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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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返聘流程
第七条 聘用返聘人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用人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二) 审核权限和流程:返聘外勤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 核,报分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返聘管理岗位及非外勤的社会退休人员,由分公司人事部门审核、总经理室同意后,报总公司审批;
(三) 受聘人员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后上岗。
第四章 返聘的薪酬福利
第八条 返聘人员占用聘用机构人力编制。
第九条 返聘人员的具体工作时间在《返聘协议》约定,全日制工作的返聘人员,在每个返聘合同期间享有7天带薪年休假。
第十条 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由返聘人与公司在《返聘协议》中约定,由公司代缴劳务所得税。劳务报酬与福利的约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继续担任业务管理职务的返聘人员,应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其约定的劳务报酬不得高于其退休前的标准工资;不参加年度晋升加薪。
(二)返聘的专业人员岗位职责与同岗位的在职员工一致;其约定的劳务报酬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不参加年度晋升加薪。
(三)返聘的外勤人员,其约定的基本劳务报酬、绩效奖金按该业务系列的《基本法》计算。
(四)根据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返聘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公司不再缴纳五险一金,返聘人员也不参加公司内部福利保险,但可享有公司过节费、年度体检、防暑降温费等部分福利。
第十一条 公司为返聘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返聘合同一年一签,一年后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聘。返聘期间内个人自愿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人力资源部;公司决定不再续聘的,也应提前一个月告知返聘人员。管理及专业人员在我公司返聘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外勤人员的返聘期限可视身体条件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返聘人员应服务公司工作安排,按照在职职工同等工作标准履行岗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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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返聘人员,公司可随时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当地政策相冲突,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测试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返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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