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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退休返聘协议
手 机:13818403508
电 话:64458790*823
执业证号:
执业机构:
联系地址:
甲 方: 乙 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人: 住址:
乙方已达退休年龄或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乙方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间为 年 月 日,现自愿受聘在甲方担任 职务/岗位,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按照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2.2按照标准工时进行工作。
2.3 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2.4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5按照公司要求全面履行约定的职责,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6对公司忠诚,严守公司的一切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直接和间接参与其他公司与甲方及关联企业的同业竞争,不得利用公司的资源发展个人事业。
2.7协议解除/终止前与甲方相关员办理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支付乙方税前工资为每月人民币 元,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每月 日为发薪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3.2不给乙方交缴社医保及公积金等,而为乙方缴纳人身意外伤害险。
3.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3.4对乙方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价与监督。
3.5协议解除/终止前安排人员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
第四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4.1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可进行变更或解除:
4.1.1协商一致或乙方因晋升、降级或平级岗位调动而发生薪资变化;
4.1.2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协议无法履行(如岗位调动等);
4.1.3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4.1.4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销、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1.5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4.1.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4.1.7协议期满或者协商一致解除、终止的。
4.2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五条 特别约定
5.1双方原签订的保密类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期限按照本协议期限相应顺延。
5.2乙方了解甲方存在多家关联企业的具体情况,并同意遵守甲方关联企业的保密制度,将双方原签订的保密类协议的适应范围扩大至甲方所有的关联企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实施包括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私自索取任何回扣、佣金、截留资金等在内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实际取得的非法所得额或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乙方非法所得额或甲方实际损失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则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解除前 6 个月税前工资总额一次性支付予甲方作为违约金。原保密类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高于本协议的,以原协议内容为准,否则,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6.2甲、乙双方因为其它原因违反约定解除协议,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附则
8.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则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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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退休返聘协议 [篇2]
甲 方:上海**区 * * 幼儿园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退休时间: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详细通信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退休返聘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签订本返聘协议。
第一条 返聘期限
1、本返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在返聘期满后同意继续聘用乙方的,可在期满前30日内与乙方协商续签返聘协议事宜。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乙方甲方从事的具体工作岗位为 。(岗位职责见附件)
2、乙方应履行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3、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三条 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
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规及师德规范,以身作则,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2、返聘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四条 工作时间
1、乙方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上下班时间根据甲方规定。
2、乙方因工作需要获准加班的,甲方将参照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加班时限
和报酬或调休的规定。
第五条 工作报酬、福利待遇
1、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月人民币 元,每月 日发放上月工资。乙方工作报酬应缴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扣缴。
2、乙方不享受甲方在职员工的福利待遇,但享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的权利。
第六条 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规定的工作条件,提供保障乙方安全的、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返聘期满,本协议即行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本协议。
3、甲方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解除本协议。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
(1)不符合甲方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
(2)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的,或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3)患病或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停工治疗期限超过10日的;
(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相关证明的;
(8)向甲方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
(1)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作报酬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第八条 经济补偿、赔偿
1、本协议被终止或解除,甲方均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一个月工作报酬的赔偿金。如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九条 工伤、医疗
1、返聘期间乙方发生工伤的,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2、返聘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不支付乙方治疗期间的工资报酬。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乙方应当具备工作岗位所必备的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没有相应资格
证书或学历证书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2、在寒暑假期间,如需乙方值班的,甲方将发放值班津贴。 3、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另行约定。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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