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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流程
一、办理依据
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2.《关于审核本市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政策及其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手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业一[1996]77号)。
3.《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9号)。
4.《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
5.《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6.《关于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1]53号)。
二、办理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单位在职人员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加1993年1月以后的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满15年者,其中自由职业人员实际缴费满5年。
3.在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或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者(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4.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已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者。
三、办理凭证
1.单位填写的《上海市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表三);
4.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5.须填写《上海市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汇总表》。
四、受理部门
凡符合上述办理条件要求,须向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服务科特殊业务变更岗位办理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其中:单位在职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帮工)由所在单位到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自由职业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由劳动服务所到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五、受理时间
参保单位或个人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此项业务操作办事工作日从受理至办理结束一般为10个工作日,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审批的,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当日出具《业务受理回执》交参保单位或个人。
六、办理结果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未通过的原因。
审核通过:在参保单位填写的表式上加盖经办人印章并出具《业务受理回执》给单位。受理材料移送业务管理科特殊业务复审岗位办理复审或报批手续。经复审或报批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若复审或报批不同意,则根据不批准理由,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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