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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为充分发挥薪酬制度在吸引人才和激励人才方面的作用,确保绩效管理体系的顺利实施,建立、完善员工晋升、晋级通道,真正体现员工薪酬的公平性、竞争性和激励性,进一步规范公司薪酬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薪资原则
员工薪资是以社会经济水平、公司支薪能力以及个人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工龄、学历等作为依据发放。凡本公司员工的薪资待遇,除有特殊情况之外,均应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薪资构成:基本薪资+绩效薪资+津贴(住房、工龄)+奖金(全勤奖、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加班(非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
1. 基本薪资是指为保障员工正常生活而核发的,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的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再依“个人职能”核给固定薪资。
2. 绩效薪资是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标准,再依个人工作绩效核给变动薪资。
3. 工龄薪资:是指为公司连续工作一年及以上者而核发的福利薪资。
4. 奖金:是指超额完成公司利润指标后的二次分配以及公司设置的各项奖励。
5. 绩效薪资提取办法:部门经理一级职员按20%提取,副总以上高管按40%提取,普通员工采取自愿的原则按10-20%提取,提取绩效薪资后的薪资为基本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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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本薪资按月发放,绩效薪资按个人与公司业绩到年底一次核发。
第四条 薪资结算日
基本薪资的计算期间以月底最后一天为结算日。日薪资计算方法为:日薪资=当月薪资÷25。
第五条 薪资支付日
1. 薪资之给付原则在每月的15日支付,薪资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但若遇连续两日以上的休假时,则在销假上班后第一日发放。
2. 公司因不得已的理由而无法按期支付薪资时,应于支付日的前三日公告通知员工。
第六条 薪资之发放
1.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薪资均为税前薪资。薪资以现金或银行卡形式按月发放,不得以实物冲抵。下列各项可从薪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薪资所得税;
(2)应由员工承担的各类保险费;
(3)员工向公司的借款及利息余额;
(4)应由员工承担的各类会费及住宿费等;
(5)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罚款;
(6)其他法定扣除款项。
2.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薪资误差时,员工超领部分应立即归还给公司,少领部分公司在下月发放薪资时予以补足。因多发而无法收回的,对相关责任人按同等额度进行处罚。
3.员工对薪资产生疑义时,可以行使薪资请求权,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但自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行使请求权的,则视为
弃权。
第二章 薪资等级标准
第一条 薪资标准
第二条 上表薪资不包括补贴及奖金。
第三条 职位提升人员的薪资不得低于原支给薪资额。
第三章 岗位薪资定级、转岗与调薪
第一条 公司视员工的工作表现于每年12月31日起实施提薪,原则上若无特别需要时,则不会临时提薪。以下三种情况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1) 因试用期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的薪资定级; (2) 因工作变动试用期后薪资调整的; (3) 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总经理批准的。 第二条 提薪可分为二类:晋升提薪、年终提薪
第三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按该岗位薪资的80%起薪,试用期一至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则执行该岗位薪资,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或予以
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如果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需要提前结束试用期的,由主管部门上交书面材料至人事行政科,人事部负责审定汇总,交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岗位异动动人员,由现部门提交有调动原因及原部门签署意见的书面材料至人事部,人事部负责审核汇总。 第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丧失提薪资格: 1. 录用不满一年;
2. 因公之外的原因而缺勤合计数达30天以上者; 3. 该年度受惩戒处分者;
4. 正在提退职(含辞退、辞职、开除、自动离职)申请者; 5. 其他经人事部评定认为不具备提薪资格者。 第四条 提薪标准
按职位标准提级。
第五章 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薪酬标准管理办法 [篇2]
1.1 全公司工资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核算,凡属人力资源部核算工资的一切项目,均要按照人力资源部所要求的程序办理,否则,不予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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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人力资源部严格按照公司上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进行工资、奖金结算,各单位工资、奖金分配明细表必须在工资结算单规定的时间内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晚交一天,罚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办事员每人50元。
1.3 各单位上报的职工考勤表必须是张榜公布后的考勤表,上报时要将职工原始考勤表和职工原始逐日计分台帐一并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各单位的职工考勤表必须于本月考勤结束后10日内送交人力资源部,否则,每拖延一天,罚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办事员每人50元。
1.4 各单位工资分配要坚持民主管理,严格执行“三公开制度”,即职工的考勤、逐日得分和每月的工资分配及奖罚台帐结果必须在队务公开栏中张贴公布,否则,每发现一次,罚队长、书记、办事员各50元。
1.5 人力资源部在审核各单位工资二次分配结果时,若发现有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现象,除将该部分工资收回外,还要加倍对该单位办事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1.6 各单位在报工及计算婚、丧、探、产、病、伤假等工资时,要以人力资源部审批的请假条为依据,没有履行正规请假手续的不得随意报工,否则,发现一人次,罚办事员100元。
1.7 外借人员工资需经公司总经理签字,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领
各单位职工要严格遵守公司上的规章制度,拒绝本单位在自导批示发放工资。 1.8
己名下加算工资,如果本单位强行在自己名下加算工资,职工要
积极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一经核实,公司将按加算数额的双倍对举报者进行奖励。如果职工配合本单位加算工资,经查出后,公司将按加算数额的双倍对该职工罚款,是合同制工人或劳务工的将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工的将给予降一档工资一年的处分。
1.9 凡因人力资源部把关不严致使一些单位加算工资的,按加算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的工资处理,根据集团公司工资金额的双倍对工资管理员及部长进行罚款。 1.10
改革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方案,对职工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的工资作以下处理:
1.10.1 凡我公司内部及公司内部调动的职工执行“易岗易薪”的
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人员,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到原则。 1.10.2
人力资源部办理借调手续后,方可借调。借用期限在一个月之内的执行原所在岗位的工资标准;在一个月以上的,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重新确定工资标准。
1.10.3 脱产学习人员的工资待遇: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培训人员,学习培训期限工资按照《员工培训期间出勤工资计发办法》标准执行。
1.10.4
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薪酬标准管理办法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套以绩效管理为基础、与市场接轨的薪酬体系,吸引优秀人才,留住关键人才,提高公司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二条 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预算刚性原则。薪酬总额不超过总经理批准的预算额度。
2、市场导向原则。薪酬水平主要参照市场同业同类公司水平及人才市场同类人员薪酬水平确定。
3、动态管理原则。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薪酬分配实行动态管理。薪酬水平根据市场水平及员工绩效等情况定期核定。
4、公司价值导向原则。公司内部薪酬首先向重要岗位倾斜,同时兼顾公平。其次向骨干员工倾斜,使那些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突出才干,做出优秀业绩的员工,能够获得更高的工资待遇。
5、保密原则。公司实行薪资保密制度,所有员工均不得打听、传播、议论自己或他人的工资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其他特聘专家、短期劳务人员以及返聘人员,按聘用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四条 在岗员工薪酬实行月薪制,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构成。试用期员工薪酬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 设立总经理奖金,用以奖励在工作中做出重要或重大贡献者。奖励金额为月工资的1-5倍。重要或重大贡献包括:
1、对生产制造工艺或技术有重大改进;
2、对产品、工程、研发项目有重要贡献;
3、在管理方面有突出表现;
4、开拓重要市场。
5、贡献奖由本人或直接主管申报,所在部门审议,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批准。
第四章 管理权限
第六条 员工年薪水平由人力资源部建议,总经理确定;总经理奖金由总经理确定。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薪酬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薪酬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并对公司薪酬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指导和监控,同时负责起草、宣传、解释公司有关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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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薪酬标准的制定及程序: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参照人才市场同类人员薪酬水平,确定岗位工资水平范围;再根据岗位要求及该岗员工技能、专业背
景、从业经历等情况,向总经理报送员工的薪酬标准及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数;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九条 薪资之给付原则在每月的15日支付,工资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但若遇连续两日以上的休假时,则在销假上班后第一日发放
第十条 代扣缴责任:公司及下属独立工资支付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
员工病、事假缺勤累计超过12天,所超过部分需计扣工资:
1、超过半天的,按日岗位工资标准计扣:
缺勤日扣款==员工月职位工资/20.92
2、不足半天的,按小时工资计扣:
缺勤小时扣款=员工月岗位工资/168
因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的,可以在本人月薪中扣缴,但必须保证员工当月收入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财务状况,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的变化,每年初决定是否调整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 员工如对工作发放金额存在异议,可在工资发放之日起一月内向公司相关责任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公司已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六章 岗位工资
第十二条 岗位工资的基础是“职位等级”,即各类职位对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相对价值”。职位等级越高,相对价值越大。岗位工资的核心是一等多级、以能定级、岗变薪变、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的各类职位等级序列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员工进入某一具体职位等级、薪资等级,必须经过评估,确认其能否实现该职位所应有的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任职者以往的相关工作经验、学历、绩效考评结果,以及在职位上所做的工作计划与承诺。
第七章 绩效奖金
第十五条 执行月薪制员工的绩效奖金与其职位等级工资挂钩,原则上为0-3个月岗位工资。技术支持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制造类人员的绩效奖金标准可由各部门经理拟定,但必须将分配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 员工绩效奖金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决定。具体操作方法另定。
第七章 试用期薪酬
第十七条 公司对应届毕业生实行见习期、试用期制度。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硕士(双学士)和博士实行三个月试用期,见习期/试用期期满后转正定级。员工在试用期/见习期间原则上无绩效奖金。
第十八条 社会招聘人员的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间的工资原则上为其岗位工资的80%。员工在试用期间不享有绩效奖金,实行年薪制的员工除外。
第八章 日薪酬
第十九条 员工日薪酬标准=月薪酬标准/21(天)
员工日岗位工资=月岗位工资/21(天)
第九章 假期薪酬
第二十条 病假薪酬
1.员工一个月内因病请假,按照缺勤天数扣减日薪酬。
2.员工因病连续请假1各月以上者,发放病假薪酬,不享受绩效工资。病假薪酬以岗位工资的50%为基数,结合工龄,按下列标准支付:
工龄不满2年的按其病假薪酬的60%支付;
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其病假薪酬的70%支付;
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其病假薪酬的80%支付;
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其病假薪酬的90%支付;
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其病假薪酬的100%支付。
按以上标准支付的病假薪酬,在扣除各种规费后低于武汉市规定基本生活标准的按武汉市基本生活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 事假薪酬
员工因私请假,按缺勤日扣发日薪酬。
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薪酬
员工因工伤休假,医疗期不超过12个月,医疗期内薪酬发放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支付薪酬。特殊情况由武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最多延长6个月。医疗期终结后仍无法上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婚假、计划生育假薪酬
婚假:非晚婚假为3天,晚婚假为10天。享受此假的员工享受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并按照出勤天数计发。
产前假薪酬:女员工预产期前15天,可离岗休息。享受此假的员工享受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并按照出勤天数计发。
产假薪酬: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女员工产假90天,晚育(24岁以上)奖励30天晚育产假。当年产假超过90天,不在享受当年年假。根据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员工,享受岗位工资的60%,不享受绩效工资;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实际发放数额不低于武汉市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一次人工流产假薪酬:符合国家规定计划生育年龄者,第一次人工流产假以医院证明和人力资源部签字认可作为休假依据按病假处理,两次以上流产按事假处理。领有计划生育指标者,自然流产按病假处理,以上分别享受病假、事假薪酬。
产前检查假薪酬:符合晚育年龄者,自怀孕至分娩止,享有产前检查假,根据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每次不超过4小时。每次请假须经所属部门经理批准,方可生效,享受此假不影响薪酬待遇。
哺乳假薪酬:女员工生育,自婴儿出生后到满一周岁,每天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不得累计使用,过期作废。此假不影响薪酬待遇。
第二十四条 探亲假薪酬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的员工,探亲期间,享受岗位工资的60%,不享受绩效工资;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实际发放数额不低于武汉市基本生活费标准。以上两种假含公休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年假薪酬
1、员工按规定休年假,享受全额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2、部门经理要妥善安排好工作以及员工的休假。平日员工的病事假也可用年假冲抵,不影响薪酬待遇。
第二十六条 加班薪酬
1、员工在法定节假日经公司批准加班,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
2、其他情况原则上只给相同时间倒休(三个月内休完,不累计),不计加班费。 第二十七条 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薪酬发放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岗位工资按照在岗天数领取,绩效考核期内绩效工资按照考核分数为70分并按在岗天数计发。
第十章 薪酬的核扣
第二十八条 旷工薪酬的核扣
员工旷工一天的,当月薪酬按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十九条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秩序者;工作失职、开会无故未准时参加、无故不参加强制性培训者,每发现一次扣除岗位工资100元。
第三十条 受到地方治安处罚者,按照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执行6各月。实际发放数额不低于武汉市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二条 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或由人力资源部建议,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总经办讨论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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