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薪酬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25 06:55:37 薪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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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企业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拓展员工职业上升通道,建立一套相对密闭、循环、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根据企业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原则

本方案本着公平、竞争、激励、经济、合法的原则制定。

1、公平:是指相同岗位的不同员工享受同等级的薪酬待遇;同时根据员工绩效、服务年限、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不同,对职级薪级进行动态调整,可上可下同时享受或承担不同的工资差异;

2、竞争:使公司的薪酬体系在同行业和同区域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3、激励:是指制定具有上升和下降的动态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4、经济:在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大小、利润和合理积累的情况下,合理制定薪酬,使员工与企业能够利益共享。

5、合法:方案建立在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基础上。

第三条、管理机构

1、负责人: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

2、管理机构职责:

A、审查人力资源部提出的薪酬调整策略及其他各种货币形式的激励手段(如年终奖、专项奖等)。

B、审查个别薪酬调整及整体整体薪酬调整方案和建议,并行使审定权。

C、日常薪酬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导游岗位职级划分

导游岗位等级为5级,分别是: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第五条、薪资构成

1、xx-x景区导游员薪资,使用“基本工资+星级工资+绩效工资+业务提成”方式确定。

A、基本工资:统一1480元/月;

B、星级工资:一星级100元/月,二星级500元/月,三星级600元/月,四星级800元/月,五星级1000元/月。

C、星级导游人员分布:一星级不占用名额,二星级8~10名,三星级8~10名,四星级5~6名,五星级2名。导游星级的评定与使用见《xx-x景区星级导游员管理办法》。

D、绩效工资:导游绩效工资统一为1000元/月,绩效评分标准为100分,每分10元。导游员绩效考核具体事项与内容见《xx-xx景区导游员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计算公式:

绩效工资 = 当月绩效分值 X 10

E、业务提成:具体划分为团费提成、经营网点提成两块;具体方案见《xx-xx景区导游员业务提成方案》。

第六条、薪酬调整

薪酬调整分为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

1、整体调整:指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变化、行业竞争状况、企业发展战略变化以及企业整体效益情况而进行的调整,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调整幅度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决定。

2、个别调整:主要指薪酬级别的调整,分为定期调整与不定期调整。

薪酬级别定期调整:指企业在规定周期内根据导游员星级对星级工资进行的调整。 薪酬级别不定期调整:指公司在年中由于职务变动等原因对员工薪酬进行的调整。

3、各岗位员工薪酬调整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调整方案和各项薪酬发放方案由人力资源部执行。

第七条、薪酬的支付

1、薪酬支付时间计算

A、执行月薪制的员工,日工资标准统一按国家规定的当年月平均上班天数计算。

B、薪酬支付时间:当月工资为下月15日前。遇到双休日及假期,提前至休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2、下列各款项须直接从薪酬中扣除:

A、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B、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C、与企业订有协议应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D、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中扣除的款项(如罚款);

E、司法、仲裁机构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款项。

3、工资计算期间中途聘用或离职人员,当月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实发工资=(基本工资+星级工资)×出勤天数/20.83;

4、工资计算期间未全勤的在职人员工资计算如下:

应发工资 = 绩效工资+业务提成+(基本工资+星级工资)×出勤天数/20.83

5、各类假别薪酬支付标准

A、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B、婚假: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C、护理假:(配偶分娩)不享受岗位技能津贴。

D、丧假: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E、公假: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F、事假:员工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

H、其他假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

员工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Xxx-xxx-xxx-xxx-xx

2017-09-24

导游薪酬管理办法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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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区各旅行社、导游管理服务中心:

今年1月1日起,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实施,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法》,更好地维护导游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西安旅游的大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导游薪酬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

各旅行社应组织广大员工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并以此为契机,督促本单位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检查对

导游人员的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注重完

善各项规章制度,把维护导游员合法权益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进一步健全协调导游员劳动关系的制度机制

各旅行社应结合《劳动合同法》,对本单位导游员的合同签订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目前,旅行社聘用的导游人员分为专职和兼职导游员,因工作需要招用专职导游员应依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服务内容、聘用期限、服务报酬及保险内容等。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时,导游有权要求聘用方明确工资报酬,缴纳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同时,旅行社必须为本社上团的导游员和领队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旅行社使用兼职导游可采用两种方式签订合同。一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如:兼职导游带团去外地(出全赔),可签订一份短期的以完成这一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二是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适合在市内带团的兼职导游。每天工作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三、落实导游薪酬和劳动保障制度

各旅行社应本着爱护导游、关心导游、留住人才的指导思想

为本社所聘用的导游员建立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陕西省旅游局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陕旅质管字2017234号文件规定“旅行社初级专职导游月基本工资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旅行社聘用的社会导游,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实行计件工资,其工资一般按汉语初级导游每团/天不少于50元确定,外语初级导游团/天不少于80元确定。”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6.6元/小时;全日制从业人员每月最低工资提高至600元(城六区及阎良区)”。各旅行社所聘导游员的薪酬标准应依据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建立以基本工资加带团补贴为主体的导游人员薪酬体制。同时,各旅行社可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关爱导游为出发点,按照导游员的职级、业务技能、职业贡献与经济收入挂钩的原则,发放带团补贴或奖金。

四、加强对导游员的执业管理,逐步建立执业考核与导游报酬相结合的薪酬机制

2017年我局开始对西安的导游员实行执业考核,为本市的导游员发放《导游员执业手册》(简称《手册》)。《手册》是对导游员的个人信息、执业操守、信誉考核、带团质量等

方面进行真实记录,同时也是导游员执业情况的客观考核。导游员在为旅行社服务后,聘用旅行社应在《手册》上对所聘用导游员的情况做出准确的评鉴;旅行社在聘用导游员时可查看《手册》,了解导游员的执业情况,并根据导游员的《手册》评鉴,与聘用导游员建立合理、科学的报酬机制。

五、要求

在全行业中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落实导游薪酬体制的工作对促进西安市旅游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建立和谐西安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各旅行社应高度重视,明确牵头领导,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社要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总结于七月底前报市旅游局质量规范处,同时上报《旅行社导游员管理情况自查表》、《旅行社导游人员花名册》(专兼职)。

从2017年8月起至年底,市旅游局将对全市旅行社进行导游薪酬制度的专项检查,重点查验旅行社在册专兼职导游员花名册、工资表、缴纳三金、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及意外险等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2017年旅行社年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执行的旅行社将予以全行业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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