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及分配办法

时间:2022-11-25 08:07:45 薪酬 我要投稿

薪酬管理及分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完善企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按照公司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规范分配秩序、优化薪酬结构,建立具有电网企业特点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作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三条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以岗位责任为重点,以绩效管理为基础,把职工的工资收入与自身素质、工作岗位和实际贡献挂钩,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重业绩、讲贡献的薪酬分配体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1、坚持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原则,保障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2、坚持收入分配向高技能人才、高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倾斜原则,创新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激励机制,保障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稳固与增强;

3、在考虑历史贡献的前提下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4、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适度扩大所属单位薪酬分配

自主权,依据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确定绩效收入水平,形成岗位靠竞争、收入凭贡献、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分配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对象为各单位在职在岗职工。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六条 职工薪酬主要由工龄工资、职业技能工资、专业技术资格工资、学历工资、岗位薪点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包括专家津贴)、绩效工资和辅助性工资九个单元构成。

第七条 工龄工资

为体现职工累积劳动贡献,设立工龄工资单元,标准为每工作年60元,同时取消技能补偿工资;工龄工资统一于每年元月一日开始调整。

内部退养人员可参照执行,同时取消内部退养人员执行的技能工资。

第八条 增加职业技能工资、专业技术资格工资、学历工资,薪酬标准及办法见附件。

第九条 执行职业技能工资、专业技术资格工资和学历工资后,取消技师津贴、高级技师津贴、知识分子补贴(含书报费)、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津贴及岗位浮动工资。

第十条 岗位薪点工资

岗位薪点工资是以劳动岗位为对象,按照劳动评价要素确定每个岗位的岗级,通过岗级和薪级确定岗位工资标准的

工资单元。

岗位薪点工资共设25个岗级,根据职工不同的技术、技能层次,确定了不同的岗位薪点区间。共设置109个薪级,1-8岗设置7个薪级、9-10岗设置6个薪级、11-12设置5个薪级、13岗设置4个薪级、14-16岗设置3个薪级、17岗及以上设置2个薪级。不同岗级之间薪点工资可以交叉。一岗1薪最低,二十五岗2薪最高。岗位起点工资薪点标准暂定为900点(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是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职工的额外劳动消耗的适当补偿,在岗享受,不在岗取消,考核发放。具体按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指各生产单位对从事苦重险累工作的职

工建立的岗位津贴,具体按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被聘为华北技术院专家或内蒙古技术院专家及公司专业技术带头人且在受聘期内的职工,设立专家及技术带头人津贴,按月单列发放,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技术院首席专家:2000元/月;技术院一级专家:1000元/月;公司专业技术带头人:800元/月。

第十四条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指各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效益工资计划,按

照本单位全员绩效管理与考核情况分配的工资单元,原则上通过考核分配的绩效工资应不低于可分配绩效工资的50%。

第十五条 辅助性工资

辅助性工资是指公司各类社会保险等综合性补贴、加班工资等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单元。综合性补贴政策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统一制定执行。

第三章 岗位薪点工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岗位薪点工资标准由公司根据相关政策统一制定并发布。

第十七条 岗位变动人员的薪点工资确定与执行 职工岗位发生变化,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的岗位薪点工资。

1、由低岗位变动到高岗位的,按原岗级、薪级的薪点工资就近就高靠至新岗位的薪点工资标准执行;原岗位薪点工资低于新岗位1薪工资标准的,按新岗位1薪工资标准执行。

2、由高岗位变动到低岗位的,按原岗级、薪级靠至新岗位同等薪级的薪点工资标准执行。

3、在同岗级之间变动者,岗级薪级按原标准执行。 4、一般管理和生产岗位,专业技术(生产技能)任职资格达不到上岗条件的人员,降低1个薪级的薪点工资执行。

5、离岗培训人员培训期间(6个月以内)薪点工资按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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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的相同薪级的薪点工资标准执行。

6、转岗培训人员培训期间(6个月以上且不足一年)薪点工资按降2岗的相同薪级的薪点工资标准执行。

7、待岗人员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8、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后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其退养生活费标准按退养时岗级的第一个薪级的薪点工资执行,不执行岗位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变电、调度运行岗位上的职工,按照本岗 级薪级的薪点工资乘以1.2系数,按照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发放,月度绩效考核被评为A、B档员工享受,月度绩效考核被评为C、D档员工不享受。

第十九条 新参加工作职工工资

1、新参加工作职工在试用期间执行生活费制度,试用期满考试考核合格后按照所上岗位岗级的第一个薪级标准执行。

2、招聘录用时有特殊约定,按约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复员转业军人及调入人员岗位薪点工资按所上岗位的第一个薪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病、事假工资

1、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按所在岗位第一个薪级的薪点工资日标准扣减;

2、事假工资按所在岗位第一个薪级的薪点工资日标准扣减。

第二十二条 加班工资的日工资标准按(岗位薪点工资+职业技能工资或专业技术资格工资+学历工资)/月有效工作日21.75天计算。

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违法和犯有其他错误的人员,岗位薪点工资由各单位根据公司下发的人资[2017]6号 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立绩效考核与工资分配联动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并完善绩效考核和奖励管理办法,健全全员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紧密挂钩的机制,在保障老职工收入、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同时加大对绩效考核工资分配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岗位薪点工资和绩效工资与职工工作业绩挂钩,根据职工的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建立职工绩效档案,记录职工绩效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绩效管理与绩效分数

1、各单位年度、季度与月度绩效管理与考核应按照公司及单位规定开展,并严格将考核结果与薪点工资晋升及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2、职工月度绩效要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单位责任部门将检查分配情况,不与月度绩效挂钩的、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单位和班组,按规定不予兑现月度绩效工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是在现行工资总量控制下,进行工资分配的结构调整,是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调整和利益的重新分配。

第二十八条 执行《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工资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单位,其负责人的岗位绩效工资作为档案工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及配套的附件材料,经乌海电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单位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全员绩效管理与薪酬分配制度运行验收合格后实施。

附件:岗位薪点工资标准表

岗位薪点工资标准表

注:

1、岗级系数为1-12岗:1.1; 13-19岗:1.15; 20-25岗:1.2。

即一岗1薪*1.1=二岗1薪,二岗1薪*1.1=三岗1薪,十二岗1薪*1.15=十三岗1薪,十九岗1薪*1.2=二十岗1薪,以此类推。

2、薪级系数为1-12岗:1.1; 13-19岗:1.15; 20-25岗:1.2。

即一岗1薪*1.1=一岗2薪,一岗2薪*1.1=一岗3薪,十二岗1薪*1.15=十二岗2薪,二十岗1薪*1.2=二十岗2薪,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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