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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投资意向书
甲方: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乙方
昌江黎族自治县宝瑞森林公园综合投资开发项目
甲方: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昌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
乙方: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为推动昌江县文化旅游的发展,乙方作为国内知名的大型企业集团,将在昌江县保梅岭投资建设经营宝瑞森林公园,为此,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选址:项目地域上选定昌江县石碌镇保梅岭380公顷的宝瑞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具体项目用地位置及面积以乙方通过招拍挂依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用地为准。
第二条 项目规划:在执行甲方土地利用总规、城乡总规及控详规、宝瑞森林公园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乙方负责对依法取得的用地项目进行修详规划和方案设计,报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及甲方审批。
第三条 项目规划定位内容。甲乙双方确定本项目规划定位为:打造集森林公园、养生度假、文化传承、珍稀树种种植为一体的旅游、
养生、度假、文化教育体验的目的地。开发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入口广场、黎族风情村、昌江双溪书院(森林防火瞭望塔)、森林瞭望平台、芒果酒店;国学、昌化江文化(包括黎族文化、“黎香”文化)的文化教育体验区;种植海南沉香、海南黄花梨等珍稀树种,打造集种、采、产、销和观赏、开发、体验为一体的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基地。
第四条 项目投资规模及进度: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12亿元。以乙方依法竞得首块项目用地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计划建设周期3-5年。
第五条 投资项目供地方式 甲方招拍挂出让给乙方的项目用地或乙方按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均为按现状供地。
第六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依法出让相关项目用地并收取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由于宝瑞森林公园具有公益性质,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以评估地价为原则,超出成本价的部分甲方可以投资建设公共设施等方式予以支持。
2、乙方应按投资项目进度提前向甲方报备,乙方未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
3、为本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和运营环境,对项目行政审批结合乙方的工作进度予以优先支持。
4、负责相关用地的征收、安置与补偿,在乙方依合同足缴纳地价款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乙方项目用地及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
并交付乙方。
5、协调当地保梅岭林场与乙方公司对有关建设用地租赁或合作。
6、在乙方取得项目施工许可前,甲方将项目所需的水、电、通讯等市政配套配套到项目确定的红线处(不包括保梅岭保护区试验区内的项目)。甲方负责修建景区大门、综合服务中心、景区大门至九公里处道路、景区栈道、人行空中索道、公共卫生间系统、公共标识系统。
7、按照国家及海南省的相关规定对乙方项目给予政策优惠。若相关优惠政策发生变化 ,以最有利于项目建设需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8、将乙方投资建设项目作为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成立县政府推进项目专门机构服务项目建设。
第七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本协议签之日起60日内,应在昌江注册登记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全资子公司,乙方只能以该昌江注册的全资子公司为法律主体参与本协议项目用地的招拍挂出让或与保梅岭林场的合作,确保乙方昌江项目所有税收在昌江纳税。
2、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对项目中的投资,均视为乙方的投资。乙方在昌江注册的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并依法向甲方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林地征占用及采伐许可等及规划方案报审。
3、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优惠政策等的规定,依法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不得擅自设立实施非经甲方及其物价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商品或服务类经营项目。
4、乙方承诺在项目投资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甲方的行政管理,严格按甲方相关规划和本协议中约定进行投资建设,依法经营。项目用工应优先选聘昌江县保梅岭林场职工家属,特别是拆迁区域的失地农民。
5、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合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权、规划参与权、投资决策权、经营权、投资收益权等合同权益。
6、若因国家政策调整及县级以上规划调整,致使本协议合同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乙方有权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回购、甲方协助乙方招商引资及乙方自行处置等多种方式)。对无变更的部分仍应按照本协议执行。
第八条 甲方与保梅岭林场投资的最终目标是将本项目打造成旅游景区,如将来发生景区收费,权益属甲方和保梅岭林场所有。乙方或乙方与合作方投资的酒店、黎族风情村寨等经营性项目由乙方及其合作方经营获取收益;如乙方投资的儿童探索园性质的项目需统一纳入景区收费,则根据甲方、乙方、保梅岭林场投资(含资源)比例协商旅游景区收费分成。
第九条 甲、乙双方都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本协议。乙
方和乙方在昌江注册的子公司共同履行本协议,双方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积极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另行约定,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人或授权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海南省昌江县黎族自治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章:
2017年12月 日
乙方: 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章:
2012年12月 日
自双方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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