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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合作意向书
甲方:中房集团明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吉林龙元堂奥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洽谈,就乙方“牛血SOD综合开发”项目合作达成共识,为加快双方的合作进程,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投资相关事宜签署本合作意向。
一、合作方式
股权质押投资:乙方项目符合甲方合作条件,经甲乙双方签定正式合同后,由甲方采用100%股权质押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
二、合作资金
1、项目需甲方投入资金1.1亿元人民币。乙方以该项目所有固定资产(房产及其他设备)作为合作条件。
2、合作期限 :5年,自签订正式合作合同之日起计算。
3、到款期限:自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个银行工作日内,甲方将项目资金根据使用计划一次或分期划拨到乙方项目帐户(甲方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分配方式
甲方资金到位后,乙方每年在年度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按其实际投入资金的 15-- 18%(待定) 年的投资回报,直到合作期满。
四、投资回收
1、甲方在合作期满后15个工作日之内收回对乙方项目的全部投融资款。甲方在收到所有约定收益和全部投融资款后,无条件退出,项目全部资产归乙方所有。
2、乙方应按照投资正式合同规定,按期归还甲方投融资款,如需延期,乙方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延期合作手续,如乙方未按照投资正式合同约定时间按时足额支付投融资回报,甲方将不予办理延期合作手续。
五、合作程序
1、本意向书自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提交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出具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和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以供甲方用于投融资评审的决策依据。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项目相关报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评审意见函件。
3、如果乙方项目符合合作条件,甲乙双方签订正式项目合作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划拨项目款项,甲方派员监督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但甲方不参与乙方经营管理,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到乙方所在的工商管理局办理100%的股权质押手续。在乙方出现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甲方红利或其他足以造成甲方资金风险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及资金安全。
5、双方合作期满,乙方必须无条件结清甲方应得的全部回报和投融资的本金。
6、上述程序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只有在某阶段的程序完成后,才能开始进行下一个程序工作。
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义务
1、及时签收审查乙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并向乙方通报合作进展意见,如超过约 定期限十五个工作日没有答复,乙方有权终止合作进程。
2、负责提供合作所需的证照等文件,并保证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3、负责在项目正式签订合同后履约投融资。
4、在合作项目无法正式签订合同时,在乙方自愿的前提下,负责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并积极辅导乙方,直到符合融资条件。
(二)乙方责任义务
1、及时向甲方提交项目合作所需有关报告等文件资料,如超过约定期限十五个工作日,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2、保证提供的材料和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3、负责落实合作项目基础工作,具备合作基本条件和要素。
4、负责落实合作项目的申报批文及项目法定资料等其它前期应完成的准备工作。
七、特别约定
1、双方均只认可政府部门、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以公文形式出具的各种项目报告、证件文件等资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项目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投资或投资担保方的运作程序进行,以保障资金安全运作。
2、如果乙方的条件符合甲方的投融资要求而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到款的,甲方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正当费用;如果因乙方企业及项目条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收益保障造成甲方出现经济损失时,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在项目合作运作过程中,除负责考察人员在考察期间实际发生的差旅食宿费用外,有权拒绝该项目甲方人员提出的其他任何要求,如有其他要求发生,乙方可直接向甲方组织反映,甲方将及时调换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对项目继续运作,同时对上述违规人员依规处罚。否则,甲方将视其为乙方不作为,亦不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如乙方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终止合作。
4、双方只认可已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文件,任何人员(无论职务高低)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所做的任何承诺都是无效行为,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双方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合作内容均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不得对外披露任何数据及信息。
八、其它约定
1、双方建立文件登记签收制度,凡属重要的文件和报告,以双方各自的登记签收为准,其它文件数据可使用传真,电邮,邮递方式收发。
2、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以书面确认的一致意见作为补充,与本意向书共同作为正式合同的基础。
3、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4、本意向书有效时间为三个月。
5、本意向书签约地为中国北京。
甲方(签章)中房集团明鑫实业 乙方(签章)吉林龙元堂奥能生物 投资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签章:
电话:010-58859619
传真:010-58859966
手机:
签订日期:2017年 月 代表签章: 电话: 传真: 手机: 签订日期: 2017年 月 日
投融资合作意向书 [篇2]
本合作意向书由以下两方于2017年 月 日在 市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
鉴于:
甲方因其业务发展需要,拟与乙方进行合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两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相互合作达成如下意向:
1. 乙方立足于帮助解决甲方的融资需求,为甲方提供融资及顾问服务。乙方以自身的实力并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为甲方设计融资解决方案,并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行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对接、引导资金对接等方式解决甲方的融资需求,具体方式在甲乙双方最终的投资协议中确定。
2.甲乙双方约定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万元,期限不低于年。第一年和第二年的资金成本可能不同,但2年融资期限的平均年化资金成本不超过%/年。如乙方对接到了低成本的资金,甲方同意将此资金成本与%/年之间的差额部分作为乙方的财务顾问费,获得融资后的第1年及第2年均需支付财务顾问费,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财务顾问协议。
即每年的财务顾问费为:万元×(%-实际年化融资成本)。
3. 甲方双方签订此意向书后,甲方给予乙方2个月的排他期,以便乙方进行融资安排。一旦如出现其他机构竞争上述项目,则在相似条件下,甲方将优先选择乙方作为最终的合作方。
本意向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盖章并授权代表签章之日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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