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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合作意向书
甲方:湖南聚能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已经就车用加气站项目合作事宜签订了《车用加气站项目合作意向书》,为进一步明确具体合作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作协议。
一、合作形式:甲方负责在宁乡县范围内提供符合乙方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由乙方负责建设加气站建设的全部资金和经营。
二、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土地要求:
1、 符合宁乡县加气站专业规划的要求。
2、 土地面积约为4亩左右。
3、 土地位置由双方共同确认后再由甲方办理取得土地的相关手续,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4、 土地使用权办理到甲方名下。
三、合作期限:20年,自每座加气站投入使用之日开始计算。
四、甲方不参与加气站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考虑甲方拥有良好的公共关系资源,为促进加气业务开发,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甲方根据乙方市场开发计划取得政府相应政策支持。
五、甲方合作回报计算及支付:
1、在合作期内,对用于加气站建设及经营管理所发生的人员工资、水费、电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税费(包括经营税费、土地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等一切费用核算进入每座加气站成本。每座 1
加气站财务核算单独建立一套财务备查账,甲方可委派一名专业人员对该站财务收支进行核查,有异议时可依法申请审计。
2、乙方回报给甲方每座加气站当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的35%计算,若该站前期经营亏损,则在该站盈利后,首先弥补该站以前亏损后,再按剩余净利润的35%计算。当年回报于次年3月份支付,甲方于次年3月中旬前开具上一年度发票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发票后15日内支付给甲方。
六、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建设加气站的相关手续,必须保证乙方开工建设及正常经营的顺利开展,负责协调因该土地产生的纠纷,若因土地问题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由甲方承担责任。
七、乙方在甲方所提供的土地范围内建设经营汽车加气站,从事车用天然气的零售及其他相关业务,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土地的用途。
八、在合作期内,乙方因业务经营需要,在合作土地范围内,在符合消防安全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建设改造,乙方出资建设的建筑物及添置的设施设备,所有权属乙方所有,合作期满后,乙方出资建设的设施能够拆除搬走的归乙方所有,无法拆除搬走的双方协商处理。
九、本合作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取得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委托乙方在宁乡开发经营汽车加气业务的相关文件,在此基础上甲方全权负责宁乡县政府将车用加气站项目特许经营权唯一授予给乙方。若三个月内未满足该条件,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双方应将对方作为唯一合作方,否则违约方按未合作的每宗 2
土地或其他相关业务等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每年(合作期限内)。
十一、在合作期内,如果发生地震、水灾、战争、国家或当地政策等双方不可预见也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国家政府对合作土地征用,则协议终止。
十二、为了加强合作经营、在必要情况下双方经友好协商后及时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或添加补充协议。
十三、协议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双方可优先继续合作。
十四、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送达: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履行文书签收手续。任何一方可邮寄给本协议所留地址,无论对方是否签收,均从投邮之日第三天视为送达。
十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杜
鹃路199号阳光新城1栋2楼
签订时间: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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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合作意向书 [篇2]
甲方:×××公共交通总公司
乙方:×××某某燃气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市天然气汽车的发展,改善大气环境,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建设天然气加气站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与合作方式
甲方在 市 区 处向乙方提供拥有使用权的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甲方将该土地的 处划出土地 亩(含虚征地,以双方确认的红线为准)作为乙方建设天然气加气站的场地,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场站内建设天然气加气站,建设规模按双方商议的 万方∕天 而设计,便于对甲方相应数量的公交车辆进行天然气燃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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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交车停车场的建设由甲方投资、经营和管理,乙方加气站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盈亏由乙方负责。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费 万元。
二、合作期限
双方的合作期限为 年,自合同生效日算起。
三、付款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 万元的土地使用费,加气站竣工验收后,乙方再向甲方支付 万元土地使用费。甲方在收款前应当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票据。
四、气站权属划分与投资 加气站由乙方出资建设,产权归属乙方。
五、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土地为熟地,并保证该宗土地在用途上可以用于天然气站建设,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5.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甲方土地上建设天然气加气站,提供土地使用证明、规划方案、水、电、总平面图等资料,并配合乙方办理建站的审核、设计、报批等手续;水、电报建由甲方出面办理、其费用负荷比例分摊,建成后分表计量。
5.3、乙方有义务自行负责所建设的天然气加气站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加气站的安全运行,不得危及甲方场站内的其他设施及人员的安全。
5.4、甲乙双方有义务自行承担因使用加气站和停车场运行产生的水电等费用。
5.5、协议期内,甲方在未取得乙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对土地用途进行任何变更,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只能建设天然气加气站。
5.6、合作期内,甲乙双方不得因为主体或主管部门变更而要求变更或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7、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土地上建加气站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制定的环保规范,并应经当地消防等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乙方在办理前述相关验收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特别约定
6.1、合作期内,乙方对该加气站负有全面的经营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部的盈利归乙方所有,全部的亏损由乙方承担。
6.2、合作期内,甲方经营管理公交车停车场期间的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经营管理加气站期间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6.3、乙方为甲方车辆供应天然气的价格按照武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6.4、协议期内,如甲方土地或场站遇国家政策搬迁,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继续履行必要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土地( 亩,含需征地,以双方确定的红线为准)内的所有补偿都归乙方所有(包括土地补偿),甲方不得主张,乙方也不得要求甲方退还土地使用费;
如甲方土地或场站遇商业拆迁,甲方应当在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并补偿乙方全部损失后(含土地使用权费用损失),方可与第三方签订同意拆迁的协议。
6.5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土地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加气站相关报建手续办理完善后120天内完成加气站的建设。如因甲方迟延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乙方可以顺延加气站的建设工期。
为了保证停车场、加气站顺利施工,甲方应当负责协调周边居民、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如因甲方未及时协调周边关系而至工期拖延的,乙方可以顺延加气站的建设工期。
甲方在协调过程中应将协调及时告知乙方,以保证建设顺利进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交付土地,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已支付土地使用费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建加气站,承担土地使用费2%的违约金。
7.2如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土地的使用期限经营期满的,不足的时间甲方应当按照
其使用土地的平均年费计算剩余的年限得出的数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应承担乙方因设备迁建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八条 协议解除与终止
8.1协议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2本协议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续约权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Ⅹ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乙方:ⅩⅩ某某燃气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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